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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聯動社區自治能否紓解城市犬只管理難題?

養寵物是現代人緩解情緒的重要方式,但近日頻發的人犬傷害事件,讓人與犬類的關系緊張起來。提升城市犬只管理能力,創造人犬和諧共處環境,考驗城市治理能力。
自四川崇州發生黑犬咬傷女童事件以來,已有多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采取行動,加強對城市犬只的管理和整治。有報道稱,一些地方執法人員采取了對未牽繩犬只進行抓捕和暫扣,并對養狗人士采取罰款等措施。而與犬傷人同時存在的,還有人傷犬。近日,因虐殺流浪狗,四川科技職業學院兩名學生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面對城市中廣泛存在的犬只,城市該怎么管?據澎湃研究所研究員整理,共有地方性法規、社區自治與第三方機構承擔職責三種常見的治理模式。
首先,地方性法規作為法律依據制定養犬規范。比如《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遛狗時應佩戴犬牌,牽繩,大型犬還要戴上嘴套,違反者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再如《長沙市養犬管理條例》對攜犬出戶者的年齡做了限制,在嚴格管理區內,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單獨攜帶犬只。
其次,社區自治也在人犬協調中發揮重要作用。雖然地方性法規有對遛狗等養犬行為規范明確規定,但在現實中,不遵守規范的大有人在。犬只治理是一項繁雜的工作,除了公安、城管等政府部門,社區中的自發組織在實際治理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在養犬人士自發成立的組織中,最簡單的形式是小區養狗群。這種組織的初衷是“養犬人管養犬人”,對于發生在社區里不牽繩遛狗、不處理狗的排泄物等不文明行為,群成員會進行提醒、勸阻,甚至曝光。
當自組織發展得較為成熟時,一般會和居委會、物業等機構合作,發揮更大的效應。結合養犬居民和非養犬居民的訴求,居委會可以進一步和物業合作,和街道協調,創建更多“人犬雙向友好”的規則、設施和機構。在最早提出“養犬社會化管理社區自治”模式的濟南,部分區域已實現從養狗群、養犬志愿隊、居委會到區養犬管理辦公室的多層次管理機制。
北京的一些社區也具有類似的安排。在已有養狗業主群的基礎上,居委會引進社區工作者,組織養狗自律會或者志愿隊。前者主要是養犬居民的交流和監督,后者則會更有序地組織一些社區活動來宣傳文明養狗,或增進非養犬人對養狗這一行為的理解。
同樣地,養犬與愛犬人士在治理城市流浪狗上貢獻著力量。例如當社區中出現流浪狗時,一些社區工作人員會邀請有經驗的養寵居民,與流浪狗建立信任后將其引導至“流浪狗之家”。由愛寵人士組成的義工隊負責為其辦理完善的手續,集中飼養,等待新主人領養。若是禁養犬種,居民或社區則可以撥打執法局熱線,由執法局聯系,一般送往建設在農村地區的貓狗民間集中飼養點。
這種“自下而上”的城市犬類管理可以暢通信息傳遞渠道,用居民參與彌補治理資源的不足。然而在現實中,還是有不少社區的犬類治理體系不能“有機”運行,主要問題在于無法有效地與居委會及上級社區單位聯動。即使有居民自組織存在,若無法與“上”溝通(最近的一級為居委會),僅憑自身力量,只能局限在簡單的事務處理。不少社區因缺少對自身情況的了解,僅僅停留在對成功案例的模仿。
第三,除了政府職能部門和社區,第三方機構也是重要的治理主體。北京市原養犬協會秘書長、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秘書長沈瑞洪曾表示,在香港、新加坡、東京、巴黎、紐約等養犬管理相對成熟的城市,大部分是政府購買服務,由第三方來承擔部分職能。
例如香港愛護動物協會,不僅承擔了城市流浪動物的救助、收容和殯葬等工作,還會對當地的寵物醫院、學校進行評價。協會依靠評價寵物機構盈利,香港政府也會給予協會部分補貼,從而形成了可持續的運營模式。
從以上三種治理主體可見,雖然地方性法規對城市犬只治理有相關規定,但在現實層面,因為犬只治理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從社區這一最小單元出發,能更充分地調動居民共同參與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同樣地,第三方機構作為重要的補充治理主體,在未來或可能成為一種新的實踐探索。
城市治犬的步伐已邁出,但如何尋求城市管理和養犬人權益之間的平衡點,讓城市犬只治理體系有機、可持續地運行,讓養狗不再成為鄰里紛爭的源頭,需要更多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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