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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投資款支付時間與開機時間部分重合,應如何確定順序?
【原創】文/汐溟
影視投資合同中約定投資方投資款的支付時間,同時也約定制片方的開機時間,二者時間部分重合,雙方對投資款的支付與開機順序的解釋存在分歧,對此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2021年8月30日,甲與乙簽訂《電視連續劇聯合投資制作協議》,本劇的預算總額為人民幣2億5000萬元整,乙以現金方式出資,投資金額為5000萬元整,乙享有本項目總收益的20%。其中第2條約定:(1)本協議簽署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2021年9月20日之前),乙將投資金額總額的40%即人民幣2000萬元匯入甲指定賬戶;(2)本劇開機前5個自然日內乙支付總投資額的40%即2000萬元匯入甲指定賬戶;(3)本劇開機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乙支付總投資額的20%即1000萬元匯入甲指定賬戶。第3條約定:甲方作為本劇執行制片方,全面負責本劇的攝制進度,甲計劃本劇不晚于2021年9月20日前開機。

協議簽訂后,甲并未依約開機,乙也未支付投資款。甲以乙未履行投資款支付義務為由發出解除通知,并追究乙的違約責任。乙認為協議并未約定開機與投資款支付義務的先后順序,其拒付投資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對開機與投資款支付義務先后順序的解釋。

甲乙對各自義務的履行順序產生爭議,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以及債權人受領給付的方式。履行方式多種多樣,一般由合同性質及內容決定,若合同約定不明確產生分歧時,應以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解釋。

關于合同的性質及目的,從合同內容來看,甲的權利義務系獲得乙的投資款并如期拍攝制作涉案電視劇,乙的權利義務系對該劇進行投資并按其投資比例獲得收益,故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的關系。乙支付投資款,甲拍攝制作電視劇,雙方根據其投入分配利益。

關于合同內容,涉案合同第2條約定,本協議簽署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2021年9月20日之前),乙將投資金額總額的40%即人民幣2000萬元匯入甲指定賬戶;(2)本劇開機前5個自然日內乙支付總投資額的40%即2000萬元匯入甲指定賬戶。第3條約定,甲計劃本劇不晚于2021年9月20日前開機。基于前述約定,乙的投資款支付義務是確定的,第一筆款在2021年9月20日之前,第二筆款在開機前5個自然日內。第二筆款的支付既在第一筆款之后,也受開機條件的限制,即乙支付第一筆款后該劇開機,開機前5個自然日乙支付第二筆款。即便將開機時間確定為最遲時間的2021年9月20日,第二筆款應該在2021年9月15日前,第一款也應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乙的第一筆款和第二筆款支付義務均在甲開機之前。

按照合同性質及目的分析,甲獲得乙投資款的目的系用于該劇拍攝,從項目流程看,應該是投資方乙先對項目出資,甲作為制片方獲得資金后才能啟動項目。
按照影視投資合同的慣例,通常是資金到位后才能啟動項目,開機前投資方應該履行初步的投資義務,該種履行方式符合行業慣例。
關于該劇的開機時間,合同約定“甲計劃本劇不晚于2021年9月20日前開機”,盡管有不晚于2021年9月20日前的表述,但同時也約定該期限為“計劃”。因此,涉案合同對開機時間的約定實際是暫定。如果按照乙的主張,合同應約定為本劇不晚于2021年9月20日前開機或甲保證本劇不晚于2021年9月20日前開機。

故而,涉案合同對乙投資款支付及甲開機義務的履行順序約定為,在2021年9月20日前,乙應支付第一筆投資款,此后甲確定開機時間,乙在甲確定的開機時間之前支付第二筆投資款,收到第二筆投資款后甲開機。按照此順序,乙前兩筆投資款支付義務均在甲開機之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并無事實依據。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民終56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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