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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解讀:制作假房照騙取借款2萬元,法院改判無罪
王某、李某制作假房照騙取借款2萬元,被害人前往公安局報案,一審法院判決行為人李某王某構成詐騙罪。后法院審理其他案件時卻發現作為關聯案件的上述案件存在疑問,最終改判王某和李某無罪。究竟查明了怎樣的事實能夠促使法院判決發生如此改變呢?刑事律師對此展開分析。

詐騙罪
案情介紹:
2017年4月,李某因急需用錢,前往乾安縣某合房產想要向金某和劉某借款2萬元人民幣。金某讓李某到打印店去制作一個假的房產證,李某隨即前往某打印社制作了一個署有李某和其妻子王某名字的房照,回來后同金某和劉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并同時簽訂了一張借條,約定借款2萬元,并約定了10%的月利息,2000元的服務費用和500元的家訪費,在扣掉一個月的利息和服務費、家訪費后,金某和劉某將15500元的現金交付給了李某。
李某在支付了4個月的利息后沒再償還剩余利息和本金,2017年12月,金某指使高某向乾安公安局報警,王某隨即通過高某償還了金某31000元。
乾安縣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王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后乾安縣法院在審理另一起案件時發現此案是上述案件的關聯案件,且正在審理的案件證據可以證明上述案件中李某、王某不存在詐騙故意,金某等人明知虛假房照的存在沒有被騙的法定情節,因此最終再審改判李某、王某無罪。

債務糾紛
案外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詐騙罪的認定。詐騙罪的成立需要滿足四大構成要件:客體上須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上實施了詐騙他人的行為,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主體。
本案最終改判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李某、王某不具有詐騙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初審判決中法院認為李某王某用假房產證作抵押騙取高某信任,獲得并揮霍借款,構成詐騙罪。但案件事實為金某在借款時要求李某制作假的房照,可知金某假房照的真實情況,沒有被騙,更不存在因被騙而陷入認識錯誤并處分自己的財產;高某受金某指使以詐騙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高某對于李某、王某借款事實更不知情,因此也不存在陷入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情況,就這一事實而言,王某、李某不滿足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同時李某是在金某的要求下制作假冒的房照,因此李某、王某不存在詐騙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綜上李某王某二人不構成詐騙罪。就李某王某未及時還款的案件事實而言,僅涉及民法債權債務關系,不涉及刑事法律關系。

刑事律師
李邁律師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
律師提示:本案中金某惡意要求李某王某在借款時辦理假冒房照,并在其未及時還款以此為由誣告對方構成詐騙罪,屬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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