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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與法國大革命①:“恐怖制度”的發明

米歇爾·畢亞爾 張弛 周凝
2024-06-20 15:02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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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統治(Terreur)與法國大革命似乎密不可分,因此2000—2010年這幾十年間,歷史學家們一直在爭論恐怖統治的起源(盎格魯—薩克遜的史家特別關注這個問題,如Lindon,2013;Tackett,2015)、思想基礎(Edelstein,2015)、影響(Gueniffey,2000;Sch?npflug,2002;Biard,2007;Biard & Leuwers,2014)以及關于恐怖統治的歷史書寫(Martin,2010),甚至出現了將“恐怖統治”等同“恐怖主義”的傾向(Wahnich,2003)。所以,可以說,如今在學界出版一部《不自由、毋寧死》(McPhee,2016),需要勇氣。這里需要指出,在革命時期,所謂“不自由、毋寧死”指的不是弒殺自由的反對派,而是投身于自由,必要時為自由獻身,而非眼睜睜地看著自由被敵人摧毀。

對革命中的法國而言,“恐怖”(terreur)不是一個新詞。1791年,潘恩在《人的權利》中認為好政府不應當用“恐怖引導人”,而應該“用理性來說服人”。1792年,羅伯斯庇爾在他主編的《憲法捍衛者報》上將恐怖等同于專制暴政,并援引《論法的精神》為其觀點辯護。實際上,當羅伯斯庇爾在他著名的一場講演(共和二年雨月17日(1794年2月5日))中試圖調和“恐怖”與“美德”關系時,他所倚重的便是孟德斯鳩的思想:

長期以來,法國人民的代表們在對立派別的運動中彷徨無助,現在終于有了自己的性格和政府[......]是時候明確革命的目標和我們希望達到的目的了[......]我們的目標是什么?和平地享受自由和平等;永恒正義的統治,它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石頭上,而是刻在所有人的心中[......]我們想要一種秩序,在這種秩序中,一切卑鄙和殘忍的激情都被法律束縛,一切善良和慷慨的激情都被法律喚醒[......]如果說和平時期人民政權的主要動力是美德,那么革命時期人民政權的主要動力就是美德和恐怖:沒有美德,恐怖就會帶來災難;沒有恐怖,美德就會變得無能為力。恐怖不過是迅速、嚴厲、靈活的正義;因此,它是美德的產物;它與其說是一項特殊的原則,不如說是民主這一普遍原則的結果,適用于祖國最迫切的需要。

正如埃爾韋·勒維爾斯(Leuwers,2014)所揭示,羅伯斯庇爾意在證明“革命政府既以美德為基礎,因為它本質上是共和制;又以恐怖為基礎,因為它必然是專制主義。這是一種自由的專制,與孟德斯鳩定義的專制完全不同?!?/p>

意大利史家維特(Vetter,2004)分析了革命時期的語詞,證明“恐怖統治”(Terreur)在羅伯斯庇爾的發言和文章中只出現過四次,集中在1794年夏天,而且指的不是革命鎮壓措施,而是旨在搗毀革命,玷污其名聲的“恐怖與誹謗體系”(système de terreur et de calomnie)。實際上,把1793—1794年的鎮壓措施與“恐怖統治”聯系起來,是羅伯斯庇爾倒臺后,熱月黨人所為。19世紀,基內(Edgar Quinet)在19世紀40年代法蘭西公學院的講課中,將羅伯斯庇爾與恐怖統治、極權等概念聯系起來。是故,本文的目的意在解除熱月黨及19世紀史家強加于歷史之上的迷霧,以便更好地理解恐怖統治與法國大革命之間的聯系。一方面,我們從一開始就關注“恐怖制度”的發明,另一方面,我們試圖理解在特定時刻,政治辯論是如何走向無情對抗和肉體消滅的。這樣,我們就有可能描述一個例外政府或國家及其鎮壓機制,進而研究不應再稱為“恐怖統治”(Terreur)、而應稱為“恐怖”(terreur)的結果。

