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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革命、城市與人類未來③|生命智能社會復合體與城市未來
2018年9月在上海召開的世界人工智能大會讓社會與公眾走近也進一步了解了人工智能。一方面,人們看到人工智能賦能新時代,給社會帶來了經濟發(fā)展、產業(yè)結構的變化。另一方面,也有人禁不住提問:人類正在面臨一場智能革命嗎?該如何定義所謂“智能革命”?這場革命對人類會有怎樣的影響?
面對這些問題,于上月底(2018年9月27日)在上海舉辦的“智能革命、城市與人類未來”研討會上,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上海社科院、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學者圍繞“智能革命的實質”、“智能革命對人類的深遠影響”、“人類認知與生活的深度智能化”、“‘生命智能社會復合體‘(Bio-intelligence-social Complex)與城市未來”等議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研討會由上海市科協(xié)、中國社會科學院科學技術和社會研究中心主辦,上海市自然辯證法研究會承辦,屬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智能革命與人類深度科技化前景的哲學研究”的一部分。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獲主辦方授權,刊發(fā)研討會上部分專家學者的發(fā)言。本文包括其中“‘生命智能社會復合體’(Bio-intelligence-social Complex)與城市未來”這一議題。

“生命智能社會復合體”(Bio-intelligence-social Complex)
段偉文(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研究員)
智能源自生命與社會,生命、智能與社會共同構成了日益復雜的生命-智能-生活復合體。從“生命-智能-社會復合體”這一分析框架出發(fā),有助于總體把握智能革命以及人類社會深度智能化的前景。
生命-智能-社會復合體就是我們嘗試性地提出的一個引導性的概念。就像晚上走路的時候看見那邊有燈光,你以為是燈光但可能是螢火蟲。有人類社會以來,生命與社會之間就有一種復雜的聚合關系,兩者結合為生命-社會復合體。生命-智能-社會復合體是生命-社會復合體在智能時代的新發(fā)展,隨著各種人工智能技術形式的發(fā)展,正在和即將呈現出無限豐富的形式。智能原本源自生命與社會,人工智能的研究與發(fā)展使得人工智能體及其與人類智能的結合具有無限的可能性,成為影響個體生命和整個社會的先導性性因素。
從福柯的知識權力結構來看,生命-智能-社會復合體的出現表明知識權力結構正在向智能權力結構方向發(fā)展。在生命、智能與社會的三角形關系中,智能在前面,權力通過智能技術對個體生命和社會實施智能化的治理。目前這種關系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數據分析和智能算法在智能化治理中具有一定的獨斷性,存在著技術缺陷和價值偏向,也難免出現濫用。例如,一旦人臉識別或信用評分系統(tǒng)發(fā)生差錯,人們就有可能遇到麻煩。這些現象一方面已經促使人們反思算法黑箱問題,力圖使智能算法更透明、易理解和可追責。另一方面,公眾參與智能化治理也是大勢所趨。除了常說的公民科學,在智能城市等智慧社會建設中還涌現出了“公民科技”,如在洛杉磯有的工程師開發(fā)出一種智能應用軟件,通過可視化的圖表讓市民對政府的公共支出一目了然。
智能的核心概念是能動性(agency)。對于人來說,能動性源自人的主體性。而根據人工智能的主流教科書,人工智能是關于智能體(agents)的研究。目前的智能體還沒有發(fā)展為像人一樣的主體,但具有某種擬主體性,可視為擬主體。智能體或擬主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智能代理,也就是有人類主體控制的智能體,軟件代理、阿西莫夫筆下遵守機器人三定律的機器人就屬于這一類。第二類是行動者網絡中的準主體。這個概念與法國哲學家西蒙棟和塞爾的工作相關。比方說棒球賽中的球員,棒球賽所涉及的人、物和規(guī)則使某人成其為球員,要通過對整個的理解才能這個球員存在的意義,因此它是所謂的準主體。同樣的棒球也不是純粹的客體而是準客體。把人工智能體放到行動者網絡之中,就可以追問智能體及其控制者的責任,同時使受到智能體影響的一般用戶的權利得到厘清或保護。第三類擬主體是假設的或虛擬意義上的主體。當管理部門和企業(yè)將個人的數據畫像當作主體來分析時,其實就是根據個人以往的行為數據去揣測你的意圖和行為,也就是從他們的較低假定你具有某種主體性。這種假定的主體性其實是虛擬的主體性,它與你的能動性和心靈無關,是他人運用人工智能對你的主體性、能動性的構建,其構建的結果與其說是你的數據孿生不如說是數據僵尸。
