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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孫卓被拐案”能否成為審視拐騙罪的契機?

“我尋找了14年57天,又等待這個宣判,(總共)是16年零4天,這是我最年輕時候的青春,都耗在這個上面,我太想知道這個結果了?!?0月13日,面對媒體鏡頭,孫海洋哽咽落淚了。
今天下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某龍拐騙兒童、吳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拐騙兒童罪判處吳某龍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處吳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時判令吳某龍賠償孫某飛、彭某英損失42萬元,賠償符某、彭某某損失42萬元。
這起案件背后,有一段催人淚下的尋親故事。2014年,以孫卓、符建濤為原型的電影《親愛的》上映,讓這起被拐案引發(fā)全社會關注。
拐騙兒童是最丑陋的罪行,人販子為了一己之私利,行卑劣無恥之勾當,將兒童從父母懷抱無情奪走,造成殘忍的“生離”。對于被拐騙的孩子來說,從此失去父愛母愛,失去親人的關愛呵護,人生被完全改寫;對家庭來說,原有的幸福溫馨,隨著孩子的突然失去而被剝奪,父母在以后漫長的歲月中飽受自責和痛苦折磨。
而對于社會來說,拐騙人口犯罪破壞家庭、擾亂秩序,是必須切除的毒瘤。法庭對每一起拐騙兒童罪依法重判重罰,是對呼喚嚴懲黑手、維護樸素正義觀的呼應。
從法律上講,拐騙兒童罪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依法予以重判。法律是時代的聲音,司法是正義的底線。一個文明的國家,一個法治的社會,決不能容忍拐騙兒童這樣野蠻的罪行,也一定會懲處肆無忌憚、欺凌弱小的不法分子。
此案一個備受關注的焦點,是關于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定性問題。這直接關系到量刑。
根據(jù)我國刑法,拐賣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等八種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拐騙兒童犯罪,量刑幅度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賣”和“拐騙”,一字之差,刑罰差異的背后,是社會危害的立法考量:拐賣的性質更為惡劣,后果更為嚴重。具體來說,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侵犯的法益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損害家庭利益,后者更多是侵犯兒童自身權益。從手段上看,拐騙兒童主要是采取誘騙等方式,拐賣兒童則采取綁架、收買、販賣等行為。
從此次法院的宣判內容來看,支持的是拐騙兒童罪,證實了被告人吳某龍拐走兒童的事實,但沒有提及其在拐走兒童后存在販賣的行為。宣判結束后,孫海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拐騙”和“拐賣”應該量刑統(tǒng)一,下一步將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
實際上,近年來也有不少人建議從立法層面完善拐騙兒童罪,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chuàng)始人張寶艷就主張修法,她認為,拐騙兒童和拐賣兒童,對個體、家庭和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是相當?shù)模咴凇肮兆吆⒆印边@一行為上沒有區(qū)別。因此,她建議取消拐騙兒童罪、將拐騙兒童罪并入拐賣兒童罪之中。這需要法律界的進一步討論。
在民事賠償方面,此前孫海洋曾提出580萬元賠償訴求,此次法院判決的數(shù)額與之有較大差距。孫海洋也表示不能接受,“14年內尋找孩子的費用遠遠高于42萬元”。孫海洋的代理律師也表示,接下來會收集證據(jù),與孫海洋方商議后進行抗訴。
這些都是孫海洋作為受害者親屬的合法權利。一審判決不是終審判決,還有改變的空間。如果啟動相關程序,法院會綜合事實和法律再作判決。
另一名吳某光雖然沒有拐騙兒童的罪行,但其為吳某龍?zhí)峁┎啬浔憷?、作假證包庇吳某龍等行為,是“為虎作倀”的罪惡,被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判決二年半有期徒刑,不冤枉。
依法嚴懲是正義的回響,但不是正義的終點。還有很多孩子尚未找到回家的路,還有很多父親和母親在等待孩子回到身邊,還有很多拐賣、拐騙兒童的罪惡有待查處。盡更大力氣鐵腕打拐,依法重判重罰人販子,直至實現(xiàn)“天下無拐”,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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