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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船舶在海上運砂時進水沉沒,兩男子因危險作業罪獲刑

內河船舶超航區航行,在海上運砂,途中船艙進水,船舶沉沒——10月20日,寧波海事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海上危險作業案,三名被告人被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
去年6月,河南駐馬店籍散貨船“宇洋01”輪從福建福鼎裝載約4500噸砂子駛往長江口,途經寧波象山南田島附近時,船員倪某喜發現船頭下沉,船首空艙處大量進水,用潛水泵排水無果。倪某喜向李某超報告后,四名船員棄船跳水,全部被其他輪船救起,“宇洋01”輪沉沒。
法庭查明,被告人李某亮系河南新蔡縣鑫運航運公司實際管理人。“宇洋01”輪2011年建成后,他以此抵押,向新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950萬元,因船舶經營不善,還不上貸款,2016年與銀行簽訂《資產抵債協議書》,為辦理船舶過戶,銀行與公司簽訂《船舶運輸委托經營合同》。2021年4月,李某亮為方便公司繼續使用“宇洋01”輪從事水路運輸,采用偽造銀行印章、讓他人冒充銀行工作人員簽字等手段,向地方海事局申領光船租賃登記證書。
被告人倪某喜系“宇洋01”輪船長。去年6月,被告人李某超在明知存在超核定航區航行、船舶配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標準、多次涉海運輸被責令整改的情況下,仍關閉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指使倪某喜駕駛“宇洋01”輪至福鼎市七星島附近非法運砂。倪某喜明知船只存在隱患,處于不適航狀態,仍按指令駕船到指定水域運砂并在海上航行,導致事故發生。海事部門認定,李某超、倪某喜系事故直接責任人。
法庭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李某亮為謀取非法利益,偽造公司印章,應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責。被告人李某超、倪某喜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應以危險作業罪追究刑責。鑒于三被告認罪態度較好,判處李某亮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李某超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倪某喜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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