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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房產旁落,丈夫將妻子趕出家門,再婚夫妻有權分割房子嗎
北京房山,一對結婚十四年的半路夫妻,因為房子問題鬧上法庭。
王某與石某兩人系二婚夫妻,結婚十幾年,在旁人眼里,石某是一個好媳婦、好鄰居,沒有因為是繼母的原因而苛待王某家人,贍養老人、照顧孩子。兩人也在婚后共同出資建設了一套小院,原本以為日子可以這么過下去,但是自從王某生病后就一切就變了。

王某在生病期間一直吵著要離婚,原本石某以為王某是心疼自己,覺得現在生病了是在拖累她,想趕她走,但在王某不厭其煩的提離婚后,石某才知道,原來王某只是在擔心他去世后,這個院子會落到石某手里,才會想要提出離婚。
石某得知真實原因后心寒不已,她認為自己辛辛苦苦從安徽遠嫁到北京,為了老王家操勞了十幾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怎么會落到這個下場?石某表示,想要離婚,甚至凈身出戶都可以,但是要給她留一個住所。然而就這么一個要求,王某也不同意,石某無奈,只能尋求法院幫助。
最后,在法院的幫助下,石某成功拿到屬于自己的一間房子,也讓其晚年有了依靠。

其實,二婚再離婚和第一次離婚也是一樣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再婚的個人財產,通常指的是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是不需要進行分割的。同樣的,再婚后的財產也屬于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通常包括:(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說明只歸于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再婚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按照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以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在上述案例中,涉案房屋原本就屬于石某與王某的共有財產,不管離婚與否,石某始終都有房子的份額,都可以要求分割,更何況石某寧愿凈身出戶,也只是想要一間可以容身的房子。

婚姻不易,二婚更是不易,如果雙方能夠彼此信任、珍惜感情,自然是再好不過,但如果感情真的到了無法繼續的地步,那么就只能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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