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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知識|“老東家”為何要求張小平回研究所“脫密”?
離職影響中國登月?經過數日喧囂,張小平跳槽風波迎來官方回應。
9月27日晚11時,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張小平離職事件的情況說明》。
說明顯示,該單位是為了讓張小平回所履行脫密義務,才向西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并提交了《張小平參與我所型號研制情況》材料。為盡快達到目的,研究所承辦人在材料中措辭失當,夸大了張小平在所參與研制項目中的地位和作用。
張小平為什么需要脫密?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表示,張小平為國家重要涉密人員,根據保密法和單位相關規定,離職前必須在所內非密崗位進行脫密,脫密期為2年。
研究所還稱,張小平2018年3月提出辭職申請后,未經單位批準自行離所,對保守國家秘密和單位技術秘密帶來了較大隱患。鑒于這種情況才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張小平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按脫密期管理規定回所脫密。
從上述聲明來看,張小平和“老東家”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之間的“糾葛”重點在于“脫密”。
我國《保密法》明確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不過,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發現,在現實執行中,涉密人員如何履行脫密義務,依然是當事人和用人單位爭議的一大焦點。
脫密期限少則半年,多至三五年
什么是“脫密”?顧名思義,即解除秘密的束縛。
我國《保密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我國《保密法》對涉密人員聘用上崗、出境以及離崗離職都有一定要求。特別是涉密人員離崗離職,要實行脫密期管理。脫密期內,涉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從公開資料來看,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顯然是一家涉密單位。
研究所官網介紹,該所主要從事液體火箭發動機的研究、設計。這項工作應用于導彈、火箭、衛星及飛船各個領域,研究所還多次參與我國衛星發射和重大飛行任務。
再看張小平本人。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給出的情況說明顯示,張小平1994年入職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2011年8月取得研究員資格,2015年3月起擔任低溫推進劑發動機型號副主任設計師,從事液氧煤油高壓補燃和液氧甲烷發動機系統設計,參與了多項低溫發動機項目論證。基于上述背景,他被研究所認定為“國家重要涉密人員”,脫密期為2年。
2年的脫密期是長還是短?澎湃新聞梳理中國知網有關保密管理的文章發現,目前我國對脫密期長短沒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大致范圍少則半年、多至三五年。
例如國家保密局指導管理司2015年發表在《保密工作》的文章《涉密人員離崗離職的保密管理》顯示,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脫密期為2—3年,重要涉密人員脫密期為1-2年,一般涉密人員脫密期為6個月-1年。機關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和涉密人員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密級、知悉范圍、保密期限等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脫密期期限。
另一篇2014年刊登于《保密工作》“保密講堂”欄目的文章顯示,一般情況下, 核心涉密人員脫密期為3—5年, 重要涉密人員脫密期為2—3年, 一般涉密人員脫密期為1—2年。脫密期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特殊的高涉密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脫密期, 甚至在就業、出境等方面予以終身限制。
確定脫密期之后,脫密義務如何履行?
國家保密局指導管理司相關文章指出,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 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會同保密工作機構, 嚴格核查。
具體包括清退涉密文件、清退涉密設備、取消信息系統訪問權限、收回場所出入權限等。同時,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 機關單位應組織其簽訂離崗離職保密承諾書, 明確其離崗離職后應履行的保密義務以及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國家保密局指導管理司相關文章還提到,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 所在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會同保密工作機構對其進行保密提醒談話, 告知其應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義務。提醒談話應在涉密人員辦理離崗離職手續前進行, 談話方一般不少于2人, 必要時, 可以形成書面記錄。
此外,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就業、出國(境)等權益受到一定限制,并且要承擔重大事項報告、接受回訪等義務。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就業,未經批準不得因公、因私出國(境)。現單位進行出國(境)審批時,應征求原機關單位意見;委托屬地管理的,由原單位審批。
是否在職在崗脫密存爭議
不過,對涉密人員來說,是不是只要履行上述義務就可以另尋新東家?
從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發布的說明來看,該單位要求張小平離職前必須在研究所內的非密崗位進行脫密,并稱是“根據保密法和單位相關規定”。為此,2018年4月,研究所與張小平談話,向其解讀離職流程及脫密期管理規定,告知其須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回單位履行脫密義務。
張小平是否需要在非涉密崗位繼續履職2年才能正式離職?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的這個要求是否過分?
澎湃新聞發現,現實管理中,涉密人員如何履行脫密義務,往往是用人單位和離職人員的爭議所在,具體執行中并無統一規定。
比如2011年刊登于《人才資源開發》的一篇文章曾對涉密人員離職前脫密義務的履行進行解析。
文章披露了一則真實案例。于某曾在中航工業西安某公司工作十余年,系該公司重點涉密人員。任職期間,他和用人單位簽訂過一份《涉密人員保密責任書》,其中規定離職人員需先調離涉密崗位進行1-3年的解密期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之際,于某提出不再續簽。中航工業西安某公司認為,按照公司制度,于某離職前應在公司內部非涉密崗位履行脫密義務。雙方各執己見,并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于某簽署的《涉密人員保密責任書》應作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中航工業西安某公司規定在本單位非涉密崗位履行脫密義務,并不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雙方均應按此履行。
法院判決,于某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的兩年內繼續和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于某提出上訴,二審被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于某的情況只是案例之一。澎湃新聞搜索裁判文書網發現,2018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遇到一起類似的人事糾紛案,判決結果恰恰相反。
相關判決書顯示,孟某2012年入職中國兵器裝備研究院(以下簡稱兵裝院)從事研發工作,2017年合同期滿提出辭職。由于兵裝院不給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人事檔案的轉出手續,孟某將老東家告上法庭。
根據判決書內容,兵裝院認為孟某脫密期應為2年,并且應在崗脫密,脫密期內會為其安排相應的非密工作和非密崗位。
一審法院并未支持兵裝院訴求。針對在崗脫密問題,法院認為,兵裝院確認雙方聘用關系已經終止,并自述其他辭職或調出員工亦存在離崗脫密的情形,故其堅持要求孟某通過建立勞動關系或重新建立聘用關系以實現在崗脫密的抗辯意見無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兵裝院為孟某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兵裝院提出上訴,二審被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張小平、于某、孟某的個人經歷也從側面反映出脫密管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難度。
國家保密科技測評中心吳同斌、李克光曾發文指出,涉密單位人才流動已成為困擾保密管理的一大難題。
文章提到,涉密人員離職脫密管理并非易事。有時涉密人員到別的單位或外企就業, 或出國 (境) ,更有的聯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發生變化, 電話號碼注銷, 無法跟蹤回訪, 不可控因素增大。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田曉軍也撰文表示,如何讓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服從原單位管理,單位如何掌握脫密期間涉密人員的就業情況和出國(境)情況,是脫密管理面臨的兩大問題。因此,對提出離職又明確無具體去向的涉密人員,脫密期必須在原單位非涉密崗位工作。
不過,田曉軍也坦言,日常管理中,員工離職若是對原單位心存不滿,要讓其繼續受制于原單位履行一、兩年的脫密義務,不具有現實操作性。
田曉軍建議,對于那些檔案存放在單位,且調入對方單位也屬保密單位或行政事業性單位的人員,可以通過委托脫密期管理的方式解決。而對于那些沒有檔案,也不知去向的人員,脫密管理無法起到應有效果。對于涉密人員是否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或服務,涉密單位也難以準確鑒定,這些都需要相應政府職能部門加以協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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