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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車問題發(fā)生糾紛,原告“過度治療”被判“自行買單”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中,被侵權人本該值得同情,但是部分被侵權人存在“花多少、賠多少”的錯誤認識,在治療過程中存在小病大治、小病久治、拖延出院甚至反復住院的情形,面對這樣的狀況法院該如何判?近日,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于原告“過度治療”產(chǎn)生的費用,判決原告為擴大的損失“自行買單”。
因停車打起來,傷者兩次住院索賠10萬
2022年6月,李某(化名)下班回家路過銅山區(qū)某村時,遇到一輛白色轎車停在路中間導致交通堵塞。李某按叭提示駕駛人挪車,幾分鐘后仍然沒有動靜,李某下車查看后,發(fā)現(xiàn)車上沒有人,于是大喊,試圖問到底誰的車,幫忙挪下車。這時,車主劉某(化名)妻子出來打算挪車,因車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挪車時就出現(xiàn)了溜車的情況。劉某見此場景就對李某破口大罵,雙方發(fā)生口角,進而發(fā)生推搡、廝打。此時,劉某的哥哥出來勸阻,但見到李某欲回車內報警時,劉某的哥哥拉開車門又對李某進行毆打,劉某及其妻子見狀立刻上前幫忙,最終導致劉某車輛損壞,身體多處受傷。
李某被毆打后入院治療,被醫(yī)院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頭痛、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李某傷后住院治療30天,花去醫(yī)療費4萬多元。半年后,李某再次住院治療。第二次入院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頭痛、肺部感染,當時距離毆打已過去半年,共住院20天,花去醫(yī)療費近2萬元,期間醫(yī)院診療記錄多次告知其可以出院,李某均拒絕。
出院后,李某將劉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兩次住院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費用10萬余元。
“多度治療”法院不予支持,相關損失需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因停車發(fā)生言語沖突,均未能冷靜理性處理問題,造成矛盾升級。原告對損害的發(fā)生也存有過錯,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雙方陳述、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第一次入院就診等情況綜合分析,酌定原告對自己的受傷損失承擔40%的責任,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
關于第二次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因與原告受傷后間隔時間過長,且醫(yī)療記錄中顯示頭部正常、顱腦平掃未見明顯外傷性改變,胸廓正常、呼吸節(jié)律正常等,并無證據(jù)證明此次治療與被告對原告的毆打有直接關系,且存在超合理期限住院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間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09萬元,被告賠償原告60%的損失,共計3.06萬元。
原告不服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責任劃分及賠償數(shù)額計算均無不當,維持原判。
不誠信行為不可取,得不到法律支持
誠信原則是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維持權利與義務相互平衡。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但是被侵權人治療和康復等產(chǎn)生的費用必須與其傷情相適應,因故意延長住院時限,甚至治療與侵權行為無關的疾病造成的不合理費用不應當納入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范圍。被侵權人基于索賠心理和懲罰心理,采取“過度治療”的方式要求侵權人賠償更多的費用是一種過度維權且不誠信的行為,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不僅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反而要自行為自己造成的相關損失“自行買單”。
(原標題:《因停車問題發(fā)生糾紛,原告“過度治療”被判“自行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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