1794年夏,“恐怖體系”的發明

羅伯斯庇爾所謂的“恐怖和誹謗體系”,該體系由國民公會的幾位成員(尤其是富歇[Fouché]和塔里安[Tallien])策劃,目的是將他污蔑為獨裁者,而羅伯斯庇爾本人在熱月10日被處決一事則巧妙地反轉了這一說法的政治含義。在隨后的日子里,出現了第一波謠言,該謠言宣稱羅伯斯庇爾本想娶路易十六的女兒,登基為王;但后來他決定當獨裁者,獨自統治共和國;還有一些謠言說,羅伯斯庇爾與庫通(Couthon)和圣茹斯特(Saint-Just)組成了仿效古羅馬歷史的三巨頭,瓜分共和國,自己則行使絕對權力……在之后數月中,在出逃的流亡者圈子里,出現了一則題為《孤兒中的羅伯斯庇爾,或羅伯斯庇爾最后日子的秘史》(Robespierre chez les orphelins, or Histoire secrète des derniers jours de Robespierre)的寓言(于倫敦匿名出版),還是指控羅伯斯庇爾想當國王,但內容更豐富:據說,這位所謂的王室繼承人曾試圖奪取一群蜜蜂中的蜂后,結果被無數的毒刺蜇傷,幸好被一位老人所救。老人收養了兩位孤兒,他們的父親死于巴黎無套褲漢之手。羅伯斯庇爾的臉腫得變了形,高燒不退,神志不清,在智者和無辜者面前懺悔了自己的罪行。經過治療和懺悔,他向老人承諾,他將恢復宗教和君主制,而這正是是雅各賓派在熱月節消滅他的原因!

這類謠言和小冊子有一個共同主題:羅伯斯庇爾可能要當國王,也可能要當獨裁者,不管他有沒有同伙,他都要消滅國民公會,因此他建立了一個“恐怖體系”,以確保自己的絕對權力。共和二年八月十一日(1794年8月28日),在羅伯斯庇爾被處死一個月后,國民公會代表、山岳派成員以及策劃消滅羅伯斯庇爾的主謀之一塔里安在國民公會上闡述了這種黑白顛倒的用法。在他的發言中,“恐怖”(terreur)或被單獨使用,或與其他詞連用,如“恐怖體系”(système de la terreur)、“恐怖機構”(agence de terreur)和“恐怖政府”(gouvernement de la terreur),這類用法出現了數十次。對整個國民公會,包括塔里安在內的那些在執行任務時候造成流血事件的特派員,都不再追責,而羅伯斯庇爾和他的“幫兇”則成了替罪羊,承擔了所有暴力事件的罪責。塔里安在發言中說道:“恐怖體系預示著極致的集權,權力的統一巔峰造極,而且這必然導向君主制……統一(unité)的結果必然是所有人盲目地服從一個人,他的意志取代法律……這套體系是羅伯斯庇爾的:在幾個下屬的協助下,他落實了整套體系,在這些下屬中,其中一些人與他同歸于盡,另一些人則在公眾的蔑視中被活埋。國民公會是受賄者,而不是幫兇。”

通過這種政治伎倆,國民公會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因為只有一人在幫兇的協助下,采取了行動。于是,塔里安以一種悲愴之情,完善他的演講,而這份演講將成為正在成形的“熱月”敘事(récit thermidorien)的基石:“恐怖體系的前提是不斷出現新的、且數量不斷增加的過激行為:昨天我們砍了二十個人的頭,如果今天我們不砍三十個人的頭的話,如果明天我們不砍六十個人的頭的話,那我們就什么也沒做……此外,越是讓生命變得可憎,就必須讓死亡變得可怕,讓人們畏懼死亡。首先,‘毒芹’(cigu?)會讓人產生恐懼的意象;然后,為了打擊這種想象,必須把死亡的形象和流血的形象結合起來;接著,你必須把受害者和其他受害者圍在一起,讓他們一個接一個地倒下;然后,你必須增加受害者的人數,讓這個人在看到其他五十個人的死亡之后再讓他死亡……然后,你必須用殘忍的藝術來搭配受害者,讓一個良匠與一個人民的水蛭同歸于盡,讓一個好人與一個最大的惡棍同歸于盡,最后將其細化到先殺父后殺子、先殺夫后殺妻、先殺兄后殺弟的地步”。羅伯斯庇爾和他的一百多名“幫兇”被送上了斷頭臺,從此只需發動一場針對雅各賓派的運動,雅各賓派被冠以“恐怖統治者”(terroristes)和“飲血者”(buveurs de sang)的稱號,他們的俱樂部一個接一個被關閉,而他們中的許多人則被關進監獄或軟禁起來。這種邏輯在共和三年(1795年)達到了巔峰,當時有幾百名革命黨人在法國東南部(尤其是里昂和馬賽)的監獄中被屠殺,而當局卻同流合污,面對劊子手保持沉默。歷史學家經常把這些事件稱為“白色恐怖”(terreur blanche),似乎它們只不過是一種報復,雖然可怕,但卻是正義的,因此幾乎是情有可原的:通過消滅前“恐怖統治者”來徹底結束恐怖,畢竟他們是咎由自取……