隨著智能革命的發(fā)展,各種人工智能體將作為擬主體整合到生命-智能-社會復合體,會進一步帶來泛主體社會或泛智能體社會的來臨。當我們面對智能音箱以及層出不窮的智能體或泛主體時,將會越來越多地思考它們是什么樣擬主體,又具有什么意義上的能動性。
用有限時空的理念去看待人工智能相對性的時空
汪鐳(同濟大學教授)
我的思考之一,人工智能有社會平臺及國家含義,我們現在最擔心的就是人工智能規(guī)則被別的有敵對情緒的國家所應用,來影響我們自己的國家利益。美國為什么2017年就召開了“阿西洛馬會議”,當時如果我們意識到它背后隱含的國家權力的話,我們如果在某一些場合過分地去替它宣傳這反而是件壞事,它背后隱藏的國家權益和國家的競爭,邊界我們同時要仔細思考。
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會的召開,習主席賀信學習完之后我就提了一個概念,叫做“有中國特色的人工智能”,只要有中國特色什么都可以解釋。這里面涉及到法律法規(guī)、安全策略、就業(yè)趨勢、道德倫理、政治治理策略等,那怎么智能提升。上海提出人工智能發(fā)展“22條”,因為有的時候硬要去搞所謂的執(zhí)行式的技術的話,有可能對上海本身是不利的,其實上海本身就應該搞偏金融、偏規(guī)劃、偏決策的,我是指經濟規(guī)劃的。
這里就說人工智能作為形容詞,所以它本身必然是有平臺的概念,但是平臺有邊界,所以平臺式的國家產業(yè)也必須和人工智能對應起來。這是搞技術的人搞出來的東西,左邊是國外的模型,右面是我當年弄出來的一個東西,很好玩。只不過是求解一個很簡單的優(yōu)化問題,但我把它求解的過程,讓搜索的這些列表結合起來,一看突然發(fā)現很好玩,很像“夜晚的星空”。我們從這個角度再把它和社會體系的特征結合起來,說不定也是一個方向。
還有說阿爾法GO所謂的戰(zhàn)勝人類,本質上是個廣告,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什么技術好到哪里去。如果我們需要思考它的人文含義,其實也很簡單,智能是形容詞,所以它是具有一種工具的含義,但是工具本是代表哪一層的社會關系體系的核心意義,這是需要討論的,這還不是我們搞技術的人能搞出來的。
它在有限的空間做個棋盤,阿爾法GO是誰編的?不就是人編的嗎,我只能說它是某些人通過棋盤這個平臺戰(zhàn)勝了另外一些人,而且當時還只是戰(zhàn)勝了其中的一個人,這叫做人類集團之間技術競爭的外在表現。
是人類給它的一種博弈平臺中間的技術體現,這到時候我們再具體討論。
后面當機器也“學習”了,那么“人”還有什么?其實把人和機器嚴格的對立起來,這種對立是沒有意義的,機器是人開發(fā)的,這里關鍵是要把開發(fā)機器的人的目標,他和機器的關系這其中的界別搞清楚。
這里和剛才老師講的也有類似的,我的搜索算法本身就有一種歧視效應,但有些歧視效應是可以被發(fā)現的,有些歧視效應是無法被發(fā)現,或者無法在短期內被發(fā)現,這個我們怎么去預防,這也是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還有AI有沒有人道主義的概念,這也是很有意思的,AI代表誰的利益,它和誰在競爭?競爭過程中間它做了哪些讓步,而且這個讓步是不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讓步,這些都很有意思。所以我說人工智能的倫理學問題是不可能百分之百解決的,關鍵是怎么樣在百分之百的條件下嫁接引導。
這頁可能不符合大家的需求了,人工智能如果用形式化的方式來討論它,具有有限時空特征的元啟發(fā)算法祭器標準化評價體系。這里面討論的就是有限時空特征,這個我想搞哲學的肯定比我清楚,我這是哄他們研究生的。
元啟發(fā)是什么呢?就是啟發(fā)的本身特征也可以做到。我的概念是由于我們所謂的這些算法都是在同一個平臺上進行,至少是類似的平臺,所以當時我就和我的學生說這種算法的統(tǒng)一框架的求解策略,或者是各類新型創(chuàng)新性、突破性算法的提出,這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它的計算性能本身是取決于平臺的特征,我們計算平臺的性能就已經決定了它算法的性能了。所以當時我就把這個概念用學術性的方法說出來,就提出了“統(tǒng)一性與多樣性”。但實際上我心里面想算法的統(tǒng)一性是什么呢?當前所有的算法都是騙人的,多樣性是騙人的手法各有不同,后面就是給它的一些解釋。這些算法我就具體不去多講了,統(tǒng)一性概念,算法本身它已經具有確定與隨機、必然與偶然的矛盾統(tǒng)一體。這是我的學生畫出來的一張圖,可以說“忽悠”水平已經可以了。
