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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師代理討薪被控虛假訴訟案”開庭:是否知曉工資已付清成焦點
近日,山東55歲女律師高丙芳被控涉嫌虛假訴訟罪,引發關注。
公訴機關指控,高丙芳和包工頭米某、陳某捏造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多次提起訴訟,致法院判決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作出多份錯誤的民事判決,嚴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該案焦點一是高丙芳事前是否清楚包工頭已經付清農民工勞務費。二是按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那么,包工頭付清工資是否屬于墊付,是否只是“借名起訴”以及是否構成犯罪?
11月12日、13日,該案在泰安市岱岳區法院第二次公開開庭。
公訴機關建議,對高丙芳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米某、陳某緩刑。 高丙芳堅持該案不構罪,且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陳某不懂法,因為害怕擔責構陷自己。而米某、陳某則認罪認罰。
11月13日中午,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打贏官司卻被指虛假訴訟
2017年1月,泰安泰山城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泰山建設公司”)將岱岳區英雄山小學東校區第二標段工程,承包給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粥店建筑公司”)施工建設。4月,粥店建筑公司將工程全部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趙某。趙某又將“大包主體清工”分包給米某。米某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陳某。此后,陳某組織木工班長及工人提供了勞務。
2017年底,米某、陳某即完工退場。
司法材料顯示,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泰山建設公司向粥店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420萬,粥店建筑公司向趙某支付1255萬(編者注:粥店建筑公司實欠趙某657萬)。此外,據趙某和米某2018年1月結算,米某總工程款為712萬,趙某支付280萬,尚欠米某工程款432萬。
2018年7月左右,涉案工程竣工,米某起訴趙某和粥店建筑公司,追討工程款。岱岳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趙某在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工程款、賠償利息,但未支持粥店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19年3月20日,泰安市中院二審認定,轉包方粥店建筑公司、分包方趙某均認可涉案工程未進行最后審計核算,粥店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約定的進度支付趙某工程款,粥店建筑公司不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泰安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因趙某無力支付還卷入案件被抓,米某、陳某多次組織農民工到泰山建設公司清欠辦信訪。2019年4月,經清欠辦人員介紹,高丙芳介入此案。
現年55歲的高丙芳,案發前系山東舒志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已從業十多年。做律師前,她曾在建筑行業從事技術工作。
高丙芳回憶,當時,米某、陳某找到她,稱米某欠陳某260多萬,陳某欠75名農民工260多萬勞務費,農民工整天催要,他們不得安生,希望起訴要回勞務費。后來,米某又帶來其下面承包鋼筋工程的程某(帶領42名農民工施工),讓一起起訴。
此后,高丙芳讓陳某、程某下面的工班長作為農民工代表,分別向岱岳區法院起訴陳某、粥店建筑公司,程某、粥店建筑公司。不過,因粥店建筑公司不同意合并審理,案件均被法院駁回起訴。
2019年10月,陳某下面的75名農民工,分別起訴陳某、粥店建筑公司(編者注:程某下面的農民工沒再起訴)。2019年12月,岱岳區法院作出74份(編者注:有1人撤訴)判決,判決陳某支付74名農民工勞動報酬261萬,判決粥店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書認定,粥店建筑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質的自然人,構成違法分包關系,依法應對陳某拖欠的勞動報酬承擔連帶責任。
此后,粥店建筑公司對其中3份判決提起上訴(編者注:其余案件未交上訴費被視為撤訴),但2020年8月均被泰安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丙芳、米某、陳某被指控的虛假訴訟,便是前述案件。
檢察機關提起監督,相關判決被撤銷
澎湃新聞獲悉,泰安市中院二審判決后,粥店建筑公司向岱岳區檢察院反映情況,后者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作出檢察建議書,向岱岳區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岱岳區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書稱,經調查,絕大多數農民工稱勞務費2017年底已經結清。7名農民工稱2017年4月至11月未受雇于陳某,且對該案的立案、開庭、判決等訴訟情況并不知情;6名農民工2017年4月至11月未受雇于陳某在涉案工地上提供勞務,且沒有起訴的真實意思表述。米某、陳某陳述稱,是高丙芳授意米某以農民工個人名義起訴。
根據檢察建議書,岱岳區法院裁定再審,并于2021年11月26日撤銷69份該院已生效判決。同時,經岱岳區檢察院逐級上報,山東省檢察院抗訴,2022年5月25日,山東省高院再審,判決撤銷前述3份泰安市中院生效判決。
2023年,岱岳區法院撤銷剩余兩份判決書,至此,74份判決均被認定為虛假訴訟,全被撤銷。
2021年12月,岱岳區檢察院官網曾發布文章《辦理72件以農民工討薪名義討要工程款 虛假訴訟監督案》,只提到陳某、米某假借農民工名義追討工程款,未提及高丙芳。文章還稱,案件系岱岳區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和職責中發現”。
