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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審判”條款引關注,有委員建議將涉黑犯罪納入適用范圍
刑訴法草案中有關缺席審判的內容引發關注。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刑訴法三審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有委員認為,將“潛逃”作為缺席審判前提條件有待商榷。還有委員建議將涉黑犯罪也納入適用范圍。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刑訴法草案在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中擬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
在分組審議過程中,委員們對把“潛逃”行為作為缺席審判的前提條件提出了質疑。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謝勇指出,事實上,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案件中,可能沒有“潛逃行為”,對方本來就身在境外,或者長期住在境外,“遇到這種情況時,本條現有規定就會成為障礙。”
謝勇建議,將前述條款的“潛逃”表述修改為“未到案”,“不一定要有潛逃行為,只要是未到案,就可以考慮缺席審判。”
對于“潛逃”的使用,江小涓委員也有異議,認為上述言辭用得過早。“他是犯罪嫌疑人,但也許并未犯罪,‘潛逃’有提前定性之嫌,建議使用中性詞。”
此外,在此次分組審議中,委員們再次建議拓寬缺席審判案件的適用范圍。
“目前的缺席審判適用范圍還是有點過窄。”李巍委員認為,對那些社會危害性極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須依法予以嚴懲。比如毒品犯罪案件、電信詐騙案件,還有當前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這些犯罪案件對社會危害性極大,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李巍建議,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將上述犯罪案件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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