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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蕪湖提示: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據安徽合肥市政府網站10月10日消息,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0月9日發布《關于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的提示》稱,亞硝酸鹽外觀與食鹽類似,呈白色至淡黃色,粉末或顆粒狀,無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當攝入量達到0.2-0.5g時可導致中毒,攝入量超過3g時可致人死亡。
為預防誤食亞硝酸鹽導致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原衛生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號)等相關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全市餐飲服務單位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含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二、各餐飲服務單位要嚴把食品采購關,嚴禁購買、貯存、使用渠道不清、來歷不明的鹽類物質,防止誤用、誤食。
三、各餐飲服務單位要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增強對亞硝酸鹽危害性的認識,自覺抵制在餐飲食品中添加亞硝酸鹽的行為。
四、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安徽蕪湖市市場監管局已于10月8日發布《關于在餐飲服務環節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的提示》,全市所有餐飲服務單位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同時亞硝酸鹽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銷售臺賬,做好實名登記,嚴禁向餐飲服務單位銷售亞硝酸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4月21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管理的公告》,其中提到,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應當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等國家禁止在餐飲業使用的品種。
原衛生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2年第10號公告已提出,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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