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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金不足暫停拍攝后又表示資金何時到位無法預計,能否解約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合作投資拍攝影視劇或其他視聽節目,一方當事人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因資金不足暫停拍攝,此后又表示資金何時到位無法確定,該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能否致合同解除?

案情
甲與乙共同投資制作網絡綜藝節目,雙方在合同中約定:A條,項目暫定投資總額為9000萬元,由雙方及其他投資方共同投資,各投資方按照投資比例承擔項目風險、享受項目收益。其中乙對項目投資的比例為15%。簽約后,涉案節目錄制5期,并在優酷獨家播出。此后,甲向乙發出通知,因其資金不足,涉案節目暫停攝制,后續何時重啟待定。收函十日后,乙函詢甲能否繼續拍攝,甲回復稱目前無力支付出資,且未來能否籌措資金無法預計。

爭議
乙向甲發出解除通知函。甲不同意解除合同,資金不足系短期困難,未來仍可解決,希望繼續履行合同。乙的解除通知能否產生解除的效力?自甲接收該函之日,合同是否解除?

評析
筆者認為涉案合同自甲接收乙解除通知之日解除,乙行使解除權具有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攝制綜藝節目,該節目已經持續制作并播出5期,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續涉案節目的制作。但節目制作卻被迫終止,終止的原因有二:甲先通知乙因其資金不足暫停節目制作,后又表示后續資金無力支付。甲第一個表示使項目中止,因該時其資金不足,無力履行出資義務,項目因缺乏資金而暫停;甲第二個表示使項目終止,因項目暫定一定期限后,乙催告甲重啟,甲告知乙仍不具備資金實力,且資金何時能夠到位無法預計,實際上此時甲已經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無法履行出資義務。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根本原因是甲喪失出資能力,無法履行出資義務,致使合同陷入僵局。對此,根據不同的約定情形,可做如下處理:
第一,如果合同未明確約定甲出資義務的履行期限,甲的出資義務履行期限屆至但未屆滿,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規定,甲構成預期違約,乙有權依據該項規定解除合同。
第二,甲發出項目暫停通知時,若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其未出資構成履行遲延,此后經乙函詢后,再次表示無法履行出資義務,構成“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形。

第三,甲無力出資,構成履行不能,即無法完成債權之客體的給付,具體而言,甲在合同成立后客觀上喪失給付能力,構成客觀、嗣后不能;甲第一次通知表示,給合同履行造成短期障礙,屬一時不能,第二次表示構成能力的徹底喪失,屬永久不能。對于給付不能的原因,因是甲資金不足,可歸責于其自身之事由,甲具有過錯。故,因甲履行不能,無法履行合同義務致使乙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構成“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
相關案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381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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