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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是誰在惡意誹謗民企?

什么樣的表達才構成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誹謗和侮辱?侵權言論和消費者正當評論的邊界在哪里?保護企業家,是絕對不能吐槽企業家嗎?最高人民法院以案釋法,通過鮮活的案例,厘定了是非標準,廓清了正當表達的邊界。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此前最高法剛剛公布了《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其中特別強調了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格權的保護。
最高法這次公布相關典型案例,有效地維護民營企業家人格權益,為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嚴懲商業詆毀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而且通過典型案件深刻揭示了:到底哪些人(法人)在惡意誹謗民企?他們的目的是什么?
比如,某機構自媒體有組織地利用傳播矩陣賬號,故意造謠“螞蟻森林”是做“賣碳”生意,將用戶積攢的碳排放指標,倒賣給重污染企業,從中牟利。這一謠言將一個有著廣泛影響力的公益行動抹黑成牟利行為,嚴重貶低“螞蟻森林”的社會評價,而且利用陰謀論帶節奏,毒化了輿論場里對民營企業的評價。
不僅法院判定自媒體公司構成侵權,而且最高法還對自媒體有組織地抹黑民營企業做了深度、銳利的剖析:部分網絡自媒體為博取眼球,對熱點事件進行惡意消費,甚至形成“蹭熱度-引流量-漲粉絲-變現”的灰色流量營銷產業鏈,對企業和企業家的聲譽造成嚴重沖擊。
所以,之前輿論場里海量針對民營企業的“真相說”“你不知道的”“馬上就刪”的傳言,看起來煞有介事,像是說破了驚天秘密,背后很多是割韭菜的生意和有組織的造謠。這些無良自媒體為賺取灰色流量,不惜制造對民企的仇恨和對立,毒化民企經營的輿論環境,讓企業長期處于泥淖污水之中。這種言論也完全超越了正當表達、批評的邊界,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在這次公布的相關案件當中,有的是為泄私憤,將民營企業家的姓名、同音同字或者諧音字注冊到了骨灰盒、棺材、壽衣等類目的商標上,實施侮辱行為;有的企業在短視頻帶貨中,以測評之名行營銷之實,中傷民企,誤導消費者;有的企業濫用權利,向平臺惡意舉報同業競爭對手,達到不正當競爭目的。
從中可以看出,相關涉民企的人格權案件中,惡意誹謗者主要還是競爭對手、有糾紛的商業合作者,以及惡意騙取流量的機構自媒體。最高法沒有將消費者投訴、網民吐槽民營企業家的案例列入其中,清晰地表達了司法態度:惡意詆毀民企者,乃至以此為生意的,才是司法矛頭指向的對象。
其實,民企、民營企業家要求的不是超出法律的“保護”,而是法律之下的保護,是平等的保護。同理,公眾正當維權、真實表達,也不會被扣上“誹謗民企”的帽子。最高法這次以案釋法,將表達和保護的邊界講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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