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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房產中介不得擅自代理銷售經濟適用住房
王銘禹/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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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日前下發關于嚴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通告,明確規定房產中介不得擅自代理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同時對當前存在的一些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向社會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進行了規范,并提示購房者嚴格按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自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記者16日從蘭州市房管局了解到,由于經適房屬于政策性住房,采取保本微利原則銷售,其售價相比其他商品住房更低。因此,近年來一些經適房建設單位將歷年來已經建成或正在建設的經適房違規向社會銷售,而不少購房者對經適房相關政策掌握有限,購買經適房后長時間拿不到房產證,造成很大風險;與此同時,不少房產中介也通過多種渠道代理銷售經適房,進一步造成消費者經濟損失,增加房地產市場風險隱患。
蘭州市房管局介紹,對于政府組織建設的經適房,住房保障部門需按照限定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企業單位集資建設的經適房在滿足拆遷安置和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購買后的剩余房源,也需交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相關政策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統一公開配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向社會銷售。
同時,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加強經適房監督管理,禁止委托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代理購房資格審核和房源銷售分配等政府職能,對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經適房的違規行為,必須責令限期收回住房,并依規處理。
(原標題:蘭州:房產中介不得擅自代理銷售經濟適用住房)
責任編輯:李曉青
校對: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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