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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天價信息處理費防濫用申請權,也要防成為信息公開的“攔路虎”
近日,福建莆田一位拆遷戶陳女士向區政府申請公開拆遷補償情況,被告知該政府信息材料共計3182頁,需繳納超12萬元的信息處理費,引發社會關注。
澎湃新聞檢索公開報道發現,上述情況并不是個例。
2023年9月,浙江杭州蕭山區一位市民就收到該區南陽街道辦通知,稱其申請的政府信息,需要繳納兩萬四千多元“信息處理費”才能提供,逾期不繳費則視為放棄申請。
2021年10月,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鮑山街道辦居民李壽國向所在街道遞交了信息公開申請書。鮑山街道辦稱,若李壽國需要打印相關的4000頁公開信息材料,需要支付15.47萬元的費用。

2019年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第一句話修訂前的條例就有,第二句話是新加的,確立了信息公開收費的場景。
多位法學界人士指出,“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界定不清楚,很容易導致行政機關濫用收費權利,把收取信息處理費變成不予公開的工具來用,使得信息處理費反而成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攔路虎。
“信息處理費”出臺初衷系遏制濫用申請權
因為修路,前文提及的莆田拆遷戶陳女士家一處祖宅、四處房屋被強拆,涉及到巨額賠償。目前,她已對5次強拆進行了訴訟及行政復議,其中兩次強拆被認定為政府行為違法,另外3次還在訴訟中。
陳女士對澎湃新聞表示,在這過程中,她聽說政府拆遷補償方案并不一樣,向有關部門詢問未果,便申請了信息公開,要求當地政府公開補償安置標準、各個被征收人丈量評估情況、各個被征收人補償情況(補償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貨幣補償金額、安置時間等),沒想到被要求收取超12萬的信息處理費。
“信息處理費是2019年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產物。背景之一是,以往個別申請人動輒提出成百上千條申請,被行政機關認為是濫用權利,增大了行政機關的負擔。”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義杰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第二條,設置該費用的目的是“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
2008年5月1日,我國首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為公眾更好地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作用。實踐中,由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成本較低,少數申請人多次、反復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也引發了爭議。
曾參與首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起草工作的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周漢華研究員曾對媒體表示,實踐中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利的現象表現為極少數當事人故意一人多訴、多人一訴和多人多訴,有時幾十甚至數百人針對同一機關分別提出相同的申請,得到答復后再分別向法院起訴,個別人還故意在不同時間段起訴。
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訂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辦公廳在發布《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解讀中提到,該辦法將規范、約束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出臺《管理辦法》不是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少數人濫用權利問題確立制度調節手段,有效引導、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
“天價收費”合理么?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3個案例中,涉事政府機關均提到《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第五條。
該條款規定,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
按件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為: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按量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為: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盧義杰認為,所謂“天價收費”是否合理,要結合具體個案而定,一是考察申請公開的數量、頻次是否明顯超過合理范圍,這亦是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前提,但所謂合理范圍,目前并無法律規定,通常可參考《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門檻,也就是“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的,不收費”等等。
二是考察行政機關是否合法行政。信息處理費收取的目的只能是引導公民合理行使權利,而不能是以天價費用嚇退公民行使合法權利。如果申請內容本身就是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項目,則行政機關收費行為明顯不妥。
三是考察是否合理行政。即使申請達到一定數量、頻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是“可以”收取,而不是“應當”收取,因此,行政機關應善意對待公民合法權利,對于確有知情必要、略微超過收費門檻的申請,不宜動輒高收費,增加公民維權成本,否則易使行政機關陷入道德風險,難以讓人完全信服。
警惕濫用收費權阻攔信息公開
北京天斗律師事務所主任梁宏剛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上述莆田案件中的申請人要求公開的“各個被征收人補償情況(補償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貨幣補償金額、安置時間)”屬于分戶補償情況信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據該規定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精神,如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基于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應當主動公開公示,陽光征收。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據此,政府機關公開各被征收人的分戶補償信息,也屬于主動公開的范圍。
梁宏剛認為,要注意信息公開申請權可能被少部分人濫用,同時更應該警惕一些地方政府濫用收費權以達到阻擾信息公開的目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錫鋅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身界定不清楚,很容易導致行政機關濫用收費權利,把收取信息處理費變成不予公開的工具來用。實踐中還是要防止由于這些概念不清,導致信息處理費成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攔路虎。
王錫鋅建議,第一,要對“數量頻次明顯不合理”做出更加清楚、可預測、可操作的細化規則。如果沒有這個規則,實踐中裁量權太大,容易暗箱操作,收費規定可能成為拒絕公開信息的法寶。第二,一旦收費過程產生爭議,要有溝通、梳理的互動機制。行政機關提供數百頁資料,申請人可能只需要幾頁核心部分。有了互動機制,申請人可以提出更明確的申請,行政機關的打印量也不會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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