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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債務人欠債160萬人間蒸發,百萬借款該何去何從
好友曾某以周轉資金、償還信用卡等為由,先后向秦某借款共計160萬元,然而有一天曾某卻突然人間蒸發,不知所蹤,秦某而后得知其所借出的借款并未用于資金周轉,而是被曾某拿去賭博!百萬借款該如何追回?消失的曾某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北京李邁律師團隊債務糾紛律師為您分析:

債務糾紛
案情介紹:
2013年1月至6月,曾某以自己的朋友需要周轉資金、自己需要償還信用卡為由先后向朋友秦某借款共160萬元,部分借款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2013年1月至6月期間,曾某均按時按約向秦某支付了利息。
2013年7月,曾某向秦某支付了兩萬元利息和5萬的欠款本金,同時告知其父曾某1替自己還款,然后就獨自離開了本地,隔絕了與周邊親朋的所有聯系方式,以至于秦某、曾某父母均無法獲得曾某的消息或與曾某取得聯系。后秦某以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2014年8月,公安民警在浙江將躲藏的曾某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以詐騙罪對曾某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判決曾某無罪。
案外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曾某是否構成詐騙罪。構成詐騙罪需要滿足四大構成要件:客體要件為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客觀要件需要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即通過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并對自己的財產予以處分;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主觀要件為故意,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本案判斷被告曾某是否構成詐騙罪主要看其是否滿足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即目的和行為。
從主觀要件來說,曾某對于該債在2013年1月至6月定期支付利息;在逃跑避債之前還給其父親曾某1發短信告知父親其所欠的全部債務,讓父親幫忙還債。上述事實表明不能排除曾某主觀上具有還款意愿,即曾某不具有占有秦某財產的非法目的。
從客觀要件來看,其借款行為名為用于周轉資金、實為實施賭博違法行為,秦某出于信賴而出借款項。但經過法庭質證詢問可知秦某對于曾某的信賴是出于對曾某家庭還款條件能力的信任而出借款項,而非是認可曾某的借款事實,因此秦某借款行為不屬于陷入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
綜上可知曾某行為不滿足詐騙罪的相關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

北京李邁律師
李邁律師普法:
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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