智能計算的統(tǒng)一模型和分析框架,這是另外一個角度的“忽悠”。最后不管怎么樣,把它要變成這樣一個,把其中的幾種算法都統(tǒng)一到這樣的體系中間去。具體算法的特征,同時標準化評價應該怎么做。最后這些圖看著挺有意思,對于某些問題來說,各個算法的特征是不一樣,最終的表現好、壞是哪個領域,不擅長是哪個領域,都有外在的表現,當時我記得是弄了13個算法的比較。
我的概念是什么呢?用有限時空的理念去看待人工智能相對性的時空,看待的結果是個體智能的降低并不意味著群體智能的降低,群體智能的提高并不一定要依靠個體智能的提高。關鍵于如何有效地共享和協(xié)調使用信息。所以我們智能的合理性在什么地方,這才是最值得討論的一個問題。
智能革命時代機器倫理的哲學挑戰(zhàn)
蘇令銀(上海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智能機器人的出現在社會上占據了重要的位置,并引發(fā)了許多新的問題。人工智能或機器人研究的主要目的不僅是開發(fā)先進的程序來解決人們的問題,而且是在機器中再現人類的心智。人工智能支持者主張:心智和機器之間沒有區(qū)別,因此他們認為像人類倫理那樣,機器倫理存在著可能性。人工智能科學家認為機器倫理學的最終目標是創(chuàng)造出一種機器,它本身遵循一套理想的倫理準則;也就是說,它是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做出決定或采取可能的行動路線。因此,機器倫理的任務是確保人工智能的倫理行為。與人工智能相關的哲學挑戰(zhàn)主要有三方面:其一,心智可以被計算嗎?其二,“人工道德主體”存在嗎?其三,“主體性”存在于機器中嗎?本文認為,心智和倫理是不能被計算的東西。如果把心智賦予機器,會引發(fā)與機器相關的倫理問題。不刻畫出心智和機器的區(qū)別,不僅不能重新定義人類的心智,甚至無法重新定義整個社會。有心智意味著有能力作出自愿的決定和行動。心智概念是我們倫理思考的核心,因為人類的心智是自我意識性的,而這是機器目前所缺乏的特性。
從高巨斌案看自動駕駛中的機器責任
計海慶(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所副研究員)
剛才高奇琦老師是從宏觀角度對自動駕駛的倫理和法律問題做了概括,我的發(fā)言做一個案例的補充。這個案例就是2016年2月份發(fā)生的一起特斯拉在高速公路上的事故.這個案例很重要,因為它是全球第一個由自動駕駛系統(tǒng)致人死亡的案件。真正的全球第一起,而且是在中國。因此,從司法實踐上說,相應的判決應該有標桿性的意義。 事情是這樣的,司機高某在開特斯拉的時候處于自動駕駛的狀態(tài),他沒有注意到前面的道路清掃車,這個車沒有避讓的動作基本上以七八十邁的速度撞上,導致司機當場死亡。后來交警認為司機高某全責。高某的父親高巨斌不服,但是對于交警的這個責任認定又無能為力,所以就起訴特斯拉,理由是特斯拉公司在銷售這款車的時候有誤導性的用語,不應叫“自動駕駛”。經過兩年多的調查取證,特斯拉公司承認事故發(fā)生時汽車處于是自動駕駛狀態(tài);然后他們也說在后來的銷售中把“自動駕駛”改成了“自動輔助駕駛”。案情就是這樣,現在案子還在法庭調查階段,沒有宣判。
我們認為,在自動駕駛時,包括司機在內的自動駕駛汽車構成了某種合作的能動性,參與合作的雙方都是責任的主體,盡管人和汽車承擔責任的方式可能不同,但是這個可以承擔責任的資質應該是確定下來的。那么,回到高巨斌的案子當中,我認為交警的責任認定是值得商榷的。
在說明理由之前,先看一下特斯拉這個車到底是怎樣一種自動駕駛,因為這是一個關鍵。model s這款車是處于第二級別(level 2)的自動駕駛,司機的手可以離開方向盤,腳可以離開油門和剎車,汽車可以根據路況和速度進行變道和加減速的自動操作,但是觀察周圍環(huán)境的責任還是在人這邊。司機不能做自己的事情不看路況。事實上交警的認定也是認為高某沒有看路,所以特斯拉汽車是無責,高某是全責。我認為在高巨斌這個案子中,其實這樣的一個認定是值得考慮和商榷的。交警方面的認定有他的道理,但是是一種比較傳統(tǒng)的技術工具論的立場,這種立場在處理自動駕駛乃至其它類似涉及高度自動化設備的時候,總有一種力所不及的感覺,好多意思都沒有得到應有和充分的表達。因此,值得商榷。
商榷的理由一,我用了技術哲學家唐·伊德分析人和技術關系的理論中的它異關系,來論證特斯拉汽車在自動駕駛狀態(tài)下,其實是可以被當作一個“準他者”的,“準他者”的意思翻譯到法律上,就是汽車可以是一個可以負責的主體,具有承擔責任的資質。這里論證就不展開了。理由二,特斯拉沒有盡到提醒的責任。司機有個心理習慣,覺得是自動駕駛了,所以就會做自己的事情,和人聊天或者看手機。針對這個,汽車制造商應該有提醒和警示的責任。根據相關報道,特斯拉沒有提供這個功能,或者這個功能沒有發(fā)揮作用。 理由三,在這案子中有一個疑點,司機高某在案發(fā)前的一刻前是什么狀態(tài)。這是一個舉證方面的困難。雙方都是具有承擔責任的資質,但是雙方的狀態(tài)應該是有一個東西把它記錄下來給法庭判斷。按慣例這是汽車這方面應該做的,但特斯拉沒有記錄或記錄不完全,所以應該負一點次要的責任。
