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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男子服刑11年后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涉事案件曾被撤回起訴

吳陽?實習生?蔡君安/紅星新聞
2023-10-28 13:20
一號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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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郯城縣歸昌鄉男子朱文偉,曾因搶劫罪被郯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經過減刑,他在魯南監獄服刑11年4個月,于2013年2月1日出獄。今年,他卻在日常工作和居住轄區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三林派出所開出了《無犯罪記錄證明》。

朱文偉

朱文偉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他被判搶劫罪的案件撤案后,他曾被看守所釋放。釋放當天,朱文偉在郯城縣城遇到該案法官吳某軍,兩人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打斗,吳某軍隨即喊人將他送進看守所。次日為他送達一份新的判決書。朱文偉自稱,這份判決書沒有經過檢察院起訴,也沒有開庭,對朱文偉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郯城縣人民法院

在獄中,朱文偉曾就此向有關部門反映得到了回復。一份郯城縣人民檢察院2011年3月28日作出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指出該案確實未經檢察院起訴。該《通知書》稱,沒有發現該案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又起訴到郯城縣人民法院,郯城縣人民法院也沒有重新啟動審判程序,而是按照該案撤回起訴前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判決,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并向郯城縣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對該案予以再審。

而郯城縣人民法院再審作出的《刑事裁定書》則稱,公訴機關認為原審程序存在違法問題。但原審期間檢察機關并未撤回起訴,該案又重新立案。并稱該案原審過程中,又重新立案屬于程序違法,本院再審予以了糾正。該案維持14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今年10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當年該案原審法官吳某軍。吳某軍目前已經是郯城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吳某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案朱文偉已經向上級法院申訴、信訪,都被駁回了。朱本人說的被釋放過,在路上遇見過自己也都是不存在的事情。

吳某軍說,自己不是該案具體承辦法官,只是掛一個合議庭審判長的名。至于該案原審判決為何寫檢察院撤回起訴,已經記不清楚了。

一起搶劫罪的追訴疑云:

開庭后檢方撤案法院判決

檢察院曾回應:審判程序嚴重違法

2001年9月24日,正在上海市閔行區打工的朱文偉被閔行警方帶到派出所,他被民警告知曾參加過搶劫。隨后,山東臨沂郯城警方將其從上海帶回郯城看守所進行審訊。審訊期間,他被告知10年前曾伙同他人參與了4起搶劫案。

朱文偉回憶,當時警方詢問他“10年前,1990年11月份在做什么”。朱文偉自稱,10年前的事情真想不起來,后來承認參與了搶劫。“警察讓我按照他們所提供的內容供述罪行。我按照警方提供的同案犯姓名、案發地址、作案時間仔細交代了搶劫行為。”

朱文偉曾在法庭上否認參與了搶劫。但根據相關法律文書記載,他的說法法庭并沒有采納。

朱文偉回憶,2001年12月4日,在家人和律師見證下,他的搶劫案在郯城縣人民法院開庭。此次庭審后,朱文偉被告知要等法院判決,但等到的卻是被看守所釋放。

朱文偉說,釋放當天,他離開看守所,到縣城洗澡、逛街,直到下午,在縣城偶遇這起案件庭審時的法官吳某軍。

朱文偉稱,因看不慣吳某軍當時的態度,兩人爆發沖突,甚至打斗。發生互毆后,吳某軍叫來四五個人將他扭送進看守所。“這四五個人沒有穿制服,身體強壯,連推帶搡把我送進了看守所。”

朱文偉說,之后自己被搜身并關了起來,隨身攜帶的《釋放通知書》也被拿走。而現在,朱文偉無法考證當天的日期,也無法向人證實自己曾被釋放過。

朱文偉稱,到看守所第二天,一位法院工作人員送來一份判決書,讓朱文偉簽字。被送來的這份判決書就是編號為(2002)郯刑一初字第7號判決書。這份判決書稱:郯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郯檢刑訴(2001)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文偉犯搶劫罪,于200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庭審后,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該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訴來院,現已審理終結。被告人朱文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原審判決截圖

朱文偉回憶,收到判決書不久,他即被送到魯南監獄,接著就被送往煤礦勞改。

服刑期間,朱文偉一直在申訴。服刑第8年,朱文偉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寫信獲得了回復。回信稱,信件被轉到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隨后,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稱該案已經轉交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3月28日,朱文偉收到一份郯城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這份《復查通知書》稱,郯城縣人民法院在(2002)郯刑一初字第7號判決書中認定“庭審后,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該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訴來院”,但通過調查并未發現本院撤回起訴后又于2001年12月15日將案件起訴到郯城縣人民法院。即使本院撤訴后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訴到郯城縣人民法院,那么該案的審判程序應當重新啟動,但郯城縣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后,并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啟動審判程序,仍以2001年12月4日審理認定的事實,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判決,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郯城縣人民檢察院2011年3月27日向郯城縣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郯城縣人民法院對朱文偉搶劫一案予以再審。

郯城縣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截圖

法院再審:

