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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到付”,可收貨人拒付運費怎么辦?
現實中
可能會遇到很多這種情況
簽訂了到付合同
收貨人卻不支付運費
承運人此刻該向誰主張權利?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第三人小帥向被告小彭購買木材一宗,約定將該批木材運送至T鎮。被告小彭在某應用軟件發布貨物運輸需求信息,原告小華在該軟件平臺接單,約定運費為9600元。同時,在該筆電子訂單的“其他約定”為收貨方付運費,如果不付運費,運輸車輛不得下貨。協議達成后,原告小華安排其駕駛員承運該批貨物送至T鎮。
貨物到達后,第三人小帥在驗貨時因木材質量問題與被告小彭發生爭執,二人未達成一致意見。因小帥與小彭均不支付運費,原告小華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小彭支付貨物運輸費和停運損失及利息,并要求第三人小帥對貨物運輸費及停運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就貨物運輸事宜形成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運輸合同的承運人為小華、托運人為小彭、收貨人為小帥,貨物為原木,運費為9600元。原告小華按照被告小彭的要求將木材運送至T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現因小帥拒絕履行支付運費,被告小彭應向原告小華支付運費9600元。
對于原告小華要求小帥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原、被告貨物運輸協議中雖約定“收貨方付運費,如果不付運費,運輸車輛不得下貨”,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約定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小華要求小帥對運費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小帥與小彭之間的糾紛,系另一法律關系,可另行主張權利。
遂判決被告小彭支付原告小華運費9600元及利息,駁回原告小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公平合理確定各方義務。
通常情況下,在運輸合同中,運費的支付有兩種約定方式,運費預付和運費到付。在運費預付情況下,托運人即將運費在運輸開始前支付承運人。在運費到付情況下,雖然到付合同中約定由收貨人支付運費,但是合同具有相對性,僅約束當事人雙方。托運人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支付運費是其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可看出,收貨人作為合同的第三人,其對交費義務的履行來自于托運人與承運人的約定,不具有強制性。若收貨人拒不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并不承擔違約責任,而是由托運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
長期以來,貨物運輸都是司機通過網絡平臺等尋找運輸信息,協商貨運地點、目的地、單價等信息,且全程都是通過電話、微信聯系,沒有見過貨運人,也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司機到達目的地后也是通過電話或者微信聯系收貨人員,單憑口頭契約一旦產生糾紛,司機往往被動。提醒各位貨車司機,條件允許情況下,一定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托運人、結算方式等重要信息。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條件,也要注意保存好貨運單據、提貨單、過磅單、微信聊天、電話語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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