如果說恐怖活動在1794年夏天結束,那么恐怖統治又是何時開始的呢?傳統上,歷史學家強調1793年9月4日和5日的重要性,因為在這兩天,無套褲漢先后向巴黎共和和國民公會施壓,要求“將恐怖提上議事日程”(mise à l'ordre du jour de la terreur)。正如茹爾丹(Jourdan)、馬丹(Martin)等幾位史家所指出的,盡管“將恐怖提上議事日程”的口號傳遍了整個法國,并經常被國民公會的代表所接受,但國民公會并沒有通過任何法令來支持這一要求。1793年6月2日,又一次大規模示威游行包圍了國民共和,要求逮捕29名代表和兩名吉倫特派部長;這一次,在民眾的壓力下,國民公會并沒有再一次發生分裂。另一方面,國民公會在9月通過了幾項法令,滿足了示威者的部分要求:建立革命軍(armée révolutionnaire),負責確保巴黎的供給;加強對“嫌疑犯”(suspects)的控制;施行最高限價,打擊囤積居奇和投機行為。事實上,僅對這些措施的研究就表明,在1792年春季開始的戰爭狀態下,當時的主要關注點不是政治,而是經濟和軍事。比起所謂的“將恐怖提上議事日程”,9月17日通過的“嫌疑犯法”(loi des suspects)是否標志著恐怖統治的真正開始?這項措施確實是決定性的,因為法律中所指涉的“嫌疑犯”十分模糊。然而,早在這項措施出現之前,已經出現了幾個特殊機構,其目的是保衛共和國,并戰勝境內外的敵人:執行任務的特派員(3月9日)、后來被稱為革命法庭(Tribunal révolutionnaire)的特殊刑事法庭(3月10日)、監視委員會(comités de surveillance,3月21日),以及最后一個確立的具有決定權力的機構——救國委員會(comité de Salut public,4月6日)。

既然1793年3月和4日落實的特殊措施早于6月2日清剿吉倫特派的事件,那么是否可以說,是吉倫特派控制的國民公會創造了“恐怖”的工具(instruments de la “terreur”)呢?我們必須從別處尋找這個問題的答案,而答案恰恰就在這種恐怖統治存在的假設,這種假設扭曲了我們的視角。1793年春天的意義不在于采取了“恐怖的政治”(politique de terreur ,或譯“恐怖的手段”),即一系列旨在鎮壓反對派的措施,其意義在于頒布了一系列法令,在戰爭狀態和戰爭經濟的緊急狀態下建立的特殊機構。因此,這些就是1793年10月出現的革命政府創建的最初階段。事實上,當國民公會根據圣茹斯特的報告頒布法令,規定政府保持“革命狀態,直至和平降臨”(此處“革命的”(révolutionnaire),意識是“非常時期”(extraordinaire))時,共和二年霜月14法令(1793年12月4日,譯注:即建立革命政府法令)明確規定政府的運作方式,建立的就是一個例外政府(gouvernement d'exception,或譯“臨時政府”),一旦恢復和平,就應讓位于立憲政府(gouvernement constitutionnel)。幾天后,羅伯斯庇爾在共和二年雪月5日(1793年12月25日)明確指出:“立憲政府的目的是維護共和國,革命政府的目的是建立共和國。革命是自由反對敵人的戰爭:憲政是勝利與和平的自由。革命政府需要非常行動(activité extraordinaire),正是因為它處于戰爭狀態(en guerre)?!边@是一種戰時政府(gouvernement de guerre),正如其他國家和其他歷史時期所經歷的一樣,但它所處的是一種“虛設的國內戒嚴狀態(état de siège fictif civil)”,以避免訴諸軍事戒嚴狀態,因為后者始終是對自由的威脅(Simonin,2008)。仿佛,也僅僅是仿佛,巴黎和全國其他地區都必須處于戒嚴狀態,嚴陣以待,應對威脅,但是國民公會和革命政府仍然擔任軍事總指揮的角色。熱月政變后,革命政府以及1793年建立的其他幾個特殊機構依然存在,一直延續到1795年國民公會解散。另一方面,革命政府繼續領導著共和國,與保王派和聯邦派作戰,同時也承擔政治、經濟和社會任務,雖然這些任務與熱月之前有顯著區別。

