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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不換”的紅木沙發,兩年后發現貨不對板還能否要求退一賠三?
許多二手物品交易平臺上商品界面都標注有“不退不換”“一旦售出概不退換”等字樣,那么消費者在這些二手平臺網購商品后發現所購買的商品是假冒偽劣產品,到底能不能退貨呢?
近日,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淘寶閑魚買到貨不對板的紅木沙發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對此進行了具體分析并作出判決。
01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17日,原告張某在淘寶閑魚網店上看上了一套越南大紅酸枝12公分戰國款沙發十件,賣家吳某在商品頁面上放了該家具的圖片、價格等詳情,并且標注了“因為家具太笨重,不退不換”的字樣。張某聯系賣家吳某,吳某稱自己是專業做家具生產銷售的,在淘寶閑魚上已賣出十多套,如是假的大紅酸枝愿十倍賠償,讓張某放心購買。后張某向吳某支付了該價款,吳某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將案涉沙發托運至原告處。
2021年4月1日張某在使用案涉沙發期間委托林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對案涉沙發的材質進行抽樣檢驗后發現為毛欖仁而非越南紅酸枝,張某與吳某協商退貨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貨款三倍的賠償及檢測費。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過法院現場勘驗,結合物流信息、圖片及其他證據,確認其收到賣家出售的沙發與其委托檢驗的沙發為同一物件。
被告吳某雖系閑魚網平臺的個人賣家,但從其在閑魚網二手平臺顯示的賬戶資料來看,其交易頻率相對較高,存在銷售利潤,不是單純的偶發性二手閑置物品交易,應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那么其銷售行為應適用消法進行約束、調整,從前所述,其在本案買賣交易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欺詐情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予貨款三倍的賠償的賠償,合法有據。
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將在被告處購買的越南沙發退還給被告;被告給付原告三倍賠償及檢驗費損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網絡二手交易是當前網絡買賣合同糾紛高發類型,二手交易平臺不應成為部分網絡經營者規避法律監管、誘騙消費者虛假交易的“避風港”。
消費者在二手平臺網購商品時經常會遇到收到商品和網頁描述不一致的情形,而賣家總有各種理由“套路”消費者,比如本案中賣家在網頁中標注“不退不換”,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虛假宣傳或欺詐行為等,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則為五百元。
該條款的實施,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對于經營者而言,也是一種約束和警示,促使其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增強消費者的信任感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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