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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企業現場檢查新規八要點:撤回申請不影響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證監會進一步完善首發企業的現場檢查工作安排。
11月10日,證監會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強化首發企業信息披露監管,督促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歸位盡責,證監會推動《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下稱“《規定》”)修訂工作,形成《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10日。
整體來看,修訂后的《規定》共五章39條,分別為總則、確定檢查對象、組織與實施、監督管理及附則,對檢查工作進行全面、具體、清晰的規范。
接下來,對首發企業的現場檢查工作,總體要求有何明確,檢查對象如何確定,檢查程序、內容和方式有何規定,過渡期又有何安排,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八方面要點。
要點一:檢查對象的確定方式包括隨機抽取與問題導向兩種
《規定》明確,現場檢查是指針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下稱“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下稱“檢查對象”),由證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或交易所作為檢查機構,在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采取一定方式對其信息披露質量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在檢查對象的確定方面,《規定》明確,檢查對象的確定方式包括隨機抽取與問題導向兩種。檢查對象確定后,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及發行人根據檢查情況補充、修改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或注冊時限。
其中,參加隨機抽取的企業,由證監會注冊部門匯總的所有未經上市委會議審議且未參與過隨機抽取的首發企業構成。原則上,證監會注冊部門每三個月組織一次抽取工作,所有已受理企業都應納入一次抽取范圍,但抽取前已被列為問題導向檢查對象的除外。
要點二:檢查對象撤回發行申請不影響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規定》指出,問題導向檢查對象由交易所審核部門或證監會注冊部門(以下統稱審核或注冊部門)確定。
其中,在發行上市審核或注冊階段,首發企業存在與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關的重大疑問或異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影響審核判斷的,審核或注冊部門可以將其列為問題導向檢查對象。
同時,處于交易所審核階段的首發企業存在上述情形的,證監會注冊部門可以將其列為問題導向檢查對象。
此外,《規定》強調,檢查對象確定后,檢查對象撤回發行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的實施,也不影響證監會和交易所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要點三:現場檢查工作計劃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
組織與實施方面,《規定》明確,證監會注冊部門確定承擔檢查任務的檢查機構。原則上,檢查機構由檢查對象所在轄區外的派出機構或非申請上市的交易所擔任。
《規定》表示,檢查組應當在充分了解評估檢查對象基本情況、主要風險事項和重點關注問題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
現場檢查工作計劃內容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檢查范圍;二是主要風險事項和重點關注問題;三是檢查方式和程序;四是時間安排和人員分工;五是工作要求;六是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項。
《規定》指出,檢查計劃確定后,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向證監會注冊部門書面報備。同時,檢查機構應當自接到檢查任務分配通知后,一個月內進場開展工作,兩個月內完成檢查并報送現場檢查工作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檢查時限的,檢查機構應當提前向證監會注冊部門報告,累計延長時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
要點四:重點圍繞存在問題對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執業質量進行延伸檢查
檢查內容方面,《規定》表示,針對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檢查組應當在審閱申報材料和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工作底稿的基礎上,通過查閱原始記錄、業務憑證或公開資料,走訪客戶、供應商或經銷商,調取工商登記、銀行流水等方式,對可能存在的風險、疑點及問題進行梳理排查,并按重要性原則予以查證。
而針對問題導向檢查對象,檢查組應當聚焦審核或注冊部門提供的具體問題清單,在審閱申報材料和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工作底稿的基礎上,通過查閱原始記錄、業務憑證或公開資料,走訪客戶、供應商或經銷商,調取工商登記、銀行流水等方式,逐一進行查證。
《規定》進一步指出,檢查組應當重點圍繞檢查對象存在的相關問題對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執業質量進行延伸檢查。
要點五:可采取認為有必要的多種檢查方式
檢查方式方面,《規定》表示,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以下八種檢查方式。
一是查看檢查對象生產、經營、管理場所及其他相關場所。
二是獲取檢查對象工商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7財務報表及生產、銷售、倉儲記錄等。
三是對檢查對象主要業務循環和關鍵信息系統進行穿行測試。
四是詢問檢查對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采購、生產、倉儲、銷售、財務人員等。
五是走訪檢查對象重要客戶及供應商。
六是獲取相關方資金流水。
七是核查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工作底稿,詢問相關人員。
八是檢查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
要點六:明確整改完成時間,處審核階段的原則上在上市委會議召開前完成整改
《規定》明確,檢查對象處于交易所審核階段的,整改規范原則上在上市委會議召開前完成;檢查對象處于證監會注冊階段的,整改規范原則上在注冊審議會召開前完成。
交易所審核部門應當在向證監會報送的注冊申請文件中,就檢查發現主要問題的處理情況和審核意見作出說明。
《規定》進一步指出,根據檢查對象存在的信息披露問題的嚴重程度,證監會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等對檢查對象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交易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規定》同時明確,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檢查對象、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責任人員,因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監管措施等,本次現場檢查又發現同類問題且性質嚴重的,證監會及交易所可以從重進行處理。
要點七:修訂發布后已開展的現場檢查工作仍適用原《規定》
過渡期方面,《規定》表示,《規定》修訂發布后,新開展的現場檢查工作適用修訂后的《規定》;已開展的現場檢查工作仍適用原《規定》。
要點八:有必要通過制度建設補足監管要求
證監會表示,現行《規定》于2021年1月發布實施,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做出系統規定,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規定》實施以來,常態化現場檢查作為IPO全鏈條監管的重要手段,對督促發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引導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高執業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
證監會指出,總體上看,《規定》實施以來,既積累了部分實用管用的監管經驗,同時也面臨一些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例如部分檢查對象在抽中現場檢查后隨意撤回發行申請、個別檢查對象對檢查工作消極配合等,需要通過制度建設補足監管要求。
“此外,現行《規定》主要對現場檢查程序、方式及要求做出原則性規定,實踐中,具體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及處理程序主要通過內部工作指引的形式進行明確,這部分內容需要及時公開。”證監會進一步指出,“同時,現行《規定》制定于核準制與注冊制并行期間,部分適用于核準制下的檢查流程及表述也需要結合全面注冊制運行實際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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