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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級干部資產超2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貪官擋箭牌嗎
中國之聲微信公號10月12日消息,一位正科級干部,名下有人民幣約2.014億元、諸多外幣和53套房產,但是因無法說明來源被檢察機關起訴。

根據媒體報道,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布的一份起訴書,披露了上述信息。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在實際判罰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受賄罪量刑不同。本罪最高的刑期為十年。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源于199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加入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該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此在其立法后,備受質疑其無法有效嚇阻貪污與賄賂。在2008年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法草案擬將其刑上限提高為10年。
立法初衷
根據媒體報道,當初在立法機關決定設立此罪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曾指出立法的背景是:“近幾年,國家工作人員中出現了個別財產來源不明的暴發戶,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是幾千元,而是幾萬元、十幾萬元,甚至更多,本人又不能說明財產的合法來源,但有的很難查清具體犯罪的事實,因為沒有法律規定,不好處理,使罪犯逍遙法外。”
也有律師認為:國家法律上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正是力圖編織嚴密的法網,使貪污腐敗分子無處逃遁,最終只能接受法律的嚴厲制裁。當一個涉嫌貪腐的國家公職人員有巨額財產,但百般狡辯,不能說明這些財產來源時,有可能就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就是說,貪腐分子要自證清白,否則難辭其咎。
充滿爭議
然而現實情況是,設立這個罪名后不僅未能起到“反腐利器”的作用,遏制腐敗現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給腐敗者以口實。
此前,被稱為“贛南第一貪”的江西贛州市公路局原局長李國蔚涉案金額達560余萬元,最后被認定為受賄的僅197萬元,而其余的360余萬元只能對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李國蔚由此躲過了被判死刑的命運,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由李國蔚一案牽出的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長鐘駿揚,更是深諳法律規定中的“玄機”。由于其拒不交代非法財產來源,最終檢察機關只能以“零口供”對證據確鑿的3.5萬元贓款以受賄罪提起公訴,其余120余萬元的涉案金額只能納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終,鐘駿揚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5年。
伴隨著貪官越來越多的不明財產,不僅讓更多民眾對此罪名充滿了矛盾心理,也讓學者對該罪的正當性提出質疑。有專家分析指出:一些貪官案發后拒不說清巨額財產的來源,因為不明財產越多,就意味著受賄額越少,這使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某些貪官面臨法律制裁時的“擋箭牌”。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法律精神相違背,更不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也容易導致司法腐敗行為的發生。

不能給貪腐行為任何可乘之機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確立后,最高司法機關先后多次對其進行“腳注”,以“準司法解釋”等形式對該罪名進行了理解,包括罪名的稱謂、具體術語如“不能說明”、“非法所得”的理解、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追訴標準等。
可以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從法理上來說,本質上就是一個兜底性的刑法條款,其實體法價值在于為了嚴密法網、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因此,其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對于其目前存在的問題,立法和司法可以積極探索與改進,完善配套措施,嚴密法網,讓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能夠發揮應有的懲戒作用。
目前的解決之道,是要依靠偵查機關更加縝密的偵查活動,查明巨額財產的來源,確定是貪污、受賄等情況,這樣才可以加大打擊力度。不能讓貪腐者心存僥幸,不能給貪腐行為任何可乘之機。
(原題為《科級干部資產2.3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貪官的擋箭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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