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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食藥監局開寶馬科員敲詐案:內外勾結敲詐三百多家商戶

民主與法制時報
2018-10-12 21:58
一號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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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食藥監局)工作人員“組團兒”敲詐一案有了最新進展,當地法院判處主犯王某博12年有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員也被判刑。需要指出,這種公職人員以團伙性質敲詐的事情,在公開判例中極為少見。

2017年8月27日,本報曾以《數百名商販遭投訴,藥監局人員當掮客:鄭州“職業舉報人”的敲詐生意》為題,對該事件進行過獨家報道。今年5月10日,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涉案人不服提出上訴。

后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鄭州中院)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等,認為該案事實清楚,并下達刑事裁定書。

公職人員的內外勾結

事情起因,源于鄭州金水區一網吧老板。去年6月,他接到轄區食藥監局通知,說有人舉報他的網吧沒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暗示其與舉報人協商解決此事。

這位老板與舉報人取得聯系后,付了5000元,對方便撤銷舉報。覺得事情不對,網吧老板報警。最終他得知,這是團伙作案,受害對象多是街頭商販。主犯王某博系鄭州市管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科員,1988年出生的他,平日開著寶馬車上班。

判決書顯示,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7月份,王某博與無業人員王某超預謀,以“王先生”名義,由王某超向鄭州市除管城區以外的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郵寄材料,舉報違法經營食品商戶。

按照他們的設計,在舉報時要求食藥監局對商戶進行處罰,然后食藥監局工作人員將舉報人微信號告知商戶,再由王某博和被舉報商戶協商支付錢財換取撤銷舉報。

通過這種手段,幾個月間,“二王”共敲詐人民幣72.7萬余元,王某博按照每處理一起舉報件給王某超提成100元,王某超共獲利2.73萬元。

在這個利益鏈上,還有兩個關鍵人——文某、張某胤,這二人負責收集商戶無證經營材料,提供給王某博進行舉報后再敲詐分成。

王某博則向二人支付敲詐款的10%好處費,最終,文某分得2500元,張某胤分2120元。這兩人,一個是鄭州兒童醫院職工,另一位在聯通公司任職。

據悉,案件中還有兩人——海某、楊某,他們均系食品監督管理人員。判決顯示,這兩人與王某博、王某超相互勾結、里應外合,違規辦案。

具體手法是,海某、楊某在處理王某博舉報件時,要求商戶通過微信與舉報人王某博協商撤訴,否則對商戶處5萬元以上罰款。商戶為規避高額罰款,只好被迫通過微信向舉報人王某博轉賬。

王某博收到錢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以微信轉賬形式向海、楊分成,并制作撤訴書郵寄到金水區食藥局。他們收到撤訴書后,還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調查報告上簽字同意對違法商戶不予處罰。

經司法機關核實,海某違規處理王某博舉報件42件,其中和王某博共謀濫用其食品監督職權處理舉報件28件,造成國家罰沒收入140萬元流失。

而楊某違規處理王某博舉報件22件,其中按約定比例接受王某博分成的舉報件有21件,造成國家罰沒收入105萬元流失。

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博、王某超共計敲詐85.3余元,文某敲詐2.5萬元,張某胤敲詐2.12萬元,有337家商戶付款。

舉報2000多家商鋪

一審結束后,王某博和王某超不服,向鄭州中院提起上訴。

王某博及其辯護人表示,對涉案金額進行審計的河南省光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不具有鑒定資質,專項審計報告中部分轉賬日期錯誤,該專項審計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未對被害人核實的61.64萬元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所得,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本案系多因一果,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應對王某博從寬處罰。”王某博辯護人稱:“原判量刑重?!蓖跄吵脖硎?,他未與王某博預謀,對其犯罪行為不明知。

上訴期間,鄭州中院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落實,他們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經鄭州中院,河南省光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是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批準設立的,經營范圍包括審查會計報表、審計等,其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系受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委托,根據王某博等人的手機電子數據信息等資料依法作出。

另外,他們針對審計報告中存在的日期錯誤,已經做出補正并作出合理解釋。法院認為,審計報告能夠作為定案依據。

對于未對被害人核實的61.64萬元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所得之說,經法院調查,王某博在偵查階段供述,其對鄭州市除了管城區之外的所有行政區域內約2000家商戶進行過舉報,向其轉賬的有300家左右。王某超在偵查階段也供述,其經手寄出的撤訴信有200多件。

法院根據供述與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撤訴書、微信轉賬記錄、審計報告等證據,最終認定王某博等人敲詐勒索337家商戶共計85.3萬余元的事實。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此案,法院還覺得王某博作為食藥監局工作人員,“預謀并主動聯系其他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敲詐,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影響惡劣,應予嚴懲。”

法院并認定,王某超、王某博在偵查階段均供述,二人分工配合,共同牟利,證明王某超主觀上系明知,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鄭州中院維持了原判。除王某博被判處12年徒刑外,王某超獲刑7年,文某被判10個月,張某胤領刑11個月,海某、楊某也已被判決。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還扣押了王某博的寶馬320轎車,以及查封其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余額寶貨幣基金25萬余元。這些依法拍賣變現后,將會發還各被害人。

(原題為《鄭州食藥監局人員敲詐案始末:主犯開寶馬上班被判12年》)

    責任編輯:馬世鵬
    校對:欒夢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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