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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法院裁定日本應支付慰安婦受害者賠償金,日外相稱“絕不可接受”
據央視新聞報道,當地時間11月23日,韓國法院裁定日本政府應向二戰期間韓國“慰安婦”受害者支付賠償金。
韓國首爾高等法院當天裁定,日本政府應向16名原告每人支付2億韓元(約15.4萬美元)的賠償金,其中包括“慰安婦”受害者及遺屬,推翻了此前下級法院即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裁決。
韓國首爾高等法院表示,根據習慣國際法,應認定韓國法院對日本政府具有裁判權,而法院認定原告確實受到被告的違法行為影響,被告即日本政府應支付合理撫慰金。
日本外相上川洋子(Yoko Kamikawa)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這一判決“極其令人遺憾且絕對不可接受”,并敦促韓國“立即采取適當措施,糾正其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并承擔起一個國家的責任”。
日本外務省表示,日本外務省事務次官岡野正敬(Masataka Okano)召見了韓國大使尹德敏(Yun Duk Min),表示強烈抗議。
日本政府堅稱,根據1965年的雙邊協議,1910年至1945年日本侵略朝鮮半島期間產生的所有問題都得到了“徹底和最終”的解決,兩國在2015年達成的協議“最終和不可逆轉地”解決了慰安婦問題。
據此前報道,2016年12月,李容洙等慰安婦受害者和金福童等已故慰安婦受害者的家屬等21人針對日本政府提起訴訟,要求日方向每位受害者賠償2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10萬元)。負責此案一審的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卻認為根據國際法的“國家豁免”原則,日本享有不受韓國法院管轄的國家主權豁免權,并于2021年4月舉行的一審判決中駁回“慰安婦”受害者的上訴。
此案在韓國引發巨大爭議,原因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于同年1月就已故受害者裴春喜(音)等12人方面針對日本政府提起的索賠訴訟判處原告勝訴,與李容洙索賠案判決結果形成反差。
在此之后,包括李容洙等慰安婦受害者不服判決,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上級法院即首爾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資料顯示,韓國的法院系統包括大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實行三級三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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