因此,重要的是不要將革命政府與旨在嚇唬革命反對者的措施混為一談,因為后者只是政府使用的一部分手段,從來都不是任何先在的政策或所謂“制度”的一部分。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一切都是匆忙湊合的,幾乎是偶然的,因為將制度理論化、系統化和合理化,并使其在全國范圍內保持一致的努力,也是基于從國民公會可用的思想“工具箱”(bo?te à outils)中借鑒的思想,尤其是孟德斯鳩和盧梭的思想。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四卷“論獨裁”一章中寫道:

程序以及種種手續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時間,有時這是局勢所不容許的。很有可能出現的千百種情況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預料的……除非是在涉及國家生死存亡的時候,否則人們絕不應當停止法律的神圣權力……如果為了挽救危局,只需擴大政府的活動就夠了的話;那么,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個或兩個成員的身上。于是,這里所變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權威,而僅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譯文參考: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59—160頁)

正是從這一角度出發,我們才能理解1793—1794年臨時賦予救國委員會以及其他特別機構的權力,這就如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的區別。認識到這些細微差別,一方面,可以讓我們跳出兩個多世紀以來熱月黨強加給我們的觀點,不需要不斷地回到恐怖統治的概念上,不再貶低恐怖的基礎,甚至不再貶低革命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讓我們理解,1793—1794年的法國是如何在實施大膽的社會、教育和文化政策的同時,因恐懼和政治對話不再可能的情勢下,采取極其嚴厲的鎮壓措施的,當然,我們也不能忘記1794年2月4日頒布的廢除法屬殖民地奴隸制的法令。

恐懼的言論和不斷升級的暴力:從政治斗爭到肉體消滅

法國大革命期間所出現的暴力行為,不能簡單地視為數個世紀以來所有革命運動所特有的必然性,更不能看成是“正常的”公民會突然被狂熱和殺戮欲望所俘虜,從而被驅使著砍下頭顱并將其掛在長矛上。如果不把這種暴力放在“法國叛亂”(rébellion fran?aise)在過去幾十年中逐漸興起的背景下,以及大西洋兩岸起義和革命運動的國際背景下,就不可能理解這種暴力行為。其中,對早期暴力的回憶(如王室司法系統希望在適用死刑方面樹立榜樣、鎮壓新教徒,失敗的民眾暴動,貴族對大革命的早期抵抗[如在布列塔尼]),以及對軍事暴力或對殖民地暴力的回憶,都發揮了作用(Martin,2006)。但是,從1789年起,在“希望與恐懼之間”分裂的法國,對陰謀和叛國傳言的恐懼更為突出,未來國民公會的代表,如羅姆(Charles-Gilbert Romme),很早就使用了“恐怖”一詞(Tackett,2015)。如果沒有各種警報和謠言的影響,我們又如何理解1789年7月和8月席卷農村的第二階段的大恐慌(Grande Peur,譯注:法國史家通常把攻占巴士底獄當做大恐慌的第一階段)呢?當時,農民沖進某些貴族的城堡,對種種威脅深信不疑,他們相信貴族會因巴士底獄被攻下而反攻倒算,相信地主一定會陰謀餓死民眾,也相信外國士兵即將到來,恐懼于是變成了憤怒。7月14日,巴士底獄指揮官的德洛內在格列夫廣場(Place de Grève)被野蠻殺害,而攻打巴士底獄的人卻堅信他們是被誘騙到巴士底獄的陷阱中,遭到衛戍部隊射殺。在沒有叛國罪指控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理解?最后一個例子是,1792年8月10日攻打杜伊勒里宮的民眾野蠻地殺害瑞士衛兵,如果這些無套褲漢和聯盟軍不覺得他們受到了誘騙、并將喪命于炮火之下,我們又如何能分析這種攻擊呢?

