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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分房,婆婆拿出百萬借條讓償還,法院怎么判?

出資替兒子兒媳買房時,婆婆私下讓兒子寫了借條,就是擔心將來兩人的關系生變。當兒子兒媳真的鬧起了離婚時,婆婆拿出了這張借條,但兒媳不認可借條的效力這筆借款,婆婆能要回來嗎?
以下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胡珺律師的講述:
出資購房,寫下一張借條
李阿姨的兒子前幾年結了婚,婚后育有一子,但小夫妻因為生活瑣事矛盾頻發,已經到了要離婚的地步。
本來小兩口的事李阿姨也不想多管,但前兩年因為媳婦多次提出要在她家房產證上加名字,李阿姨一開始不肯,后來覺得孫子都有了,就用自己之前的一套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152萬元,為兒子媳婦買房付了首付。

現在眼看兒子兒媳可能要離婚,兒媳會分走房屋的一半,李阿姨說不出來地心疼。
這時她又想到,當初買房的時候,她是讓兒子寫過一張借條的,雖然因為考慮到媳婦會反對,當時這事沒有跟媳婦說,但自己出資和寫借條都是真實的,李阿姨琢磨是不是可以把這筆錢要回來,這樣即使房屋分割了,自己和老伴半輩子的積蓄總能保住。
梳理案情,判斷可以勝訴
我對李阿姨帶來的材料進行了仔細地梳理,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能否憑借只有兒子一人簽名的借條,將此筆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為類似夫妻離婚,一方父母起訴債務的案件特別多,法院為了避免惡意虛假訴訟的可能,所以審查會相對比較嚴格。但是,李阿姨確實能夠提供152萬元的來源,以及給兒子兒媳支付房款的轉賬憑證,而且李阿姨也再三跟我保證借條絕不是因為兒子要離婚而事后補簽的,她自己一直是個多疑且做事比較周全的人,尤其當初媳婦一直催著買房,她心里也不是很舒服,所以給錢的時候就要求兒子出具了借條。
雖然沒明確這筆錢什么時候要還,但她考慮如果兒子兒媳對她不好,也可以作為一種約束。
基于了解到的案件事實,我跟李阿姨說雖然兒媳未必知情,但兒子的舉債并非用于個人生活,這筆錢確實轉化為了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這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由于李阿姨兒子提起的離婚案件即將開庭,如果房屋被分割后再主張權利恐怕會增加案件難度,于是我接受李阿姨的委托后立刻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阿姨的兒子和兒媳清償借款152萬元。
兒媳主張,母子串通補簽
我們起訴后,法院很快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李阿姨向法院出具了本案的關鍵證據,即兒子簽名的借條。
對此兒媳辯稱,這152萬元是當初買房時,李阿姨給夫妻二人的共同贈與。由于自己與丈夫感情不和已經有段時間,這張所謂的借條是母子兩人共同串通事后補簽的,目的就是少分一些財產給她。
為了證明這張借條確實是真實的,我代理原告主動向法院申請對借條的筆跡和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原本以為這樣就可以水落石出了。但很遺憾的是,鑒定機構向法院反饋,無法對借條中筆跡的具體形成時間進行準確鑒定。
在無法鑒定的情況下,這張借條是否應該被采信呢?
詳細詢問,還原出資過程
庭審中,法官極其細致地向李阿姨及其兒子詢問了整筆借款的細節,因為是事實,兩人的回答并無任何出入。
李阿姨的兒子還如實向法庭陳述:“媽媽當初不舍得這筆錢,要求必須寫借條,還要我跟老婆說。但我覺得老婆知道了肯定要不高興,所以我瞞著她沒說。”

作為代理律師,針對媳婦關于該筆錢款為贈與的主張,我發表了代理意見:
本案是借貸糾紛,原告就出資及出資性質這兩個關鍵事實完成了舉證。兩被告對出資的事實都予以了承認,但作為被告的兒媳否認該筆出資的性質是借款,但其理由并不成立。
首先,原告所出具的借條由作為被告的兒子當初籌措買房資金時所寫,兩人對借條形成的原因和過程在法庭上的陳述基本一致,是因為兒子兒媳不愿意讓李阿姨的名字上產證,李阿姨不甘心自己的財產被侵占,為防范小夫妻的婚姻日后出現問題或者對她不孝順,堅持要求以借款形式出資完全符合社會現實。
其次,借條上沒有出現兒媳的名字并不影響該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庭上強調,屬于真實借款
在庭審中,李阿姨的兒媳還提出,當初李阿姨將這筆錢給兒子買房時,就知道他們沒有能力歸還,因此產生的借條是不真實的。
對此我馬上指出,這一理由同樣不成立。
李阿姨認為這筆錢是用于購房的,而房屋升值在當時是一個趨勢,兒子、媳婦不存在無力歸還的問題。只要自己當初出資時的意圖是出借而非贈與,就有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要求歸還。
我進一步提出,由于李阿姨的兒媳結婚后一直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并且與李阿姨關系處得不好,因此,李阿姨一直對她有所防備。152萬元是老夫妻倆一輩子的積蓄,不可能輕易送給這樣的兒媳。所以李阿姨在兒子、媳婦不同意在新購買的房屋產證上加她的名字后,就要求兒子寫借條,確實有防范媳婦侵占自家財產的意圖,這是完全符合常理和社會現實的。
一個真實的借款關系如果被強行定義成贈與,那就是強占原告的財產。從公平的角度而言,這筆借款是沒有利息的,房子卻在購入后有了巨大的升值,兒子兒媳已經從中獲利不少了,如果連本金都不還給李阿姨,實在令人無法理解和接受。
法院判決,夫妻應當還錢
最終,法院判決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李阿姨提供了兒子出具的借條和為他們支付購房款、稅費的銀行回單及繳稅憑證,兩被告對152萬元的出資均不表示異議,但兒媳認為該款系原告贈與兩被告的,不屬于借款,并主張借條是事后補寫的,卻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故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兩被告因缺少資金要求原告李阿姨出資,作為被告的李阿姨兒子出具了152萬元的借條,李阿姨根據借條如數出資,雙方之間既有借款的合意,又有實際給付的行為,故借貸關系成立。雖然借條上只有李阿姨兒子一人簽字,但該借款是用來購買兩被告生活居住的房屋,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償還。
判決后,李阿姨的媳婦并沒有上訴,在跟李阿姨的兒子離婚后,她承擔了需要她支付的債務。雖然兒子結束了一段婚姻,起碼李阿姨還是保住了本該屬于她自己的財產。
(原標題為《夫妻離婚分房,婆婆拿出一張152萬的借條說“兒子簽的”!法院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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