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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代辦京戶未果,法院:未簽合同但有合意,委托無效退定金
王女士向葛先生支付預付款,委托其為自己及子女辦理北京戶口,但最終未能辦理成功。為此,王女士將葛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定金并支付利息。
11月17日,澎湃新聞從北京海淀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為委托合同關系,但該委托合同無效,判決葛先生返還王女士定金,駁回其他訴請。
原告王女士訴稱,其經人推薦添加葛先生的微信號,咨詢關于辦理北京戶口的相關事宜,經詢問,葛先生表示雖然王女士及其子女目前不具備獲得北京戶口的資格,但其有辦法可以為他們辦理北京戶口,先支付預付款,尾款后續再付,并說明了“成功案例”。次日,王女士按照葛先生的指示,向案外人張先生賬戶銀行轉賬。此后,王女士多次詢問葛先生辦理戶口進度,葛先生均表示在辦理過程中。2021年5月底,葛先生明確表示無法辦理戶口。王女士遂要求葛先生退款,葛先生予以拒絕。
被告葛先生辯稱,其并非實際收款人,只是幫王女士和案外人張先生搭橋的中間人,不是委托合同的相對方,故不應承擔返還預付款和支付利息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與葛先生雖然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已經達成了葛先生為王女士及其子女辦理戶口的合意,故雙方已經成立了委托合同關系。在涉案糾紛發生前,葛先生從未向王女士表示其是中介身份,王女士在此之前也并未與張先生進行過接觸,王女士向張先生的付款也是按照葛先生的指示進行,故葛先生而非張先生是合同相對方,應由葛先生承擔相應合同責任。同時,因雙方委托事項違反我國戶籍管理規定,擾亂戶籍管理秩序,涉案委托合同應屬無效,在此情況下,王女士要求作為合同相對方的葛先生退還其款項于法有據,但因王女士亦存在過錯,故其主張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法官釋法指出,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賴性,本案中,葛先生通過向王女士發送成功案例,使王女士對其產生了充分信賴,愿意與其訂立委托合同。且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支付金額、支付方式等均為葛先生與王女士協商確定。故王女士與葛先生之間成立了委托合同關系,即葛先生為委托合同的相對方。
法官認為,正常的戶籍辦理應由符合落戶條件之人通過正規程序予以辦理,且無法律規定需支付大額經辦費用。為規避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委托他人代辦戶口,擾亂了戶籍制度的正常實施,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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