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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以患病不能自理為由申請保外就醫,因病情不符合被駁回
浙江一罪犯得知自己要坐牢后,以自身患有嚴重疾病,身體不能自理為由,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10月12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檢察院獲悉,經該院審查及醫院專家診斷,罪犯張某病情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法院日前決定對張某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據了解,張某今年8月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新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得知自己要坐牢,張某以自身患有嚴重疾病,身體不能自理為由,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法院委托醫院對張某進行病情診斷,診斷結果為張某患有遺傳性小腦共濟失調可能,胼胝體發育不良,其病情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隨后,法院依法就是否對張某暫予監外執行向新昌縣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
檢察院展開調查,發現張某自述其30年前就出現不適癥狀,但于本案判決前數日才第一次就醫,且從未接受過系統治療。同時,詢問了本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檢察官,發現張某雖因病導致部分身體機能退化,但其能夠獨自到院配合案件調查,并且能清楚、詳細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見其頭腦清楚,行動可自理。后辦案組就張某的診斷結果與《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相關材料仔細核對,參考其判決前的狀態,建議法院決定對張某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法院在收到回復函后,重新委托醫院對張某進行病情診斷,經專家診斷,結合檢察機關的調查,張某病情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最終,張某被收監執行刑罰。
據悉,暫予監外執行,是指罪犯因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形,不適宜在監獄等羈押場所執行刑罰,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外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保外就醫”就是其中一種情形。新昌檢察表示,“保外就醫”作為一項溫情的監外執行制度,在保障罪犯能得到有效治療外,也需要嚴格把關,防止“溫情”成為“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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