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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一村莊數十村民死后仍分錢,股權“生不增死不減”引爭議
村民死后仍“享受”集體資產的收益分配,但新出生人口和外來媳婦卻沒有同等分配資格,這事在長沙市雨花區桃陽村引發爭議。
兩年來,村民鄧學科一直為他兒媳和孫女的“分配資格”頭疼。他的兒媳2016年落戶桃陽村,孫女2017年出生后上了戶口,可都不能享受村里的統籌分配。
鄧學科兒媳和孫女的分配資格問題并非個例。9月28日,鄧學科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提供多份名單稱,近六年來全村死亡的86位村民,仍在“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集體資產分配,年終還有一千元分紅;但近六年來村里的159名新出生人口,以及十多名嫁入本村并落戶的外地媳婦,卻未能獲得集體資產收益分配。
桃陽村和同升街道辦事處的干部接受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時介紹,桃陽村推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根據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將2012年12月31日作為“斷股基準日”,“基準日”之后的集體資產股權分配,實行“生不增、死不減”。
街道辦事處建議一直“維權”的鄧學科向法院起訴,不過法院認為此事屬村民自治予以駁回。對于此類案例,多地法院的裁判定性有些差異,而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的多名法律人士也存在分歧。

爭議:80多名死者仍享分配,上百新增人口“無資格”
位于長沙南部的桃陽是一個典型的城中村。因為雨花區建設產業園項目,桃陽村2009年完成了整體搬遷,以前的村莊變成了現在的桃陽小區,原來村委會的牌子改成了社區籌建委員會。
在九年前的拆遷過程中,桃陽村的680畝土地被保留下來,作為村民的生活和生產安置用地。現任村支書彭特介紹,村里將這些土地和相關物業對外出租,一年的“合同收入”為1670萬元左右。近六年來,村里的2262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人每月領200元,年終可獲1000元左右的“分紅”。
在分錢的問題上,一些村民因為沒有獲得“資格”,與村干部產生矛盾。
湘潭女子劉建秀與桃陽村民張金華結婚后,2016年將戶口遷至桃陽村并在此生活居住,但她一直未能享受村里集體財產的分配。“我已經是這個村的人了,卻是一個不被認可的人。”劉建秀嘆道。
與劉建秀情況類似的,包括鄧學科的兒媳吳擁。2015年1月,吳擁與鄧學科的兒子鄧八錠結婚,此后在桃陽小區生活居住。2016年她將戶口從娘家遷至桃陽村,但不能享受村里的集體資產分配。
此外,吳擁的女兒鄧植萱2017年8月出生后上了戶口,也無法享受村里的統籌分配。
鄧學科此后調查發現,像吳擁、劉建秀這樣取得桃陽村戶口但不能享受集體經濟分配的“外來媳婦”,有十多人。而他掌握的另一數字更詳細: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10日,桃陽村新出生人口159人,均未能享受集體資產收益分配。
但另一方面,一些已經死亡的村民卻能照常“領”錢。村民張金華介紹,其父親張術生2016年7月因腦溢血去世,但其名下每月200元及年終約一千元的分配額,至今仍按時打入賬戶——當然,這錢實際上由張金華領取。
鄧學科提供的詳細人員名單顯示,2013年3月至2018年9月10日,桃陽村死亡人數為86人。這86位已死村民至今仍“享受”集體資產分配,每月的錢都打入其賬戶。

