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最高法再審的涉南德集團案系民事案件,并非牟其中所涉刑案
最高法公布交通銀行貴州分行與中國銀行湖北分行等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案情況
記者1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抗11號民事裁定書,該案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案,系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有的媒體誤認為是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該案后,目前已進入再審立案程序。

案件回顧
自1997年南德集團牽涉信用證詐騙糾紛,牟其中案歷經21年。
1997年8月18日至19日,原告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依次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有關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1998年3月2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因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該案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且有關部門已立案偵查,于是裁定:“中止訴訟”。
1999年2月8日,因涉嫌信用證詐騙罪,牟其中、夏宗偉被逮捕。
1999年11月1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審判庭公開開庭。
2000年5月3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牟其中無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夏宗偉亦被判有罪,免予刑事處罰。
2000年6月5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夏宗偉不服判決,均提出上訴;同時,牟其中正式致函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授權成立南德集團理事會,主持南德集團全面的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和開展有關訴訟工作,理事會推選夏宗偉擔任常務理事。
2000年8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信用證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1年11月27日至30日,由中行湖北分行作為原告,被告依次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有關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的民事案件由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恢復審理。
2002年1月23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中行湖北分行墊付的信用證所有款項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輕工償還,貴陽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南德集團與中行湖北分行無直接的信用證法律關系、南德集團不是信用證項下債權的從債務人。
并認定:南德集團與湖北輕工之間的信用證的分代理進口協議,在湖北輕工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漢市公安局已對湖北輕工騙開信用證套匯的有關情況開展調查時,為逃避處罰,南德集團應湖北輕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補簽的。
貴陽交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02年5月27日至28日,湖北高院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民事案件。7月12日,湖北高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貴陽交行不服判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02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執行。
2003年3月19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夏宗偉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遞交了刑事申訴書及隨附的共達125頁的證據,請求重新審理信用證詐騙案。
2004年2月10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南德集團理事會,正式啟動有關南德集團的民事案件再審程序。
2015年9月14日至15日,湖北高院審監庭合議庭召開了兩天的庭前會議。
2015年9月22日,湖北高院審監庭就貴陽交行申訴的原告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再審審理。
湖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南德集團不是湖北中行信用證案件的當事人,與信用證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湖北中行的信用證墊款由湖北輕工償還,貴州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終審判決書認定,2001年、2002年一、二審判決認定正確。終審裁定,再審查明的主要事實與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終審裁定參照2006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認定南德集團并不是本案信用證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認定“交行貴州分行為開立信用證提供保證擔保,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8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抗11號民事裁定書,宣布涉南德集團民事糾紛案件由最高法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原題為《最高法再審的這起案子,有最新通報了》)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