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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屏蔽劑”造假監測數據,排污單位負責人被判刑

重點排污單位投放“屏蔽劑”造假監測數據,檢察機關破題新型污染手段。
10月19日,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以下簡稱“三部門”)聯合發布4件依法嚴懲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浙江省湖州市長興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等4人使用試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案》入選,該案系全國首例對使用“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進行刑事追責的案件。
案情顯示,被告單位長興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地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9日。系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2020年、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后七次通過其他單位向被告人楊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COD去除劑”3余噸。被告人夏某頻作為新某地公司生產經營負責人,為謀取單位利益,親自或者組織、指揮公司員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過投加“COD去除劑”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造成排放污水化學需氧量(即“COD”)自動監測數據下降的假象。
最高檢介紹,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在對新某地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時,現場發現企業倉庫內存放“高效COD去除劑”的袋裝藥劑,在廢水排放口發現投放“COD去除劑”的裝置。
經檢測,新某地公司購買、使用的“COD去除劑”主要成分為氯酸鈉,該去除劑無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擾COD的檢測,造成數據下降的假象,實為“屏蔽劑”。
生態環境部門于同年5月1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5月19日,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并對夏某頻等4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鑒于該案社會影響大,且屬于新類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新某地公司、夏某頻涉嫌污染環境案提級辦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宣判,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夏某頻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二萬元。被告單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8月8日,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對主觀故意證據存疑的楊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使用“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是近年來新出現的污染環境作案方式,區別于直接排放或通過暗管偷排,犯罪手段升級、方式隱蔽,但實踐中尚無定罪判例。該案是全國首例對使用“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進行刑事追責的案件,具有示范效應,彰顯了相關部門堅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決心和態度,有效遏制了行業亂象。
此外,該案通過大數據手段,建立預警模型,精準鎖定犯罪嫌疑單位和犯罪嫌疑人,有效破解環境違法手段隱蔽、查獲難度大、證據固定難的問題,極大提高了破案效率,增強了監督的精準性,有力推動數字化手段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應用中的迭代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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