因此,綜合上面三點我們可以說,司機自己有責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但是司機是全責嗎?汽車和汽車制造商這一邊是不是一點責任都沒有?這個還不能這么說。當然,這里還有一個相關法律適用和配套的問題。
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對人和社會階層的影響以及“權力、資本、人性”對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的創(chuàng)新影響
曹渝(清華大學公管學院博士)
我對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專業(yè)人員群體進行了為期5年調查和研究,通過對658名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專業(yè)人員技術地位、職位地位、社會經濟地位進行了研究,以此去探析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對人和社會階層的影響以及“權力、資本、人性”對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的創(chuàng)新影響。
從中國的視角看,我發(fā)現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和大規(guī)模擴散重塑了中國社會信息、技術、財富、權力、文化、社交等資源的運行邏輯和分配規(guī)制,深刻影響了中國社會的地位獲得機制和社會結構。尤其是21世紀以來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與資本的高度結合,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及其特有的“技術規(guī)制”已經深入到了中國社會的各領域,深刻影響了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個體地位獲得的方式和途徑也隨之發(fā)生了改變。隨著規(guī)模龐大和擁有巨額社會財富的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專業(yè)人員群體的崛起,各界越來越關注4個命題,即“誰掌握了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他們通過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獲得了什么,又做了什么?”、“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究竟是如何影響地位獲得和社會結構?”、“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與社會的關系如何?”由于涉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這些命題成為了科學技術哲學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
大家會發(fā)現,以往對地位獲得研究,一是主要集中于政治精英、經濟精英、文化精英、弱勢群體等,缺乏對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專業(yè)人員技術精英的關注;二是主要以“先賦—后致”地位獲得理論、“人力資本”地位獲得理論、“結構分割”地位獲得理論、“社會網絡關系”地位獲得理論等視角為主,較少從“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影響因素”整體視角進行研究;三是科技哲學領域的研究方法多停留在理論研究,缺少實證研究和模型分析支撐。
我的研究發(fā)現,“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地位獲得研究假說得到了驗證: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專業(yè)人員地位高,受到了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的深刻影響,非制度性因素發(fā)揮了主導作用,傳統(tǒng)的制度性因素影響力降低,新型的制度性因素影響力提升。具體而言,一是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專業(yè)人員的專業(yè)技術地位、職業(yè)地位、社會經濟地位要遠遠高于其他社會階層,地位處于社會的中上層位置;二是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充分發(fā)揮了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和個體的主觀能動性,改變了資源的分配規(guī)制和地位獲得機制,使個體能夠突破政治、經濟、教育、家庭背景等制度性因素壁壘,獲得較高的地位和向上流動的機會;三是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專業(yè)人員的地位獲得影響因素的構成十分復雜。