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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劇的投資與發行合同中,違約金計算基數是什么?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投資影視作品有時會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為投資合同,約定投資比例及享有的權利義務,一份為發行合同,約定該影視作品的委托發行關系。兩份合同均有約定解除權及違約責任條款,一份合同中約定按合同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但兩份合同的合同金額不同,當事人在主張違約金責任時,應以哪份合同的金額為計算基數?

2021年10月26日,甲與乙簽訂《聯合攝制協議》,約定雙方決定共同投資、合作拍攝、發行網絡劇,雙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偼顿Y預算500萬元,包括制作、宣傳、發行及營銷費用。甲出資400萬元,乙出資100萬元,雙方確認投資比例及對網絡劇收益的分配比例均為甲80%、乙20%。

關于違約責任,協議約定:一方逾期向另一方支付其發行范圍內的收入分配,且該情形持續超過3日的,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本協議,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同日,雙方就該劇又簽訂了《發行代理合同》,約定乙將該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網絡發行代理權許可委托甲代理發行,代理期限為合同生效起1年。關于違約責任,如甲未按約及時向乙支付費用,乙有權按逾期支付款項的每日5‰向甲追索逾期違約金……甲拖延支付每期款項超過30日的,乙有權解除合同,同時甲應按本合同總金額的30%向乙支付違約金。

簽約后,該劇發行產生收入但甲卻未向乙結算收益。乙解除《聯合攝制協議》同時要求甲支付《聯合攝制協議》中總金額的30%的違約金,即以投資總額500萬為基數計算違約金。甲則抗辯稱應以《發行代理合同》中約定的總額100萬元為基數計算30%違約金。乙主張的違約金30%的基數應哪份合同為準?
本文認為,乙主張30%違約金應以《發行代理合同》中約定的100萬元為基數。具體理由如下: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甲乙就同一部網絡劇先后簽訂兩份合同,第一份為《聯合攝制協議》,第二份為《發行代理合同》,前一份合同確定雙方的投資、收益及版權比例,具有合作創作合同的性質;后一份合同主要約定版權委托發行關系,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質。兩份合同中對解除權及違約責任的約定不同,同時合同金額也不同,當產生爭議時,應根據合同同一性來主張權利。
首先,乙主張的違約金責任系《發行代理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該條款約定“甲拖延支付每期款項超過30日的,乙有權解除合同,同時甲應按本合同總金額的30%向乙支付違約金”。從文義解釋,該條所指“本合同總金額”應指《發行代理合同》中總金額,而非《聯合攝制協議》中總金額。

其次,乙主張的違約責任條款為《發行代理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那么基于整體解釋的原則,違約金所指的合同金額也應是《發行代理合同》中的金額。
再次,該案中,乙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發行代理合同》中違約金責任條款約定了在甲出現特定違約行為時,乙享有單方解除權同時有權按合同金額30%主張違約金,若乙行使的是該條中約定的解除權,則該條款為《發行代理合同》中內容,合同金額也為《發行代理合同》中金額,解除權,違約金及違約金計算基數應具有合同同一性。

最后,《聯合攝制協議》中也約定了單方解除權及違約責任,約定“一方逾期向另一方支付其發行范圍內的收入分配,且該情形持續超過3日的,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本協議,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乙行使的是該條中的約定解除權,該條并未約定違約金責任,依據該條,乙無權主張合同總額30%的違約金。所以,乙行使的是《發行代理合同》中約定解除權,主張的也是該份合同中的違約金責任,所指合同也應為該份合同。
本文案例改編自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9511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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