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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7村民被訴敲詐采石場或尋釁滋事:3人被不起訴后獲賠償
廣東陸豐的鄒付敬等7名村民長期舉報一采石場非法開采,在當地鎮(zhèn)政府相關部門的調解下獲補償30多萬元,后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公訴。
12月6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獲悉,此案有了新進展。根據汕尾市中院今年11月底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陸豐市法院應向其中3名獲得不起訴的村民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賠禮道歉,并分別向3人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51萬余元、52萬余元、53萬余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針對該案,陸豐市法院2021年5月曾作出一審判決:周建銳等3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周建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鄒付敬等3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三個月不等。
這7名村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后,汕尾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fā)回重審。重審期間,陸豐市檢察院撤回了對鄒付敬等3人的起訴。
2023年7月,陸豐市法院對周建銳等4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再次作出判決:周建銳等4人犯敲詐勒索罪,免于刑事處罰。其中一人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均認為自己無罪,已再次提起上訴。今年11月,此案二審在汕尾中院開庭審理,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村民舉報石場非法開采,經調解獲補償30多萬
鄒付敬等7人是廣東汕尾市陸豐市河東鎮(zhèn)秋冬村委會山蕉坑村村民。他們之所以涉案,與其長期上訪舉報石場非法開采并在鎮(zhèn)政府相關部門調解下收取30多萬元補償金有關。
鄒付敬的兒子鄒貴帆告訴澎湃新聞,自2007年開始,一家名為“聯泉石場”的企業(yè)在當地開采花崗巖。由于該石場存在越界開采、破壞土地等非法開采行為,當地村民進行了長期的舉報。

聯泉石場有多次越界開采行為。本文圖片均為 受訪者 供圖
2016年1月,山蕉坑村村民周漢庭、周少雄與聯泉石場達成協議。該協議書顯示,聯泉石場開采石料超開了周漢庭、周少雄的山界,雙方發(fā)生口角,爭議不休;聯泉石場補助周漢庭、周少雄的山林損失費4萬元,聯泉石場不得無理開采此山地。
2017年8月,在河東鎮(zhèn)調委會的調解下,聯泉石場再次與周少雄、周漢庭達成協議:聯泉石場一次性補償周漢庭、周少雄2.4萬元。周漢庭的名字由其子周玉超代簽。


2017年8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聯泉石場補償兩位村民2.4萬元。
有山蕉坑村村民稱,簽訂上述協議后,聯泉石場未踐行承諾,仍繼續(xù)越界開采、破壞環(huán)境,于是多位村民進行了上訪舉報。
2018年5月,在河東鎮(zhèn)調委會的調解下,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周建銳、周玉劍等5名村民與聯泉石場簽訂了《調解協議書》。該《調解協議書》約定,聯泉石場一次性補給鄒付敬等人上訪費用及其他費用共計30萬元,鄒付敬等人不得就此問題上訪。

2018年5月,在鎮(zhèn)政府的調解下,聯泉石場一次性補償鄒付敬等5位村民30萬元。
據鄒貴帆介紹,因為聯泉石場的非法開采行為,上述5家的土地水土流失情況嚴重,因此一直堅持上訪舉報。簽訂上述《調解協議書》的5位村民中,周建銳是周少雄的兒子,周玉劍是周漢庭的兒子。所獲賠的30萬元,按各家的實際損失分配,其中鄒付敬分得12.46萬元,黃君權分得4.5萬元,陳華波分得4.5萬元,周建銳分得4.5萬元,周玉劍分得4.04萬元。
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采石場兩股東被判緩刑
因當地村民舉報,聯泉石場的非法開采行為曾被多次查處。


