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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作為抵押,老人為何拒絕還款?
老人因為著急用錢找到劉某借款,劉某卻要求老人將房屋過戶作為抵押。房屋過戶后老人獲得借款,卻沒想到還款之路并不順利,劉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劉某為何拒絕還款?其中是否有什么不為人知的隱情?李邁律師團隊債務糾紛律師律師分析:

房屋抵押貸款
案情介紹:
2014年,陳大媽因為娘家急需用錢卻不想麻煩丈夫,打算自己借貸,其先后前往了兩家借貸公司都以其年齡大且貸款金額過小為由拒絕貸款。后經人介紹,陳大媽找到專門從事民間借貸的劉某借款,并決定瞞著老伴將其與老伴共有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
劉某要求陳大媽先將房屋過戶作為抵押,等錢款還清后再過戶回去。陳大媽以為房屋只是在借款期間內的暫時抵押,還清借款后就可以收回房屋,因此同意了劉某的要求。陳大媽同劉某前往房產中介公司并冒充老伴的名字在轉讓協議上簽字,房屋轉讓款為65萬元。房子過戶成功后,劉某僅向陳大媽轉賬40萬元,同時約定月付利息為1.46萬元。
然而當陳大媽在還款日想要還款時,劉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收款,直至陳大媽因骨折住院未支付利息,劉某催款,陳大媽的老伴才發現借款的事情。
陳大媽的老伴認為房屋轉讓協議的簽名屬于冒簽,協議無效;劉某則稱他與陳大媽構成房屋買賣關系,而非借貸關系。陳大媽的老伴為要回房屋將劉某告上法庭。

債務糾紛起訴
案外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讓與擔保。本案中大媽意欲以房屋抵押擔保借款,劉某要求其將房屋轉讓過戶來進行抵押。這一行為事實上構成了讓與擔保,即名為轉讓,實為擔保,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該行為所蘊含的擔保借款的意思表示有效。因此本案中劉某所稱其與陳大媽之間構成了房屋買賣關系是無效的。
刑事詐騙。本案中劉某以借貸為名,讓陳大媽以房產過戶作為抵押,其中房產過戶價格遠低于市場正常價格;且劉某并未足額支付65萬元的房屋轉讓款項,僅轉賬40萬元,虛構了25萬元的現金交易。劉某實施的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偽造他人簽名、虛構房屋交易、收取高額貸款利息、制造虛假借款流水、惡意轉讓陳大媽房產種種行為,具有非法占有陳大媽房產為目的,符合“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的目的,構成詐騙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李邁律師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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