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成年子女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的效力認定
父母離婚后應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這已經是社會的普遍共識;但對于成年子女是否仍具有撫養義務,應承擔撫養義務至何時?很多人對此仍不甚了解。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姜某系陳某某與被執行人姜某某之女。陳某某與姜某某于2021年在福山法院經調解離婚,婚生女姜某時年19周歲;雙方約定自2022年1月開始,姜某某每月支付姜某生活費1000元,直至姜某獨立生活為止。2023年,姜某向福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姜某某按照約定支付其五個月的生活費,福山法院依法立案執行。
執行結果
執行過程中,姜某某認為姜某已年滿十八周歲,自己不應再支付其生活費。此種情況下,雙方在民事調解書中約定的“至姜某獨立生活為止”的意思表示,成為本案執行的焦點問題。
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申請人姜某向福山法院出具了其大學在讀證明,證明其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被執行人姜某某則再次明確其愿意承擔姜某的生活費,至其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完畢止。經審查,福山法院認為,陳某某與姜某某離婚時,其女兒姜某已年滿19周歲,姜某某在明知其女已成年且身體健康時,仍接受支付其生活費;雙方協議事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禁止事項,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應予以支持。最終,被執行人姜某某主動將生活費轉至姜某賬戶。
法官說法
父母對于成年子女是否具有撫養義務取決于其是否具有依合同產生的約定義務。本案中,被執行人姜某某對姜某負有的撫養義務,是基于其與陳某某的離婚協議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陳某某與姜某某約定的生活費,屬于撫養費的范疇。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成年子女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的效力問題。具體包括以下兩點,一是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成年子女撫養費是否有效;二是若有效,協議中的“獨立生活”如何認定。
關于第一個問題,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成年子女撫養費有效,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實際上給予了當事人雙方協議支付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法律空間,也給予了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從父母處取得撫養費的權利。
二是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成年子女撫養費并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雖然《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三條規定了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但其法律條文中的“一般”表述,也為成年子女的“特殊”情況留下了空間。同時,《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關于撫養費的規定,其目的在于規范撫養者義務,保障被撫養者的權利;而離婚協議約定對成年子女的撫養,并沒有導致撫養者義務和被撫養者權利的減少,因此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效力應當予以認可。
關于第二個問題,夫妻離婚時子女已經成年的,約定撫養至其“獨立生活為止”的認定應以夫妻雙方合意為準。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并不適用此種情況,原因有二。
一是父母在離婚時對于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具有清晰認知,本案中陳某某與姜某某離婚時,姜某已高中畢業且身體健康,在此情況下約定的“獨立生活”的標準,當然不屬于《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二是《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法條表述為“可以視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屬于列舉式的權利型法條表述,只是表明其所規定的兩種情形屬于“不能獨立生活”情形,并不當然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及成立。
因此,綜合姜某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確無獨立生活的經濟收入,以及被執行人姜某某明確表示愿意支付姜某撫養費至其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完畢止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對姜某的執行申請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關于撫養費的規定只是限定了父母最低的法定義務,并不排斥父母自愿對成年子女進行撫養的合同義務。在司法實踐中,若夫妻離婚時子女未成年,雙方約定給付撫養費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應以《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認定;若夫妻離婚時子女已成年,雙方約定給付撫養費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的,應以雙方意思表示的合意為認定標準,若不能達成合意的,則應以執行依據表述不明為由駁回其執行申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來源: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青海普法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