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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國企研發經費投入可視同業績利潤
9月28日,新修訂的《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明確將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創新人才引育、創新平臺建設等體現創新成效的指標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范圍,將研究開發經費投入視同企業業績利潤。同時,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在職創辦企業或離崗創業。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該省科技創新領域一部具有基礎性、戰略性、支撐性作用的法規,自1997年出臺以來,曾于2002年、2011年經歷兩次修訂。此次新修訂后的《條例》共11章81條,從企業科技創新、科學技術人員、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區域科技創新、科技創新生態等方面作出規定。
為激發創新主體活力,《條例》著重強化企業主體地位,明確對國有企業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科技創新管理人員,可以通過超額利潤分配、項目跟投等方式給予激勵。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對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一定規模和強度的企業,按有關規定給予資金以及土地、能耗指標等支持。
科學技術人員方面,《條例》提出,對從事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員,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職稱評聘、崗位聘用、項目申報和成果獎勵的重要依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兼職、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并依法取得收入報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向關鍵創新崗位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創新團隊和一線優秀人才,以及從事基礎研究等研發周期較長的科技創新人才傾斜。鼓勵企業采用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科學技術人員進行激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特殊保障機制,并可通過實行彈性工作制、設立母嬰室、提供兒童托管服務等方式,為科學技術人員工作創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環境。
此外,《條例》要求省政府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制度。利用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本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重大公共安全外,應納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數字化開放共享平臺,向社會開放。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數字化開放共享平臺應與長三角區域開放共享平臺互聯互通,為長三角區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跨區域開放共享提供便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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