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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對方個人財產約定給我就能讓其凈身出戶?不,還可能是債務
在離婚時,有時候一方為了補償另一方,會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將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個人財產贈與給另一方,或者一方出軌,另一方為了報復,要求對方將所有財產,包括個人財產都贈與自己,讓其凈身出戶。
也許這樣的條款看上去對財產獲得方來說非常有利,但是在律師眼里這不一定是好事,還有可能給自己帶來風險!

舉個例子,男方與女方離婚,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且就該房補償女方100萬。如果該房產完全是由男方使用婚前個人財產所購買的,那么女方就能毫無代價的拿到這100萬補償款。但如果男方在購房時是找人借款,并且在離婚的時候沒有還完貸款,那么此時男方將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欠的債款也就隨之而變成了夫妻共同債務,女方必須在獲益范圍內承擔債務。

除此外,若是原本就負債,男方將個人財產約定給女方企圖逃避債務,此種行為很有可能被債權人主張撤銷。因為男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無償贈與給了女方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可以撤銷該協議條款。
其實夫妻雙方若想在離婚協議中作出特別約定,還可以通過其他條款來實現,比如若想要補償款,單獨就補償款數額進行約定即可。若想把房產贈與子女,又擔心對方售賣房子,那么可以在該房上設立居住權。

總的來說,在離婚協議上約定一方個人財產歸另一方所有的條款并非一本萬利,反而還會給自己帶來風險,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此類條款時,最好考慮原始款項來源以及債務風險,謹慎簽訂,避免連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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