檢察院并未撤回起訴案件又立案

程序問題再審已糾正,量刑無不當

2011年8月11日,案件在魯南監獄再審開庭。朱文偉在法庭上提出,“原審判決書寫明,庭審以后,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該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訴來院,自己沒有收到檢察院重新起訴的訴狀副本,法院也沒有重新開庭審理,就作出了有罪判決,屬于程序違法。”此外,朱文偉還提出,檢察院指控的4起犯罪均不屬實,自己均未參加。

公訴機關郯城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程序存在違法,原審判決書認定檢察院庭審后撤回該案重新起訴,無證據證實,即使撤回起訴,該案的審判程序也應重新啟動。仍以2001年12月4日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建議再審本案。但原審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適當。”

這次再審,法院沒有作出判決書,而是作出了裁定書。

根據郯城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法院表示,本案原審立案時間為2001年11月12日,審判案號為(2001)郯法刑一初字第296號;審判時間為2001年12月4日,在審理期間檢察院并未撤回起訴,該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審判案號為(2002)郯刑一初字第7號。至于朱文偉所稱的,否認其參與作案的全部事實的問題,因其在原審中對其參與的4起搶劫案作了有罪供述,該供述能與其他同案犯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因此對朱文偉的辯解不予采納。而對于屈打成招的辯解意見,因未提供證據,不予采信。該案原審過程中,又重新立案,屬程序違法,法院再審予以糾正。這次再審維持了2002年該院作出的判決。

隨后,朱文偉上訴。二審中,朱文偉提到(2002)郯刑一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嚴重違反程序法,郯城縣人民法院偽造法律文書。

2012年1月6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指出,郯城縣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指出了原審存在的程序問題并予以糾正,朱文偉再次對郯城縣人民法院原審存在的程序問題提出上訴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本院對朱文偉關于(2002)郯刑一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嚴重違反程序法及郯城縣人民法院偽造法律文書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再審終審時臨沂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截圖

服刑11年后的困惑:

今年10月24日

公安機關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2013年2月1日,朱文偉刑滿出獄。朱文偉的釋放證明顯示,他2001年12月28日被郯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服刑期間減刑兩次,減刑2年7個月22天,實際執行有期徒刑11年4個月9天。

“進監獄時小孩才4歲,老婆等了8年,離婚了。在獄中父母來探望過幾次,看著他們白發蒼蒼,心里特別不是滋味。”出獄以后,朱文偉繼續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但被駁回。

隨后幾年朱文偉一直在上海打工謀生,但他始終認為判決自己14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書有疑問。在他印象中,警方查過他的身份證,好像沒有犯罪記錄。為了再次驗證,今年10月24日,朱文偉在日常居住地轄區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三林派出所開出了《無犯罪記錄證明》,該證明顯示,朱文偉從出生的1971年2月19日到2023年10月24日,未發現犯罪記錄。

無犯罪記錄證明

一位刑事訴訟法專家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判決生效后應當送達被告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服刑完畢后,監獄會與犯罪人員所在地基層組織和公安機關聯系。至于為何公安系統沒有朱文偉犯罪記錄,不好判斷。

搶劫案背后的迷霧:

一名被害人稱當年搶劫的人沒有朱文偉

另一名被害人稱當年未報案

紅星新聞記者也實地走訪了郯城縣當地。根據判決書提及的相關受害人信息,記者多方走訪,最終在郯城見到了判決書中所指出朱文偉參與4起搶劫案中的兩起案件被害人。

判決書顯示,在郯城縣紅花鄉北鄭村一代銷店作案后,當晚朱文偉又伙同另外3人持槍闖入鄭某某家,手持土槍匕首威脅、恐嚇被害人鄭某某,搶劫現金30元,獎券2張,座鐘1個,總價值120元,所得贓款被4人分贓。

記者見到鄭某某時,鄭某某表示,“1990年11月底,一個夜里大概12點,有人沖進我家搶我東西,進屋的有4個人,1個拿刀指著我不讓我動,2個人到處翻,1個人站著沒動,都用圍巾圍著臉、頭部,門外還有人說話。這4個人中,個子都比較高,體型比較瘦。我看過朱文偉2001年前后拍的照片,我確認搶我的人里面沒有朱文偉。1990年農歷臘月29日,又有兩個人夜里到家里推開門直接搶走電視機。這兩個人也是瘦高個,不像朱文偉。大約一年以后我從法院取回了電視,電視機已經壞了。”

鄭某某說,這兩次被搶他都沒有報警,警察也沒有找他去辨認犯罪嫌疑人,也沒有警察找過他,只是村書記后來叫他去拿回電視機。

此外,記者還找到了另一位被害人徐某某。在判決書中,徐某某的陳述是,“1990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家里來了4個人,戴眼鏡持土槍進屋,把槍對著我,不準我動和呼喊,我對象也在家里,他們說我得罪人了,叫他們來糟蹋我,問我要錢,我說沒有,他們就把我的新呢子大衣、圍脖給搶去了,價值120元。”