從整體的影響因素看,“工齡”、“職業(yè)技能培訓”、 “社會網絡關系”均對地位有正向顯著性影響,體現了非制度性因素極高的平等性;“英語水平”和“互聯(lián)網平等精神”對專業(yè)技術地位和社會經濟地位有正向顯著性影響,體現出了非制度性因素較高的平等性;“性別分割制度”和“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期望”對職業(yè)地位和社會經濟地位獲得有深刻影響,前者體現了傳統(tǒng)的制度性因素嚴重的不平等性,后者則體現了非制度性因素較高的平等性;“單位制”對專業(yè)技術地位和社會經濟地位獲得有負向顯著性影響即體制外的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專業(yè)人員在地位獲得過程中更占有優(yōu)勢,這種影響體現了新型的制度性因素較高的平等性;“教育分流制度”和“戶籍制度”依然對職業(yè)地位獲得有正向顯著性影響,體現了傳統(tǒng)的制度性因素極高的不平等性;職業(yè)流動對職業(yè)地位獲得有正向顯著性影響,體現了非制度性因素較高的平等性;“城市等級制度”對社會經濟地位獲得有正向顯著性影響,體現了新型制度性因素較高的不平等性;在價值觀念層面,“互聯(lián)網自由精神”對職業(yè)地位獲得有正向顯著性影響,體現了非制度性因素的平等性;由于資本的異化作用,互聯(lián)網開放精神對社會經濟地位獲得有負向顯著性影響,體現了制度性因素較高的不平等性;四是非制度性因素發(fā)揮了主導性作用說明,個體、技術及市場對資源的影響逐步取代國家和制度的力量;五是制度性因素影響雖然逐漸減弱,但新型的制度性因素的影響逐漸顯現。這說明,資本與政治的異化作用隨著時代的變遷,其表現形式和內容發(fā)生了相應的變化,但其本質并未發(fā)生變化。
在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與社會關系方面,我研究發(fā)現:一是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經歷了由不平等到相對平等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的發(fā)源是不平等的,但大規(guī)模擴散后的結果是相對平等的;二是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通過“技術規(guī)制”實踐,最大程度上擺脫了資本和政治的異化,使技術環(huán)境始終保持開放和競爭的特征,實現了技術本身的進化;三是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開放、平等、自由、共享”的“技術規(guī)制”對地位獲得機制有深刻影響,且對資本和政治具有排斥性;四是資本和政治對地位獲得機制有顯著的異化作用,但這種異化影響不會完全扭曲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的“技術規(guī)制”以及地位獲得的機制;五是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的“技術規(guī)制”如發(fā)生較大程度的扭曲,技術環(huán)境活躍度就會降低,技術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就會受阻,甚至凋敝,地位獲得機制將會受到嚴重沖擊。
根據科學、技術與公共政策視角,我認為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需要以“社會共治”為理念,遵循“技術創(chuàng)新推動價值實現、教育改革促進資源獲取公平、制度改革促進價值實現、積極合作實現協(xié)調發(fā)展”4個等建議,以建設良好的技術創(chuàng)新氛圍,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優(yōu)勢,減少制度性因素的對地位獲得的不平等影響,推動社會運行邏輯和資源配置以及地位獲得機制的完善,使個體通過努力奮斗能夠獲得相應的地位,促進中國社會結構的開放和階層流動,以突破階層固化的籬笆,推動了中國向公平正義方向發(fā)展,最終實現偉大的中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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