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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在隨意開車門嗎?要命的“開門殺”誰擔責?律師解讀
近日,“天津一兒童遭‘開門殺’后被公交車碾壓”的消息引發熱議,后“天津河西交警”官方賬號發布情況通報進行回應。

所謂“開門殺”,即車輛停穩后,駕乘人員開門時不認真觀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來車,貿然打開車門,導致行人或者車輛經過時來不及反應,最終被撞摔倒乃至受傷等情況出現。
天津兒童的不幸遭遇并非第一起“開門殺”案例,不少網友紛紛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也曾見到或遭遇“開門殺”。




那么,遇到“開門殺”,一律都應由駕駛人承擔責任嗎?被撞受害人是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突發“開門殺”,雙方又該如何第一時間保存證據、進行維權?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任戰敏的解讀!
遇到“開門殺”,都應由駕駛人承擔責任嗎?
律師:應根據過錯程度判定責任承擔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該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乘坐機動車的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在具體事故中,“開門殺”駕駛人不一定是全責,需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判定責任承擔。通常情況下,汽車駕駛人責任較大,如果駕駛人在開門下車時未注意觀察造成事故,應根據其過錯在事故中的作用,判定其責任大小;如果是乘客開車門造成交通事故,則按照具體情況進行責任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乘客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由隨車的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沒有監護人的,應由駕駛人承擔相應責任。
被“開門殺”的受害人是否無須承擔責任?
律師:若存在違法行為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事故責任認定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作為事故中的被撞的受害人在交通道路上通行時若存在違法行為,根據其造成本次事故的過錯程度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車門已經完全打開,經過的非機動車、行人或其他車輛因為駕駛人分心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碰撞,那么非機動車、行人或其他車輛也要視情況承擔部分責任。
“開門殺”有可能構成犯罪嗎?
律師: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從刑法角度來看,從犯罪的主觀方面進行區分的話,“開門殺”多數屬于過失犯罪。但如果“開門殺”導致了更為嚴重的后果,還可能構成其他罪名。
若事故致他人死亡,或者致三人以上重傷,或者是30萬元以上的財產損失,而且肇事司機要對肇事結果負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情況下,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開門的行為,它給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健康造成威脅,那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突發“開門殺”,雙方該如何第一時間保存證據、進行維權?
律師:根據事故嚴重程度不同靈活采取措施
首先,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警或者公安交管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其次,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開門殺”并不難防,文明交通靠大家
除了解責任認定、學會在突發情況下進行維權外,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行車、乘車習慣,才能將“開門殺”防患于未然,下面兩種較為安全的打開車門方法都可起到有效預防作用。
換一只手,換來大家平安——“荷氏開門”法
所謂“荷氏開門”法,即用離車門最遠的那只手開關車門,當我們換成離車門較遠的那只手,我們的上半身會自然而然地轉動,頭部和肩膀就會自然地向外看,有效避免因開車門而發生的事故。


開一道縫,完成主動示警——“兩段式開門”法
“兩段式開門”是在確保汽車周圍安全的前提下,駕乘人員開車門時,不要一下全部打開,而是先打開一個小縫。然后扭頭往后觀察后方情況,確認安全后再推開車門。
當然我們也要意識到,對付“開門殺”,僅靠正確的開門方法遠遠不夠,駕駛人、乘客和騎行者都需要增強安全意識,多一分文明出行,少一些交通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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