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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鏟殺”鄉干部農民明經國提上訴,請求死緩改判有期徒刑
9月30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江西明經國案一審辯護律師劉文華處獲悉,明經國已經遞交上訴狀,請求法院將其改判為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3天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明經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明經國是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人。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3月17日,他舉起鐮鏟,揮向前來做拆除動員工作的鄉人大主席的卓宇頭部。卓宇瞬間倒地,受到數次擊打,后在醫院被宣布死亡。次日,明經國被抓。
一審判決中,贛州中院認定明經國的土坯房損毀是由挖掘機拆除相鄰土坯房時操作不慎導致的,而非是由拆除明經國家的土坯房導致的。
一審還認定,當時身為十八塘鄉人大主席的卓宇是根據職責到現場督導,見到明經國打砸挖掘機,勸阻無效后,向派出所所長申昌森報警,其行為不存在過錯。贛州中院由此認為明經國的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
法院認為,明經國因為誤解村干部實施了拆除其家土坯房的行為,先是不顧他人解釋和勸阻持鐮鏟打砸挖掘機,繼而在發現被害人卓宇報警的情況下,心生怨恨,趁卓宇不備,持鐮鏟朝卓宇頭部猛擊一下,將卓宇打倒在地,卓宇佩戴的安全帽同時被打落,卓宇倒在地上,已無自衛能力,明經國仍緊接著上前持鐮鏟再次猛擊卓宇頭部。在場人員見狀,立即上前阻止明經國,將其抱住,明經國用力掙脫后,揮舞鐮鏟威脅旁人不能靠近,趁機持鐮鏟連續擊打卓宇頭部,致卓宇當場死亡。
贛州中院判決,被告人明經國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鑒于明經國誤以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殺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劉文華律師提供的上訴狀顯示,明經國認為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被害人頭戴鋼盔,用鐮鏟打時沒想到頭盔意外掉落,鐮鏟打在頭顱上,沒想到會造成死亡后果。同時,他認為違法強拆是該案發生的原因和背景,被害人在此事中也存在過錯。
“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對我過去的沖動行為深感后悔和痛苦,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被害人家屬真誠致歉。”明經國在上訴狀中表示,希望二審法院將其改判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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