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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高瓴式鉆空子?滬深交易所修訂轉融通系列指南
滬深交易所針對轉融通問題修訂了系列指南。
11月10日晚,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南第10號——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業務》(下稱“《業務》”)進行了修訂,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整體來看,《業務》的本次修訂,是在第七章“權益類信息披露及相關事務”,刪除了“證券出借與歸還比照證券賣出和買入,遵守現有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的相關表述。
具體而言,本次修訂后,轉融通出借和歸還證券,不能再與證券的買賣簡單比照,通過轉融通出借股票,出借部分仍計入出借人的持股比例,相關的信息披露規則也對其仍適用。
同時,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在11月8日隆基綠能(601012)公告證監會對高瓴旗下HHLR管理有限公司(下稱“HHLR”)立案的同日,針對轉融通業務,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了兩則自律監管指南。

具體而言,一方面,滬深交易所進一步明確,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其普通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數量與已通過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的該公司股份數量合計超過公司總股本5%的,其減持該公司股份應當適用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規則中關于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同時,因參與轉融通出借股份導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總股本5%的,出借期間買賣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應當適用短線交易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得進行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滬深交易所還指出,因參與轉融通出借股份導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總股本5%的,適用前款規定。
另一方面,滬深交易所通過修訂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的“股份變動和股東情況”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的具體情況,包括相關股東名稱、報告期初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初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等。
近期,轉融通工具連續引發爭議。
11月8日,證監會決定對隆基綠能股東HHLR立案。今年3月,HHLR將持有隆基綠能0.85%的無限售流通股參與了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按照彼時公告披露,HHLR持股比例應由5.85%減少至5.00%。然而,截至一季度末,HHLR持股比例減少至4.98%,減持股份比例達1%,但HHLR卻未進行披露。
此外,在股份出借期間,高瓴通過HHLR減持了隆基綠能股份。隆基綠能三季報披露,報告期末,高瓴資本通過轉融通方式出借的股份已全部到期歸還。歸還后,HHLR持股比例為4.98%。相比出借前5.85%持股比例減少0.87%。
有市場人士認為,高瓴通過轉融通等操作使得持股低于5%分界線后,從而規避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義務,并由此引發市場熱議。
更早之前的金帝股份(603270)在上市首日,利用轉融通在上市首日把限售股融券賣出“做空自己”同樣受到了市場廣泛關注。
10月14日,證監會對融券及戰略投資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進行針對性調整優化,其中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出借。
“市場之所以對轉融通工具爭議不斷,歸根到底還是廣大中小投資者渴望一個公平合理的交易環境。轉融通等工具,本意是活躍市場,提升市場的流動性與活躍度。但是,如果這些創新工具被某些企業或資金利用了,那么容易擾亂整個市場的正常運行秩序。”銀河證券研報稱。
銀河證券進一步指出,在這個時候,及時糾錯、及時填補規則漏洞,可以更好維護股票市場公平合理的交易環境,這也是提升A股中長期投資信心,提高國內資本市場吸引力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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