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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文規范減刑假釋,今年全省已辦理減刑假釋案件2萬余件
今年以來,江蘇全省辦理減刑假釋案件2.2萬余件,批準暫予監外執行86件。
9月30日上午,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在高淳監獄組織開展了“媒體看監獄”活動,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活動現場獲悉上述消息。
活動期間,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王宇梁透露,為了加強監獄自我監督,提高執法辦案水平,該省監獄管理局于9月13日印發實施了《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擇優呈報辦法》。
該辦法提及的提請減刑假釋“擇優呈報”,是指監獄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根據考核結果排序情況,結合多方面因素,確定擬呈報減刑假釋的罪犯。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注意到,早在2016年,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已制定了相關試行辦法,因相關司法解釋及政策發生變化,該局對原試行辦法進行修訂。
“修訂的原則是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結合,獎勵排序和綜合考量相結合,集體研究和逐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處長王洪生說。
那么,新的辦法會有哪些變化?將對罪犯申報減刑假釋產生哪些影響呢?
據王洪生透露,新的辦法主要按照罪犯的悔罪態度、現實改造表現、服刑刑期、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等因素進行考核排序。
值得一提的是,財產刑執行情況也被納入了考核。一般情況下,罪犯如有積極退贓、繳納罰金等行為,可視作有悔罪表現,將獲得優先呈報減刑假釋的資格。同時,也會考慮到其家庭經濟狀況的差異,作出綜合評估。
“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涉惡等類型的罪犯要是不積極履行財產刑,則將嚴格控制減刑假釋。”江蘇省監獄管理局相關人士說。
另外,因違規受到處理的罪犯,也將被限制減刑假釋。比如,罪犯要是在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社會關系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將被延長呈報減刑假釋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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