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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小學生遭欺凌”事件為何認定嚴重不良行為,如何矯治?
山西省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一小學生遭同班兩男生欺凌,近日引發(fā)關注。
9月26日,大同市聯(lián)合工作組發(fā)布通報稱,經(jīng)查,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趙某某(男,9歲)、晉某某(男,9歲)對同寢室同學孫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因趙某某、晉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趙某某、晉某某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此事因實施欺凌者行為惡劣引起廣泛關注,同時引發(fā)關于如何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進行矯治的討論。據(jù)媒體報道,受欺凌學生的父親稱,孩子稱在學校遭到凌辱,對方經(jīng)常打他,“逼他舔對方的生殖器、肛門,甚至用生殖器侵犯他……”
根據(jù)大同市發(fā)布的通報,欺凌者趙某某、晉某某尚不滿十周歲,他們的行為被認定為嚴重不良行為,而對他們的矯治,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實施,矯治方式包括訓誡,以及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法律具體如何規(guī)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如第三章是關于“對不良行為的干預”的規(guī)定,第四章是關于“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的規(guī)定。
該法所稱不良行為,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吸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沉迷網(wǎng)絡等行為。對于不良行為的干預,該法主要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等責任主體應當采取的具體干預措施。如父母應及時制止并加強管教,公安機關等應及時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拒不整改或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可以根據(jù)情況予以處分,或采取予以訓導、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要求接受專業(yè)人員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等管理教育措施。
相對于不良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嚴重不良行為危害更重,法律規(guī)定的矯治措施也更加嚴厲,且由公安機關實施。
該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guī)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guī)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jiān)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shù)某C治教育措施。
此外,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而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jīng)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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