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向開發商索要13萬元好處費,四川廣安一小區兩名業委會成員被立案
近期,四川廣安一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兩名成員向開發商索要好處費13萬元, 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據廣安市委政法委微信公號發布的案例,2019年12月,廣安區某小區召開第一屆業主大會并選舉業委會成員,陳某炳高票當上了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主任,陳某任安保協調委員、綠化衛生委員。履職期間,陳某炳召集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管理業委會資金。隨之,深受業主們信任的業委會主任也動起了歪心思。
2020年5月底,政府考察小區的商業樓,籌備修建幼兒園,而小區開發商已將4樓部分房屋設置為物業辦公室及業委會辦公室;業委會主任陳某炳了解到該消息后找到小區開發商索要13萬元好處費,聲稱自己可以讓物業、業委會、業主等同意辦公室搬遷,開發商為了能順利售賣給政府修建幼兒園,便同意了陳某炳的要求。
2020年6月,開發商與陳某炳商議好辦公室搬遷事宜后,支付8萬元給陳某炳,支付5萬元給陳某。2023年9月13日、14日,陳某炳、陳某家屬分別退還8萬元、5萬元贓款。但陳某炳、陳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仍然逃脫不了法律的懲罰。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