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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組織起訴污染企業,不僅被判決承擔高額訴訟費,且賬戶已被凍結
【中國綠發會訊】國慶節期間,一篇關于百色市中級法院凍結公益組織賬戶、強制執行訴訟費的報道引發了網友的極大關注,據了解,這是因為一起公益訴訟案件,一審法院判決公益組織承擔143300元的訴訟費、二審法院判決承擔71650元,合計被執行金額高達21萬余元(如圖)。

為何公益組織要承擔如此高額的訴訟費?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因為地方法院按照通常民事財產類案件的計算標準收取訴訟費,而忽視了公益訴訟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的區別:1、公益訴訟的受益人是社會大眾而非原告一人;2、公益組織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自身利益糾紛;3、公益組織勝訴后并不會得到任何經濟利益,以環境公益訴訟為例,法院判決被告支付的環境賠償金及環境修護費等都支付至當地的環保專項賬戶,用于當地的環境治理,而不是劃歸至原告(公益組織)的賬戶。4、公益組織由于其自身的行業屬性,其收入大多來自于社會捐助,本身并無經濟盈利能力。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緩交、減交、以及免交訴訟費的情形,但是,卻把最終的決定權交給了地方法院,可惜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對生態文明理念的理解偏差,導致各地法院在實踐中差別很大,例如,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的貴州省,早在2015年就已經針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免征訴訟費出臺了明確規定。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卻還在固守,以傳統民事案件的收費方式,計算高額的訴訟費。
目前通過絕大多數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來看,大部分法院都意識到了公益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的區別,所以,一般是“按件”收取訴訟費,一個案子一般50元——500元不等。
國家設立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公益組織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代表社會公眾提起訴訟,但是,法院收取高額訴訟費的行為,導致公益組織不堪重負,這極大地打擊和挫傷了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熱情和積極性,這遠遠背離了國家設立公益訴訟制度的初衷。
附:相關法律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原告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依法申請緩交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告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視原告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2、《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2015年)》第24條:“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律緩交案件受理費,需支付鑒定費的可申請從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先行墊付。原告敗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決定免收案件受理費。”
文/Yang 審/Linda 編/angel
本文來自“中國綠發會”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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