聯泉石場曾多次因非法開采遭查處。
2019年7月,汕尾市自然資源局在一份答復函中透露,聯泉石場在2014年礦產衛(wèi)片執(zhí)法檢查中被發(fā)現存在越界開采行為,陸豐市自然資源局已依法立案查處,作出《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越界開采面積19126平方米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總計191260元,該石場已繳清罰款。
2018年7月26日,陸豐市自然資源局對聯泉石場涉嫌越界開采案立案調查。經實地核查及測量,發(fā)現該石場存在越界開采行為,涉及面積2349.88平方米,于2018年8月1日對聯泉石場發(fā)出《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聯泉石場停止越界開采行為,退回原采礦區(qū)范圍,對越界開采破壞的土地進行填土復綠;對越界開采面積2349.88平方米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總計23498.8元,該石場已繳清罰款。
經陸豐市自然資源局重新核實,聯泉石場新增超開采面積7120.41平方米(合10.68 畝)。對越界開采問題,陸豐市自然資源局已于2018年9月18日進行查封,該石場已停止開采。
2018年10月27日,陸豐市自然資源局已作出《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移送書》,將聯泉石場越界開采一案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材料顯示,2018年9月,聯泉石場法定代表人陳某汆及前法定代表人陳某泉被警方控制。公訴機關指控稱,陳某汆、陳某泉于2007年起以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依法成立陸豐市河東鎮(zhèn)秋冬聯泉石場開采建筑用花崗巖,由陳某汆負責石場石料生產及現場管理,其間該石場違反規(guī)定越界開采。經陸豐市國土資源局實地核查及測量,2015年6月26日越界開采面積19126平方米(折28.683畝)(已被處以行政處罰罰款);2018年7月17日新增越界開采面積為7120.41平方米(合10.68畝)(其中2349.88平方米已被處以行政處罰罰款)。案發(fā)后,聯泉石場已依法繳清罰款共計214758.8元。
公訴機關認為,陳某汆、陳某泉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陳某汆、陳某泉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陸豐市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汆、陳某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在開采礦產過程中非法占用林地,數量較大,造成林地被損壞,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兩被告人非法占用農用地后,國土、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已對其企業(yè)進行行政處罰,且已交納環(huán)境治理保證金和復墾保證金;兩被告人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對所在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予適用緩刑處罰。
據此,2019年1月,陸豐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某汆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陳某泉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鄒貴帆向澎湃新聞表示,得知上述一審判決后,他們曾向陸豐市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陸豐市檢察院不予抗訴,最后兩被告人也沒有上訴。此外,村民們質疑,陳某汆、陳某泉可能不是石場真正的老板。