“死人照常享受,一些活著的人卻沒份,這不公平嘛。”鄧學科說。
“股權”: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生不增、死不減”
桃陽村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為什么會出現鄧學科、劉建秀等人所反映的情況?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村支書彭特進行了解釋。
早在2012年,桃陽村開始試行產權制度改革,對集體存量資產實行統籌分配。彭特介紹,當年11月,相關工作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統籌分配的人口計算截止日定為2012年12月31日。
“在截止日之后,新出生的不重新分配,死了的那份也不收回來。”彭特說,鄧學科兒媳婦是“截止日”之后嫁入本村落戶,所以不能享受相關分配,“我們六年來一直按這個方案執行,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至于六年來本村死亡、新出生以及落戶人口等數字,彭特表示“不大清楚”。
2016年,桃陽村籌劃成立“長沙市桃陽實業有限公司”,對村級資產進行公司化經營。彭特證實,由于“公司”沒通過工商注冊,故沒有實質運營,“現在我們準備按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形式,進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彭特所說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2017年來已在長沙市雨花區鋪開。雨花區是這項改革全國第二批的100個試點縣(區)之一。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文件要求,全國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此項改革。
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是股份所有人,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采訪中,長沙桃陽村支書彭特介紹,桃陽村的作法是,按照此前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將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準日”,仍定為2012年12月31日,這個時間點之后實行“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
彭特介紹,桃陽村2012年12月31日的戶籍人口為2262人,故六年來村集體資產收益均按照2262份來分配。“采用生不增死不減的辦法,最有利于工作和保護群眾利益,”彭特說,“否則的話,操作上很麻煩,麻煩還在其次,關鍵是人口源源不斷地增加,而蛋糕還是這么大。”
桃陽村“生不增死不減”的作法,獲得了其所在的同升街道辦事處的認可。“我們把基準日叫作斷股日,”同升街道辦事處分管此項工作的人大工委副主任王宇說,“在斷股日之后出生的村民不能享受原來的股權分配,去世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他的股權由其家人享受。”
王宇告訴澎湃新聞,“斷股”后的新增人口,也可以通過申請認定的程序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其股權不是從村里的股權中來分配,而是從他家庭已有的份額中共享。”
股權管理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不能繞過的現實問題。2017年1月3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介紹,農村經營性資產的股權管理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隨著人口增減而調整股權或份額的動態管理,另一種是生不增死不減、保持穩定的靜態管理,“是選擇動態還是選擇靜態,要由群眾來最終決定。”

訴訟:法院認為屬村民自治不受理,專家看法有分歧
桃陽村“生不增、死不減”的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模式,讓鄧學科的兒媳、孫女,以及村民劉建秀等一百多名婚遷和新出生人口,失去了“同等分配”資格。
今年68歲的鄧學科多次向上級部門申請“維權”。2016年1月,雨花區同升街道辦事以公函形式告知他,其信訪事項屬村民自治范疇,“我街道決定不予受理,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2016年6月,鄧學科作為兒媳吳擁的委托代理人,向雨花區法院起訴桃陽社區籌建委員會。
作為原告代理人的鄧學科認為,吳擁婚后落戶桃陽村并一直在此生活居住,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作為被告的桃陽社區籌建委員會則認為,村民代表大會已將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截止日定為2012年12月31日,截止日之后落戶的吳擁不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2017年3月,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作出裁定認為,被告行為和原告訴求屬于村民自治的范圍,不屬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駁回原告的起訴。法院裁定書還指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如果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此后鄧學科的兒媳提出上訴,被長沙市中級法院駁回。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與此案類似的案例,全國多地已有發生。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共查到2016年至今的15份判決、4份裁定。
上述15起判例中,有3起判例判決集體經濟組織勝訴,有12起判決包括外嫁女在內的原告村民勝訴,要求相關村組支付原告集體資產收益款;在4起裁定案例中,有2起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其中1起法院認定事項屬村民自治范圍,不予受理。
對于鄧學科兒媳起訴桃陽社區籌建委員會一案,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宋連斌認為,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屬于村民自治,法院不予受理符合相關規定;而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永福律師認為,法律并未規定,村民代表大會決定違法或侵權案件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且此類決定最終仍需村委會主體身份的意志作出和執行,依據村委會組織法三十六條規定,村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故法院可以受理此類案件。
北京律師張鵬認為,如果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合法或侵犯村民的合法權利,受侵害村民可申請鄉鎮政府責令改正,如果鄉鎮政府未依法處理,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鄉鎮政府行政不作為或作為違法。
桃陽村的吳擁、劉建秀等婚遷人口以及上百名新出生人口,因在“基準日”之后落戶無法享受集體財產收益分配,這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村民自治的決定,應盡量維持。”宋連斌教授認為,除非是顯失公平或發生重大情勢變化,否則應尊重村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如果集體股權隨人口的變化進行動態管理,操作上比較困難。宋連斌建議,集體經濟組織可考慮另外拿出資金,解決新增人口的福利問題。
陳永福律師則認為,桃陽村新增的戶籍人口如果長期固定在此生產生活并形成管理關系,應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相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生不增”實質上侵犯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利,應屬違法無效;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集體財產分配權利,是一種具有人身依附屬性的財產權利,死亡后其成員身份喪失,相應財產權利同時失去,故“死不減”也屬違法無效。
張鵬律師亦認為,從公平角度和村委會組織法的原則考慮,“生不增、死不減”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式,應改為“生增死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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