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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業主購百余車位再加價轉賣后續:住保局稱不違反相關政策

10月18日,望城區住房保障局發布關于“龍湖湘風原著車位轉讓權糾紛投訴”調查情況說明。說明原文如下:
2018年10月17日,望城區房地產綜合執法小組接到投訴后,前往龍湖湘風原著售樓部,就龍湖湘風原著G7-11棟車位轉讓權投訴問題進行調查,調查情況如下:
1、湘風原著項目G7-9合同約定交付日期為2017年1月10日前,竣工驗收備案日期為2016年10月28日,實際交付日期為2016年12月22日;
湘風原著項目G10-11合同約定交付日期為2018年1月30日前,竣工驗收備案表日期為:2017年10月23日,實際交付日期為:2017年12月22日;湘風原著G7-11棟地下車庫車位竣工驗收日期為:2017年11月3日。
2、龍湖地產于18年4月啟動G7-11棟車位認籌,根據資料顯示,龍湖地產已多次通過短信、微信、電話、電梯廳展架、社區車行入口橫幅、業主群等六種途徑,向全體業主推出車位使用權轉讓信息,提前滿足業主需求,符合法律法規政策。
3、龍湖地產于2018年4月28日在營銷中心進行車位使用權轉讓的開盤活動,車位價格為:之前未購買車位的業主單買1個車位7萬,2個車位合計11萬,3個車位合計15萬;開盤當天銷售車位 582個。
4、經查實,吳女士系湘風原著業主,于2018年4月28日在集中車位推售業主選購后,再進行車位認購(非成片區域),約定一次性付清款項,并于2018年5月20日、21日款清后,簽署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共計133個)。據調查了解,吳女士原為該公司職員,于2016年5月已離職。
5、目前龍湖地產于2018年4月28日車位首開后持續推售;截止2018年10月17日,G7-11棟剩余車位184個,目前政策為:業主認購三個車位,每個車位為6.5萬/個;單個車位8萬/個。
此次問題出現后,為了優先首次購車位業主,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執法人員要求龍湖對車位銷售政策進行調整:要求龍湖地產在車位認購前嚴格核實業主身份,購買車位業主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作為購買憑證;要求龍湖地產嚴格遵守對外公示的車位銷售價格及實時更新車位銷售動態,陽光銷售,并明確在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強調:“小區車位僅限于乙方自行使用或乙方租賃給小區其他業主使用,乙方不得向本小區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該車位使用權或租賃給小區業主外的第三人使用。如乙方自行轉讓該車位使用權,應向本小區業主轉讓,同時應書面通知甲方并到物業服務公司備案,因該車位使用權再行轉讓所產生的糾紛與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要求龍湖物業嚴格把關,在核實車位轉讓使用權或租賃時,嚴格核實車位被轉讓人的業主身份,若非業主購買車位,則該非業主車輛不允許進入小區地下車庫。
6、據調查,該項目車位銷售無違反長沙市房地產相關調控政策行為,業主認為個人權益受到損害,建議走司法途徑解決。
質疑:“吳女士”購買車位并非剛需
對此調查結果,部分業主仍然提出了質疑。“一個人購買這么多車位,肯定不是剛需,除非她有這么多車子。此外,吳女士并非我們這個區域的業主,加價3萬元再賣給業主,這讓人難以接受。”一名業主告訴記者。9棟業主孫先生則表示,他為今后小區的安全感到擔憂。“如果吳女士將車位賣給不是小區業主的人,小區將可以任由外人進出,我覺得這存在安全隱患。”孫先生說。
小區物業管家表示,經協商吳女士已經同意邊租邊賣,而其此前對外稱“只賣不租”。記者在“天眼查”中發現,吳女士是“湖南萬優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營狀態為“存續”,其介紹資料中顯示,吳女士在該公司擔任股東和高管。眾多業主認為,吳女士購買133個車位的舉動并非投資,而是“套路”。
支招:業主可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目前,該事件已經有望城區住房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局、工商局等部門介入調查。“龍湖湘風原著小區的地下車位在預售時沒有辦理預售證。”望城區發改局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收到文件,正在配合住房保障局進行調查。對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參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小區車位沒有預售證時,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過程中,如果開發商取得了預售證,法院就不會支持“合同無效”的主張。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表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因此,任何業主都可以上述事由向轄區所在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此外李健還指出,法律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我建議業主使用法律武器,向法院進行起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李健說。
(原題為:《長沙“女子購小區133個車位”官方調查結果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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