對照朱文偉2001年的照片,徐某某無法分辨他是否參與了搶劫。他說,“當時屋內光線比較黑暗,屋里進來了兩個人,屋外還有人,但不知道幾個。屋里的人用學校運動會的發令槍指著我的頭,說其他地方不要看。他們在家里翻了東西,沒有找到錢,把我的衣服和一根練功的棍子拿走了。我也沒有報案,更沒有去辨認犯罪嫌疑人。警方確實找我了解了一些情況,我如實反映了,但沒有做筆錄。”

疑點重重的“撤回起訴”:

檢察院法院法律文書存在矛盾

專家稱應進行實體審查

在該案中,前4份法律文書矛盾重重。原判決認定“郯城縣檢察院曾撤回該案又起訴來院”。而2011年3月28日,郯城縣檢察院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則稱“未發現本院撤回起訴后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訴到郯城縣人民法院”。2011年8月22日,郯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稱,法院查明“在審理期間檢察院并未撤回起訴,該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2012年1月6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指出,郯城縣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指出了原審存在的程序問題并予以糾正。

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金鑫表示,根據兩份《刑事裁定書》,可以確定本案于2001年11月12日在郯城縣法院立案,案號為2001郯刑一初字第296號,根據《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和兩份《刑事裁定書》,可以確定本案于2001年12月4日開庭審理。盡管郯城縣法院原審判決書認定本案“庭審后,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該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起訴來院”,但《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和兩份《刑事裁定書》均確認檢察機關并沒有撤回起訴。兩份《刑事裁定書》確認本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案號為(2002)郯刑一初字第7號。

“郯城縣檢察院是否撤回起訴是本案的關鍵事實。”金鑫表示,撤回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因出現一定的法定事由,決定對提起公訴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處理的訴訟活動。根據1999年頒布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要求撤回起訴。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因此核實本案是否存在撤回起訴這一事實,應當查明郯城縣檢察院是否向郯城縣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以及郯城縣法院是否作出了裁定。

對此,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吳俊表示,郯城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完整的意思是,當時已經撤訴且沒有起訴,并指出法院存在程序問題,郯城縣人民法院沒有重新啟動審判程序,而是按照撤訴前審判作出判決。此外,法院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沒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是否準予撤訴的裁定。同時,再次立案之后并未啟動審判程序,相當于未經審理舉證質證,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違反了程序法。若檢察院撤訴,法院就是沒有生效的有罪判決,撤訴后當事人無罪。但需要有一個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在刑事訴訟中,法院是消極中立的,法院沒有權力重新立案,也不能依據之前起訴的內容作出判決。

至于該案中案號的變化,吳俊表示,案號變化意味著這是兩個案子,應該從頭到尾,從立案開庭到判決。我國刑事案件是公檢法分工負責,如果沒有檢察院起訴法院直接立案,就違背了憲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三機關分工負責原則。

金鑫分析,如果該案沒有撤回起訴,那么原審法院就應按照2001郯刑一初字第296號的案號進行審理,而不應該重新立案,重新編制案號。

金鑫稱,如果該案撤回起訴,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如果法院重新受理,必須要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并經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法院可以重新立案,對案件編制案號,以新案件進行審理。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并經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郯城縣法院重新編制案號審理案件就是錯誤的。

至于原審判決是否有效,吳俊表示,這有不同的觀點。從維護法院效力的角度,這樣的判決是違法應該被撤銷,但是一旦作出,就是一份生效判決。從形式上這是一份生效判決,但再審應該予以撤銷。不能一味稱其程序瑕疵,而要進行實質審查。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表示,該案中,在原審判決撤銷前都是有效的,警方不應該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但原審判決是檢察院沒有起訴而法院立案,程序嚴重違法。目前該案中的再審裁定是不足以糾正該案的,裁定書是用于糾正程序問題的,而判決書是用來糾正實體問題的。該案必須要有一個實體審查,尤其是再審一審,法院作出裁定書是不合適的,必須作出實體判決。

最新情況:

當年案件法官回應:朱文偉不曾被釋放

檢方最新回應:再審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10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當年該案原審法官吳某軍。吳某軍目前已經是郯城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吳某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案朱文偉已經向上級法院申訴、信訪,都被駁回了。他說的被釋放過,在路上遇見過自己也都是不存在的事情。

吳某軍說,自己不是該案具體承辦法官,只是掛一個合議庭審判長的名。至于該案原審判決為何寫檢察院撤回起訴,已經記不清楚了。

為了解當時是否撤案,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稱沒有聽說過該案,推薦記者聯系案件管理科。而案件管理科一位工作人員也表示沒有聽說過該案。

今年以來,朱文偉又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申訴。

9月6日,朱文偉收到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該通知書稱,綜合檢察卷宗、審判卷宗等材料,現有證據能夠認定郯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對朱文偉提起了公訴。法院的程序瑕疵,已經再審程序得到糾正。關于朱文偉所提再審程序中未經公訴,原審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的申訴理由。如前所述,郯城縣人民檢察院已經提起了公訴,郯城縣法院在再審程序中依法開庭審理本案,公訴機關出庭公訴,朱文偉家人為其聘請了辯護律師,再審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截圖

(原標題:“刑事案是否撤回起訴”疑云:山東男子因搶劫罪服刑11年,出獄后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

    責任編輯:譚君
    圖片編輯: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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