聯泉石場兩位股東被判緩刑后,村民們向陸豐市檢察院申請抗訴,陸豐市檢察院決定不抗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相關照片顯示,該石場附近的標語寫著“河東一線陳某文石場”;相關協議書顯示,2016年與周漢庭、周少雄簽訂協議時,聯泉石場一方的負責人是陳某文;陸豐市政府于2018年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陳某文是聯泉石場的股東之一。
對此,2019年12月,陸豐市檢察院在一份《答復函》中表示,申訴人提出,陳某文、余某、劉某超才是聯泉石場的真正老板,陳某汆、陳某泉頂包構成犯罪,證人賴某某作偽證構成犯罪,這些申訴事項已轉交陸豐市公安局調查核實,該局正在調查中。
7名村民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公訴
2019年6月至8月,周建銳、周玉劍、周玉超、周建華等4名山蕉坑村村民被陸豐警方刑拘。2019年9月至11月,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等3位山蕉坑村村民被陸豐警方刑拘。之后,陸豐市檢察院分兩案對這7人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稱:
1、2018年3月至5月,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周建銳、周玉劍等5人為索取錢財,以無證開采、污染環(huán)境等事由,多次煽動村民對具備合法手續(xù)的聯泉石場進行鬧事,并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對石場經營造成影響,致使石場無法正常生產,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同年5月6日,迫于壓力,聯泉石場法定代表人陳某氽為息事寧人,不影響石場正常生產,經河東鎮(zhèn)政府協調,同意由聯泉石場支付給周建銳、周玉劍、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五人上訪等費用30萬元。
2、2018年7月間,周建銳、周玉劍、周玉超、周建華經密謀后,以父輩轉讓給陳某某等的土地被聯泉石場開采為借口,無事生非,索取錢財。該團伙多次通過堵路、種樹、拉白布橫幅、填炮孔等方式進行滋事。
3、2017年8月,周玉超伙同他人以山地被聯泉石場過界開采為由,與聯泉石場發(fā)生糾紛,聯泉石場為避免影響正常生產與之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并支付給周玉超等現金2.4萬元作為補償。
公訴機關認為,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以無證開采、污染環(huán)境等為由,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均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建銳、周玉劍、周玉超無視國家法律,以無證開采、污染環(huán)境等為由,敲詐勒索財物;無事生非,以強拿硬要等方式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數罪并罰。周建華無視國家法律,無事生非,以強拿硬要等方式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審中,7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做無罪辯護。他們辯稱,村民們是為了保護自家農田而上訪,后來在當地鎮(zhèn)政府的調解和見證下,才簽訂了相關調解協議,而且是鎮(zhèn)政府要求他們簽訂調解協議的,他們沒有敲詐勒索的行為;石場一直越界開采,他們才去圍堵,這是維權行為,而且在他們維權期間,相關部門也在查處石場越界開采的事情,這并不構成尋釁滋事。
2021年5月,陸豐市法院對周建銳等4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周建銳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總刑期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周玉劍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總刑期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周玉超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總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周建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此外,追繳周建銳犯罪所得4.5萬元、周玉劍犯罪所得人民幣4.04萬元、周玉超犯罪所得1.35萬元返還聯泉石場。
之后,陸豐市法院對鄒付敬等3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鄒付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黃君權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陳華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此外,追繳鄒付敬犯罪所得12.46萬元、黃君權犯罪所得4.5萬元、陳華波犯罪所得4.5萬元返還聯泉石場。
發(fā)回重審后,3人獲不起訴、4人定罪免罰
鄒付敬等7名被告人均不服上述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后,汕尾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兩個案件發(fā)回重審。
重審期間,2023年7月3日,陸豐市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在訴訟過程中,陸豐市檢察院認為鄒付敬等3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證據不足,撤回起訴,法院準許檢方撤回對3名被告人的起訴。
同一天,陸豐市法院對周建銳等4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作出判決。陸豐市法院審理認為,周建銳等4人采取種樹、拔車鑰匙、堵路、拉白布橫幅、填炮孔的手段,又以利用河東鎮(zhèn)政府和秋冬村委會的組織調解要求聯泉石場賠償來掩飾其想獲得巨額賠償款的非法目的。4人的行為是以行使正當權利為借口行敲詐勒索之實,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屬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以敲詐勒索罪定罪。4人已著手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因要求的賠償金額巨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本案中,聯泉石場在公權力的介入下仍越界開采的行為確實存在過錯,且4人最終沒有勒索到財物,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以對4人免予刑事處罰。據此,陸豐市法院判處周建銳等4人犯敲詐勒索罪,免于刑事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階段,公訴機關并未指控周建華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在2021年5月作出的一審判決中,陸豐市法院審理認為,周建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而在重審期間,陸豐市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周建華犯尋釁滋事罪不成立,予以糾正。最終,陸豐市法院認為,周建華犯敲詐勒索罪,免于刑事處罰。
周建華表示,他們4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今年11月,此案二審在汕尾中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澎湃新聞采訪了解到,鄒付敬等三人獲得不起訴后,均提出國家賠償。因被羈押1047天,鄒付敬申請的賠償請求包括:1、陸豐市法院向其公開賠禮道歉;2、陸豐市法院向其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195萬余元。此外,黃君權、陳華波均要求陸豐市法院公開賠禮道歉,并分別索賠90萬余元和420萬余元。
2023年11月底,汕尾市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陸豐市法院向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賠禮道歉,并分別向3人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51萬余元、52萬余元、5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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