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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將修訂,加強對館藏文物拓印管理有望獲立法明確
10月21日出版的《人民日報》消息:10月2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首次審議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受國務院委托,文化和旅游部部長胡和平對修訂草案作說明。修訂草案在保持章節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將條文由現行的80條增至92條。
消息提到,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了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一是將一些實踐證明有效的制度上升為法律。增加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加強對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管理等。
二是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確保文物安全。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確保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予以補助,采取適當方式支持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
三是加強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力度。增加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程序,以及認定后的報告和備案制度。
四是堵住管理漏洞,防止文物損毀流失。明確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征集、購買來源不合法或者來源不明的文物;禁止館藏文物抵押、質押。
五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增加新聞媒體開展文物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輿論監督的規定;鼓勵群眾性自治組織、志愿者等參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這里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明確提到了“加強對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管理等”。這一話題近年來已經引起各方關注。
新華社去年1月30日消息,國家文物局發出通知,要求加強石刻文物拓印管理。通知明確,嚴格限制碑刻石刻文物拓片銷售。
通知指出,嚴格限制碑刻石刻文物拓片銷售。要對文物博物館單位及其相關商業場所售賣拓片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排查。凡博物館、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售賣的碑刻石刻文物拓片應全部下架,并登記建檔、嚴格保管;已經審批尚未實施拓印或者正在拓印的,應立即停止拓印,并重新嚴格審查。凡銷售翻刻副版拓片的,應做出說明并告知購買者。
通知同時指出,嚴禁用碑刻石刻文物拓片作為禮品饋贈。對轄區內文物博物館單位現有的碑刻石刻文物拓片要進行登記建檔。杜絕任何單位和個人用碑刻石刻文物拓片作為禮品饋贈。文物保管看護人員不得為違規拓印提供方便,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文物拓印模具、技術資料,一經發現,要嚴格依法執紀問責。
隨后,浙江日報報業集團旗下藝術類媒體《美術報》去年2月12日刊出4個整版文章,援引多方人士聲音討論了國家文物局上述通知的背景以及影響。
上述通知對此喜歡收藏拓片的人士是截然相反的兩種反應,一是擔心剛剛抬頭的金石碑帖收藏熱是不是要就此遭遇寒潮,而另一種則是感覺目前尚可流通的那些拓片價格有可能因從此“物以稀為貴”而再上臺階。
此外,國家文物局近年來陸續出臺了《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文物復制暫行管理辦法》《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發布《石質文物病害分類與圖示》《石質文物保護修復檔案記錄規范》《石質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規范》,設立“磚石質文物保護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指導各地實施了一批古代碑刻石刻文物本體保護、展示陳列、環境整治、監測預警以及保護性設施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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