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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避債違法,有離婚協議也無效
債權人因債權未獲得到期清償將韓某告上法庭,卻發現韓某名下無可執行財產。后經調查發現,韓某在債務存續期間同其妻子徐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妻子分走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卻承擔了家中全部債務。這份《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債權人合法權益該如何維護?

假離婚避債
案情介紹:
2019年4月,韓某同妻子徐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將位于重慶市巴南區的住房一套歸女方徐某所有,該房向銀行抵押所欠的70萬元貸款由男方負責償還;夫妻雙方所有的一輛捷豹汽車歸女方所有;夫妻雙方所有的東風車一輛歸男方所有;建材店鋪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歸男方所有,以及店鋪相關債務欠款亦由韓某負責;二人女兒韓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5000元撫養費。
2019年7月,符某因韓某未依約按時支付2017年至2018年店鋪經營貨款,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判決斷韓某支付相應貨款共15萬余元,后韓某未履行判決內容,法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卻發現韓某名下無可執行財產。符某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徐某和韓某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該離婚協議中的部分財產分割條款。

假離婚,離婚協議無效
案外說法:
判斷韓某和徐某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約定是否涉嫌規避債務并能否撤銷主要涉及兩大問題。
第一,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即可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經營店鋪欠下貨款共15萬余元,店鋪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此類欠款屬于上述規定情形的第三種,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第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能否撤銷。
本案中債權人符某向法院提請撤銷,屬于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主要限于因債務人的故意行為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相關情形。債務人韓某與其妻子徐某離婚后將絕大部分財產分給妻子,并負擔每月較高的撫養費用,承擔了全部債務,導致韓某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因此不能排除韓某具有逃避債務的嫌疑,應認定該《離婚協議》的相關條款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有權行使其撤銷權,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李邁律師普法:
《民法典》第538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律師提示:債務人惡意實施上述行為導致債權人債權難以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即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相關損害債權的行為,保障其合法債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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