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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支持創投新政出爐:刪除主要經營地及投資活動地保持于當地條款
深圳市進一步扶持創投機構,不再要求享受政策的風投創投機構承諾主要經營地及投資活動地保持于深圳當地。
2022年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若干措施》)之后,于11月17日更新并印發最新一版《若干措施》。從目前公布的《若干措施》來看,主要從六個方面提出了17條意見措施,包括發展目標、優化市場準入和治理機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深發展、推動募投管退聯動發展、完善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其他說明事項,共六個部分。
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最新版《若干措施》與去年主要內容幾乎保持一致,主要刪除了“享受我市各類扶持政策的風投創投機構應當承諾主要經營地及投資活動地保持于深圳當地,且5年內不得遷出深圳,若遷址至深圳以外地區,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扶持力度“人無我有、人有我優”
從政策導向及亮點來看,《若干措施》堅持“人無我有、人有我優”。
一是落戶獎勵較高。《若干措施》根據創投機構實際在深投資額分檔次進行獎勵,對創投機構單筆最高獎勵高至2000萬元,確保扶持政策在全國具有相對領先優勢。
二是固化存量頭部機構在深集聚。《若干措施》提出,以營業收入2億元且同比增長10%或利潤總額2億元為標準,對存量頭部機構按照退出貢獻比例進行獎勵,最高單筆獎勵2000萬元。
三是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若干措施》鼓勵風投創投投早投小投科技,對投資深圳市種子期、初創期創新企業的創投機構,按照創投機構投資額的10%予以獎勵,單筆最高獎勵500萬元。
四是高管人才獎勵靈活。用好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根據創投企業貢獻情況對高管人員給予相應自主申報名額等等。
其次,《若干措施》覆蓋創投產業“募投管退”全流程。在資金募集方面,支持保險資金、家族財富公司等發起設立母基金,發展項目制專項子基金;爭取國家級母基金落地深圳;探索社保基金、年金等長線資金開展權益類投資試點等。在退出渠道方面,首創提出探索頭部創投企業上市制度安排,推進PE/VC份額轉讓試點、發展S基金及可變資本等行業最關鍵的改革措施。在行業治理方面,規范私募股權、私募證券商事登記注冊,開發建設私募投資信息化服務平臺(簡稱“好人舉手平臺”),建立全流程分級分類“名單制”管理體系,提升私募基金注冊及備案效率,優化市場準入機制。在投資聚集方面,除財政獎勵外,進一步強化市區“一盤棋”統籌協調、整體規劃,在福田、南山、前海、光明等地規劃打造特色創投街區、基金小鎮和重點樓宇;創新招商機制、市區政策疊加,對于深圳市重點引進、服務“雙區”戰略發展的重大產業基金、重點優質項目,積極創造條件,對頭部風投創投機構實施“靶向招商”,為創投機構“引項目、聚項目”等提供全方位服務,使深圳成為國內創投發展“沃土”。
最后,《若干措施》在金融創新開放上拓展“輻射度”。一是充分發揮深交所資本市場核心地位優勢,建立聯通風投創投企業與科技創新種子項目、金融機構及創業板等市場板塊的信息對接機制;二是持續深化深港“合作牌”。借助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先行先試契機,依法依規推進區內資本可兌換等創新試點工作,促進跨境雙向流動。三是建立全球財富資源引進的“直通車”。擴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深化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IE)試點,用足用好100億美元跨境投資額度;推進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機構(WFOE PFM)試點;拓展創投風投企業海外中長線資金來源,引入境外資金設立人民幣創業投資母基金。四是深圳市區引導基金制度更靈活。優化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和服務模式,進一步篩選優秀基金投資管理團隊,提高子基金運作效率,吸引國內外知名基金管理人;支持國有創投標桿企業發展,探索建立行政免責容錯機制等等。
不再要求經營地及投資活動地保持在深圳?
對比去年《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3號)來看,今年更新的《若干措施》相關舉措調整幅度較小,主要刪除其他說明事項中的第十九條限制性表述。
去年《若干措施》第十九條原文為,“享受我市各類扶持政策的風投創投機構應當承諾主要經營地及投資活動地保持于深圳當地,且5年內不得遷出深圳,若遷址至深圳以外地區,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享受本措施獎勵或補貼的企業及個人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本措施規定的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違規行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已獲得獎勵或補貼的,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今年更新的《若干措施》刪除了“享受我市各類扶持政策的風投創投機構應當承諾主要經營地及投資活動地保持于深圳當地,且5年內不得遷出深圳,若遷址至深圳以外地區,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此舉或許意味著,深圳市不再要求創投機構投資主要經營地及投資活動地保持于深圳當地,進一步放寬相關政策條件。
不過,在11月17日發布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資助項目申報操作指引》的通知”中,申報附件中的一份承諾書模板內容里,仍要求企業承諾,“若在獲得獎勵之日起5年內遷址至深圳以外地區,自愿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不知是該模板尚未更新,還是相關要求仍將被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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