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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承制合同中,委托方能否按實際支出支付制作費?
【原創】文/汐溟
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只約定制作費未區分制作方的制作費用與酬金,影片拍攝完成后,委托方要求審計并根據審計出的實際制作成本作為制作費的計算依據,該主張是否有依據?

甲委托乙拍攝影片,約定影片制作費為5000萬元,乙獨立完成影片的拍攝,對影片的質量全權負責,同時由乙備案和報審。影片拍攝完成后,甲要求乙出示影片拍攝所產生的成本,即為影片拍攝所直接支出的費用,如場地租賃費,器材租賃費,建組費用等,乙最終實際能夠提供的支出費用為4000萬元,主要支出是劇組人員的酬金。甲要求以乙實際支出的4000萬元為制作費進行最終結算,因為乙的制作費并未達到5000萬元,而乙要求按合同約定的5000萬元作為支付依據,雙方對此產生爭議。甲應如何向乙支付制作費?

首先,涉案合同約定,甲負責承擔影片制作費,乙負責影片的拍攝,對影片質量負責并負責報審,雖然雙方對影片質量的驗收權未作約定,但通過乙負責拍攝質量并進行報審的約定可知,影片應該是由乙獨立拍攝并自己把控質量,認可質量后進行報審。合同雖然未約定若報審不合格會產生何種責任,但基于權責統一的原則,若報審不過關,應由乙負責,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乙完成的工作成果由其自己驗收,因此,甲委托乙全權負責影片的拍攝事務,甲乙之間應為委托合同關系。值得注意的是,影片委托創作合同多為承攬合同性質,因為影片為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應該獲得委托人的驗收確認。但本文所述案例中,工作成果無需獲得委托人的驗收確認,實際是甲將驗收權賦予乙,乙全權負責影片制作并完成報審,甲需要的是一部通過報審的影片。據此,甲委托乙處理的是影片拍攝、制作及報審事務,二者之間具有委托合同關系。

其次,甲委托乙拍攝、制作并報審影片,約定制作費是5000萬元,該5000萬元名為制作費,實際是乙為完成拍攝、制作及報審工作所能獲得的價款。基于電影創作的特點,影片拍攝制作必然會有費用產生,如場地租賃、劇組人員的聘用、食宿行等費用,該類費用為乙為完成受托事務所代甲支付的費用,此外,乙為甲拍攝影片,屬于商業行為,也應收取酬金。因此,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涉及兩種性質的價款。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受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該案中,雙方僅約定甲應向乙支付制作費5000萬元,并未區分費用與報酬,基于有償委托的性質,制作費5000萬元中應包含費用與報酬,即既有乙為拍攝影片所直接支出的費用,如劇組人員酬金,也有乙自己的報酬。該5000萬元制作費,對應的是乙完成影片拍攝、制作及報審三項事務的總價款。只要委托事務完成,甲方就應支付。甲要求乙核算最終制作費,4000萬元實際是委托費用,并未包含乙的報酬。

第三,依據甲的主張,合同約定制作費是5000萬元,乙實際支出是4000萬元,即應該按4000萬元支付制作費,那么結果就是乙無償為甲拍攝制作影片,未收取任何報酬,這顯然不合常理,也并非事實。
第四,甲乙只約定乙要完成的工作任務以及甲要支付的制作費,并未約定制作費要最終核算審計以實際支出為準,因此,甲以實際支出為依據支付制作費的主張無合同依據。

第五,實際支出的核算涉及審計的問題,而審計需要完整、規范的財務制度,雙方僅約定制作費金額并未約定最終要進行審計,因合同并未約定,乙在拍攝制作時對財務制度不會盡到嚴格的注意義務,合同、發票與轉款記錄可能部分確認,最終實際的支出要高于可提供有效憑證的費用。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形下要求乙承擔此類義務,顯然不當。
最后,制作費分期限支付,而期限與委托事務的完成直接相關,例如開機前5日支付一定比例制作費等,該類約定為附條件的給付義務,給付只受條件限制,當條件成就時,給付義務成就,未作約定的條件如最終制作費低于約定金額以約定金額為準等對給付義務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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