懲罰性的暴力往往是可怕的,它不僅是為了懲罰假定的罪魁禍首,也是為了驅散他們自己的恐懼。在這方面,7月14日和22日巴黎街頭民眾用長矛挑著巴黎行政長官貝爾蒂埃和他岳父的頭顱游行,這一舉動可以看作是消滅敵人的證據(就這種行為而言,大革命絕不是始作俑者),也可以被看作是為了迷惑那些仍然敢于反對大革命的人。問題在于,以這種方式嚇唬人的欲望也會助長激進的政治立場。這樣一來,暴力的螺旋式上升就會被釋放出來,使“誰是始作俑者”這個經典問題變得毫無意義。

這種暴力的螺旋式上升,以及在此背景下迅速變得困難的政治對話,在1789年就已經顯現出來,即使早期革命者仍然希望用言語來說服他們的對手?;鶅仁亲钤缈吹竭@一點的人,他描述了1789年開始的“新舊法國”(la France ancienne et la France nouvelle,譯注:語出Quinet,La révolution,tome 1,Paris:A. Lacroix,1865年,第103頁)之間的對抗,兩者很快變得水火不容,其支持者隨時準備發生沖突:“一方的每一次報復都會導致另一方最可怕的報復;因此憤怒與日俱增,直到有一天達到了癲狂(délire)的地步”。然而,基內也認為,這些“產生于事態力量(nées de la force des choses)”的報復行動被組織成了一個“體系”(système),尤其是羅伯斯庇爾、圣茹斯特和比約-瓦倫(Billaud-Varenne)所期望的體系,他們在1793年“將最初的憤怒、絕望的沖動變成了政府的原則”(un principe de gouvernement)。然而,基內的論點中有兩處問題:“癲狂”(délire)一詞是污名化,當然所謂“體系”一詞也是如此,而三位國民公會代表的關系也值得懷疑。與其說是一種“癲狂”,不如用具體的例子說明報復和反報復是如何相互反應的,暴力是如何接踵而至的,以及從長遠來看,整個恐懼言論是如何強化了人們的情緒和政治意識,然后反過來又助長了暴力。比如,1791年秋,在阿維尼翁這個地區,主張將教皇領地并入法國的“愛國黨”(parti patriote)領導人之一萊斯庫耶(Lescuyer),他在在當地教堂因關于一則“奇跡”的謠言(據說一尊雕像流淚了)而遭到襲擊。他被馬刀和十字架擊中,拖到祭壇腳下,被那些臨時充任劊子手的人(大部分是婦女)用石頭、剪刀進行鞭打。他的尸體立即成為報復的借口。在格拉西埃塔樓(教皇宮殿的一座塔樓)發生的臭名昭著的大屠殺成為了報復的手段,當時幾百名暴徒(其中一半以上是來自阿維尼翁的工人、手工業者和小店主)對囚犯進行了報復。1791年11月17日,60具尸體被從亂葬坑中挖出并掩埋。一些歷史學家認為,這場復仇之怒預示著1792年9月的大屠殺和“恐怖”,正如米什萊所說:“10月16日的大屠殺是九月大屠殺的猙獰原型。九月大屠殺似乎是出于一種自發的憤怒,但對于南方人(他們與屠殺有很大關系)來說,卻是對格拉西埃塔樓大屠殺的一次大模仿?!@些事件造成的后果無法估量。面對無辜的法國,它們殘忍相向。大革命張開雙臂走向世界,它天真爛漫、充滿愛心,它善意、無私奉獻且懷有真正的博愛。但世界退縮了,世界用一句話拒絕了它——看看九月屠殺與格拉西埃塔樓屠殺”。

然而,格拉西埃塔樓屠殺和九月大屠殺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因為1792年4月20日立法議會宣戰。格拉西埃塔樓屠殺是可怕的,但屬于更傳統的懲罰性報復循環(cycle de représailles punitives)的一部分,因為在萊斯庫耶被屠殺之前,南部地區還發生過其他暴力事件,自1790年以來,該地區一直被血腥的宗教和政治沖突所撕裂。

