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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行原行長17年受賄近10億:曾設計多層影子公司掩蓋權錢交易

濟南中院微信公眾號 圖
中國金融界唯一一名從柜面出納員做到國有銀行總行行長的干部孫德順,一審被判死緩。
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11月10日,濟南中院公開宣判中信銀行原行長孫德順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德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孫德順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孫德順先后利用擔任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長,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行長,中信銀行副行長、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在獲取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9.795億余元。
濟南中院認為,被告人孫德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孫德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孫德順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孫德順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0年3月發布的通報指出,經查,孫德順喪失理想信念,毫無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嚴重違背黨中央關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決策部署,限制、壓降制造業貸款;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向貸款客戶借用房產,由他人支付應由其本人承擔的費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工錄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價值觀極度扭曲,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經商辦企業,為本人及親友攫取巨額利益;貪欲極度膨脹,把貸款審批權力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籌碼,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大搞權錢交易,在貸款授信、審批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另據2022年年初播出的專題片《零容忍》披露,中央多次強調防止信貸資金過度向房地產集中,孫德順卻背道而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工作人員介紹,孫德順就關注什么掙錢快、見效快。他傾向于貸給房地產,主持行長辦公會的時候就公開直截了當要求,全行一定要立刻給我把制造業貸款停下來,即便你有100%的抵押,那也不行。
除了追求政績外,孫德順之所以增加房地產貸款還有另一個隱秘的原因,就是謀取個人私利。調查發現一些房地產公司老板與他關系密切,并存在利益交換。例如一名房地產公司老板曾以投資為名,向孫德順實際控制的公司輸送1000萬元,得到的回報是通過孫德順獲批貸款授信40多億元。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工作人員還介紹,孫德順有一個特點就是不收現金,他認為收現金太低端了,太簡單粗暴了。他利益兌現的方式非常專業化,做了層層的掩蓋,就是設了很多的防火墻,繞了很多圈,利用特有的金融手段和產品去掩蓋。
專題片披露,孫德順在銀行業工作40多年,是中國金融界唯一一名從銀行網點最基層的柜面出納員做起,一步步成長為國有銀行總行行長的干部。他自認為業務能力高超,試圖通過精心設計來掩蓋權錢交易。
調查發現,孫德順是利用“影子公司”、借助金融手段來完成利益輸送的典型,其專業化、復雜化程度相當罕見。他安排兩名老部下作為代理人,開設了兩家投資平臺公司,兩家公司前臺的所謂法人,實際只是為孫德順代言的“影子”。
一方面,孫德順在中信銀行利用公權力為企業老板批貸款;與此對應,這些老板有的以投資名義,將巨資注入他實際控制的平臺公司,有的則送上優質投資項目或投資機會;平臺公司用這些老板提供的資金投入那些老板提供的項目,以錢生錢,和老板們共同獲利分紅,形成利益共同體。
孫德順設計了結構極為復雜的重重掩體,兩家平臺公司是他的核心經營團隊,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層“影子”;在平臺公司之下又設立了十多家項目公司作為第二層“影子”,項目公司和行賄企業還不是直接交易,而是雙方各自再成立空殼公司作為第三層“影子”,多層影子公司層層嵌套。交易主體本身已經魅影重重,資金往來又偽裝成各種貌似合法的金融產品、股權投資協議,用“影子交易”為利益輸送再蒙上一層迷霧。
這些障眼法一度給調查工作帶來了極大難度,專案組研究后決定,不在影子的迷陣里打轉,而是反過來從源頭入手,梳理孫德順在中信銀行推動的貸款授信,找到其中明顯異常的決策事項,再針對性地調查獲得貸款的企業和孫德順的關聯。這一調查策略抓準了孫德順腐敗問題的核心,那就是利用信貸審批權謀私。抓住了這個核心,重重魅影也就迅速消散,實際控制人清晰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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