在11月12日、13日的庭審中,高丙芳的辯護人質疑,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督、法院再審階段,沒有一個人來找高丙芳核實,相關司法文書就表述認定高丙芳“串通虛假訴訟”,將其悄悄“定罪”。
此外,公安機關的立案時間是2022年4月7日。立案前,岱岳區檢察院曾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明確回復稱,尚未收到任何關于三人涉嫌虛假訴訟的線索或報案、沒有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隨后,岱岳區檢察院作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的決定。
2022年9月,米某、陳某先后被取保候審。2023年3月,高丙芳首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并被取保候審。
高丙芳稱遭欺瞞,否認知情
庭審中,公訴人指控,米某、陳某供述,開始就告訴了高丙芳已經付清農民工勞務費,虛假訴訟是高丙芳的意思,還要求他們無論何時何地都要說欠薪。
對此,高丙芳情緒激動,堅稱自己對米某已經付清農民工勞務費事先不知情。米某、陳某認為構罪,且害怕擔責,所以構陷自己。
在被審判長、公訴人詢問有無異議時,米某、陳某幾乎都是回答“沒有”。

農民工辦理授權委托高丙芳代理訴訟的手續 。
高丙芳的辯護人指出,授權委托和準備材料期間,高丙芳兩次向程某發送有關虛假訴訟和偽造工資表起訴構成案件的案例。也給陳某發過《80后湘籍農民工討薪,被訴虛構工資表詐騙》文章。絕大多數農民工的授權委托,是高丙芳兩名助理親自辦理,農民工均親自簽字,部分是米某方面提供。高丙芳已盡到形式審查義務,是被包工頭欺瞞,不知者不為罪。
證據中,張某(陳某下面的工班長)和高丙芳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9年10月26日,張某詢問錢年前是否可以到位?高回:不可能,還沒到(一審)上訴期限。張回:工人想要錢關鍵是。高回:想要錢也得走完程序!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1年7月11日晚,高丙芳詢問米某“我想弄明白一個事,是不是所有農民工的工資都是您墊付的?”次日,米某說:是,他們說不好弄。
警方恢復的陳某和高丙芳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1年7月11日晚,高丙芳詢問陳某,現在山東省檢察院在抗訴,“我想弄明白一個事情,這些農民工的欠款是不是都不欠了?是不是都是米某墊付的?”對此,陳某只回復“喝酒呢”——和陳某提供給警方的微信聊天截圖相比,陳某刪除了高丙芳這句詢問。
對于數處高丙芳的聊天記錄被刪,陳某稱,有時孩子會玩自己手機。
陳某稱,被指虛假訴訟后,自己咨詢其他律師,稱是高丙芳授意的,有律師建議他“取一些證”。2020年7月,他錄下6段與高丙芳的通話。
對此,高丙芳稱,這些錄音均不能證明自己事前知曉農民工勞務費已付清。高丙芳指出,米某和陳某合作緊密,為減輕罪責,有構陷自己的動機。
公訴人則稱,米某供述,2021年7月,給他開車的工人韓某(女)拉著張某去找高丙芳,談話中偷偷用錄音筆錄了音。其中錄音15分左右,韓某和張某稱,有好幾個找的不是涉案工地的工人,高丙芳稱“沒事”。25分左右,韓某和張某問高丙芳,擔心官司贏了,錢如何給米某。高丙芳稱會要求法院將錢打到律所賬戶,扣下風險代理費,再給工人。韓和張問錢最后如何給米某,高丙芳稱“這是后話”。
11月12日庭審中,法院當庭播放前述錄音,因錄音嘈雜,加上說的方言,難以聽清。11月13日,高丙芳要求將錄音筆拿到其耳旁聽。聽完,高丙芳情緒激動,當庭控訴,前述指控系偽證。
高丙芳說,錄音15分左右的話,是她得知“有幾個(授權委托)不是本人簽的,是使用的身份證,是干光伏的湊數的”后的安慰。對于“這是后話”,“我聽到的是,他們問,個人錢能到咱們手里吧?我當時回復,就是應該到個人手里啊。我說,我們簽的是風險代理,按照約定執行回來的款項要進律所賬戶,是這樣約定的,但法院不一定同意,這是后話,咱們先應付目前的官司吧。”
高丙芳還指出,錄音中所謂“韓某”的聲音,與陳某妻子聲音極像,并非韓某。她要求法院查證“韓某”身份,以及陳某妻子出庭作證,但被駁回。
此外,高丙芳請求法院提供錄音15分鐘、25分鐘前后三分鐘的文字版本,以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摘取的錄音內容比對,未獲回應。
對高丙芳是否明知,公訴人稱,不能將其行為進行割裂分析,不能將其某句話某個行為單獨進行論證,而應結合其全部行為。公訴機關出示的在案證據,能夠證實高丙芳主觀上存在提起虛假訴訟的明知和故意。
高丙芳的辯護人質疑,“如果是她授意,米某、陳某偷偷取證時,為何不直接質問?”
檢方建議量刑三到七年,女律師堅稱無罪
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國務院2020年5月實施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高丙芳的辯護人指出,岱岳區法院判決粥店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前述判決,正是基于上述邏輯。
“農民工墊付了工資,就享有債權。只要債權是真實的,無論以名義權利人或實際權利人來主張,都不構成犯罪,最多是對委托關系隱名代理或者間接代理關系進行了隱瞞,屬于借名起訴。”高丙芳的辯護人稱,該案不屬于無中生有,部分篡改事實的虛假訴訟不構成犯罪。“因為債權是真實的,法律關系是唯一的,只要債務人把義務履行了,法律債權關系就消失了。”
而公訴人堅持,米某對于趙某享有合法的債權基礎,具備訴權,這是本案沒有認定構成詐騙的原因。其強調,包工頭是一方支付主體,具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他們完成的是支付行為而非墊付行為。被告人為要回工程款,無中生有,虛構根本不存在的法律關系、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導致法院作出77份錯誤民事判決,構成虛假訴訟罪,嚴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具備刑事處罰的必要。
公訴人提出,鑒于米某、陳某主動投案、認罪認罰,作出緩刑建議。高丙芳不認罪,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法定刑期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高丙芳的辯護人指出,若該案判構罪,會造成錯誤示范,即付清農民工工資的包工頭受到懲治,本應承擔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的違法轉包者,卻未被追責。
11月13日中午,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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