而1792年的九月屠殺有所不同,這是一個行使人民正義以取代被認為失靈的法律制度的問題,因此也是一個采取懲罰行動的問題,但它同時也是一個預防性行動:在外國軍隊剛剛攻占通往首都的道路上的最后一個要塞凡爾登時,處決巴黎(和其他幾個市鎮)的叛徒。就像在被圍困的城堡里,人們總是害怕叛徒,尤其是來自內部的叛徒,1792年夏天的情況幾乎就像西莫寧(Anne Simonin)所強調的“虛構的國內圍困狀態”(état de siège fictif civil)。戰爭一開始,被認為可疑的法國公民就成了“卑劣者”(indignes),必須驅逐他們,而在此之前,除了1789年之前的無可救藥的黨徒(irréductibles partisans)之外,人們仍然希望通過證明大革命的好處和成功來說服他們。懷疑、缺乏公民責任感(incivisme)和“政治劣跡”(indignité politique)的概念(1791年6月成為法律)在其他方面起到了作用,而報刊上則出現了一整套暴力言論,尤其是針對1792年以后最激進的革命團體(忿激派,以及后來的“埃貝爾派”)。1791年的緊張局勢,尤其是國王6月出逃失敗的后果,已經使政治局勢惡化;與奧地利人和普魯士人的軍事對抗則使政治局勢更加激進。就像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通敵者一樣,政治劣跡(indignité politique)成為了內部敵人的代表,在與反法同盟國作戰的同時,他也失去了行動能力。盡管如此,議會及其委員會仍試圖利用一整套立法來控制所有情緒,而這些情緒正是懷疑和排斥情緒高漲的基礎。這一框架存在許多缺陷,特別是在各省,中央政權(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巴黎的政權)代表的意志并不總是足以防止民眾暴力的爆發。盡管如此,1793—1794年國民公會還是盡可能地疏導了復仇和/或預防性暴力。但事實是,隨著局勢的惡化,尤其是從1793年夏天開始,國民公會法令的激進化導致了鎮壓的惡化,也就是所謂的“恐怖”。

僅舉一個典型的例子,1793年6月2日對吉倫特派進行政治除名這一行徑,絕不是為了在議會中打擊這一運動的所有成員,也不是為了將他們送上審判臺,更不是為了處死他們。6月2日,逮捕令涉及的29名人民代表甚至沒有被關進監獄,而是被暫時軟禁在家中,每人由一名憲兵看守。換句話說,其中三分之二的人都在逃亡。7月13日,馬拉在巴黎市中心倒在科黛(Charlotte Corday)的刀下,刺殺事件加劇了這些逃亡事件,極大地加強了控制和鎮壓。從7月下半月起,被捕獲的吉倫特派被關押在監獄中,而他們的逃亡同僚則被視為法外之人(hors de la loi)。對某些吉倫特派的簡單政治排斥逐漸變成了對他們勢力范圍的清除。1793年10月3日,他們中約有六十人被起訴或被視為“祖國叛徒”(tra?tres à la patrie,即事實上的法外之人),另有七十多人被捕。被捕的“祖國叛徒”被押往巴黎古監獄(Conciergerie),然后被送上革命法庭和革命廣場上的絞刑架,有些人則在被捕的外省城市被送上斷頭臺上。四天后,第一位被視為“祖國叛徒”的吉倫特派代表格爾薩(Gorsas)在巴黎被捕。他被認定是法外之人,立即被帶到革命法庭,法庭只確定了他的身份,就把他送上了斷頭臺。三周后,他的21名同僚也被送上了斷頭臺,其中20人被處決,1人在判決宣布時選擇了自殺。6月2日清剿吉倫特派當天,盡管某些報紙(如埃貝爾的《杜歇老爹報》)發表暴力言辭,但沒有人想要處決這些吉倫特派;但是,從1793年秋天開始,這些代表中有45人死于暴力,為法令的激進化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西莫寧(Anne Simonin)曾寫道:“雖然戰爭無法為恐怖時期采取的特殊措施提供理由,但如果沒有戰爭,恐怖就真的無法想象?!弊屛覀儗@一觀點做一個補充,1793年春以來,如果沒有發生四個外省卷入的旺代叛亂掀起的內戰毒瘤,如果沒有聯邦叛亂以及外國軍隊的入侵,如果沒有馬拉被殺所激起的復仇情緒和欲望,那么,吉倫特派被殺也可能是不可想象的。另外,原本議會代表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一點在1789年早已確定,但是同樣難以想象的是,這一權利在1793年逐漸被破壞。到1793年夏天,政治斗爭已經變成了生死攸關的斗爭,而且不僅僅是革命者和革命反對者之間的斗爭,因為前“愛國者”陣營內部的分裂也可能導致肉體上的消滅。一方面是合法性和對1789年以來代表保護的尊重,另一方面是在政治上相互對抗而導致被罷免的可能性(這一點已逐漸變得顯而易見),整個國民公會發現自己陷入了一種危險的平衡之中,而這種平衡正是指革命政府和憲政政府。

事實上,革命政府并不能完全消除憲政政府,這不僅是因為政府“應當保持革命狀態,直至和平降臨”,因此從一開始就存在著局限性,而且還因為兩種政府模式確實并存。事實上,在一些所謂的革命機構(即特殊機構或臨時機構)出現的同時(我稍后會再談),從大革命早期和1791年憲法中繼承下來的大量機構繼續并行運作。當時盛行的雙重合法性就是明證,所謂的“普通法律”(lois ordinaires,或譯“常規法律”)與“臨時法律”(lois extraordinaires)并存,但所有這些法律都來自同一個源頭:國民公會——它已成為主要的權力機構。從組織革命政府運作的共和二年霜月14日法令(1793年12月4日)開始,所謂的“普通法律”包括軍事措施和軍事法律,以及被視為行政法、民事法或刑事法的法律。這些法律的執行必須要接受臨時執行委員會(Conseil exécutif provisoire,譯注:即臨時政府,當時執掌最高行政權的臨時機構,始于1792年8月10日革命)的監督,而這個臨時執行委員會每十天向救國委員會提交一次行動報告。至于這些法律的實際落實,它們交托給軍官、負責軍隊不同事務的官員以及軍事法庭成員;由各省的行政部門負責與稅收、制造業、國有財產和通信交流相關的法律;由普通法庭負責落實民事法和刑事法。另外,被界定為“革命的”法律原則遵循截然不同的邏輯,因為這些法律具有與“救國”(salut public)和戰時的“公共安全”(s?reté générale)相關的特殊性質,而這些法律恰恰在鎮壓方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監督這些措施的執行,不屬于臨時執行委員會各部部長的職權范圍,而委托給了各區的行政機構,這些部門需要每十天向救國委員會和公安委員會提交一次報告,而這些措施的執行,則由市鎮以及監視委員會承擔,這幾類機構又須每十天向區政府報告行動。區和市鎮以及國民專員(agents nationaux,譯注:由霜月14日法令設立,是中央政府下派到地方的官員)是這個車輪上不可或缺的齒輪。國民專員負責申請和執行法律,同時也負責報告任何可能延誤法律執行的疏忽。最后,另一個革命機構也在發揮作用,即負責監督“革命法令”的特派員(即被派往地方的國民公會代表)。另外,對“普通法律”的監督比較單一,但是對“革命法律”的監督則是雙重的:區行政官員行使的監督被定義為“普通的、次要的和直接的(simple、secondaire、immédiate)”;國民公會的兩個主要委員會(譯注:指救國委員會和公安委員會),首先是特派員行使的“積極的且至高的(active et supérieure)”的監督,擁有發布可執行法令以賦予“法律效力”(force à la loi)的基本權利。因此,特派員不僅負責監督其他監督員(地區行政長官,特別是國民專員),有權在必要時解雇他們,最重要的是,他們可以通過法令直接干預法律的執行。正是在這一點上,國民公會及其救國委員會與執行任務的特派員之間可能產生矛盾。1793 年夏天共和國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多重危機,最激進的無套褲漢和前來支持新憲法的各省特使在巴黎施加的政治壓力、地理上的距離、地方權力游戲和社交網絡的作用、軍事當局和文職當局之間時而發生的正面沖突、特派員的個人影響力……所有這些因素都使特派員代表更加難以應對。所有這些因素都使人民代表成為革命機構中的關鍵人物。

(本文作者米歇爾·畢亞爾系法國魯昂大學教授、羅伯斯庇爾研究會主席,張弛系浙江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周凝系揚州大學外國語學院講師。)

文中所引參考書目

Anne Simonin, Le déshonneur dans la république : une histoire de l'indignité 1791-1958, Paris: Grasse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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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彭珊珊
    圖片編輯:張穎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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